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23.5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a)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23.1或23.2或23.3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三十(30)天内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b)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a) 双方未达成一致;或
(b) 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
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贷款人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协议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终止。 23.6 甲方的权利
(a) 对设施的运营权利
(i)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23.1所述事件,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并应让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同样内容的承诺。 (ii) 任何情况下,甲方选择运营项目设施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为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
(iii) 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在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之日以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协议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 (iv) 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b) 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如果在23.1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之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协议。
23.7 终止的后果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23.8 建设期终止补偿
在项目建设期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下,双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15)日内依据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等资料共同确定前期手续、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实物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乙方应得到的所有款项,甲方同意在终止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款项结算完毕,乙方办理项目清场手续,退出施工现场。
如因甲方违约导致终止协议,除应考虑项目公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投资收益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项目公司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终止协议,项目公司应得到的款项仅包括其在本项目中投入的甲方尚未支付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85%。 23.9 运营期终止补偿
在项目运营期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下,甲方当且仅在如下情形时支付项目公司合理补偿金,补偿金具体按下表确定: 表1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项次 一 二 三 四
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政府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终止补偿金 A+B+E A-B+E
A’+1/2(A-A’-C-D)+E A+35%B+E
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其中: A =本项目经审计的投资总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项目设施的评估值。 B=人民币贰仟万(20,000,000)元整。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需要说明的是:若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B+E”的值为负数,则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23.10 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十、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协调委员会 24.1 项目协调委员会
生效日后三十(30)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3)名乙方代表和三(3)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24.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25.1款的规定解决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 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 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 为解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e) 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25.1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二十(2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25.2款的规定。 25.2 争议解决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25.1款解决,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XX市人民法院解决。 25.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法院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25.4 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十一、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协议的转让 26.1 甲方的转让
(a) 甲方可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XX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
(b) 除26.1(a)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6.2 乙方的转让
(a) 除第26.2(b)规定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或提供其他担保:
(i) 其在本协议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或 (ii) 乙方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资产。
(b) 项目融资行为导致的转让。为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应有权:
(i) 按本协议第4.3款的规定,以融资为目的,在项目相关权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权。
(ii) 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协议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十二、其它
第二十七条 解释规则
27.1 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a)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0,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b) 双方约定协议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本协议及附件;谈判备忘录;招标文件(含补充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中选人的响应文件等。 27.2 修改
(a)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对本协议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
(b)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c) 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协议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协议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或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d)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i) 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ii)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28.1 对文件的权利 (i) 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ii) 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iii) 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第28.1款的规定和28.2款的保密规定。 28.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顾问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5)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 29.1 日常事务代表
(a)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b) 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三十(30)天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29.2 通知
(a)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XX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乙1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乙2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传真:
(b)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 若采用专人递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送寄至上述地址时; ?? 如采用传真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并收到对方的确认函时。
??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29.3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29.4 协议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协议正本一式玖(9)份,各执贰(2)份,其余叁(3)份交予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各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29.5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及乙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XX市城市内河管理处 乙1方:XX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乙2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一)、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第一节 事故特征 1.1危险程度分析 a人直接与带电体接触的触电事故: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此类事故可分为单相触电和两相触电。单相触电是指人体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人体某一部分触及一相带电体而发生的事故。两相触电是指人体两处同时触及两带电体而发生的事故,其危险性较大。此类事故约占全部触电事故的40%以上; b与绝缘损坏电气设备接触的触电事故: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不带电的,当绝缘损坏而漏电时,触及到这些外壳,就会发生触电事故,触电情况和接触带电体一样。此类事故占全部触电事故的50%以上; c跨步电压触电事故:当带电体接地有电流流入地下时,电流在接地点周围产生电压降,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电压降,即造成跨步电压触电。 1.2事故类型 人体因电流通过所受的伤害可分电伤和电击两种,其对人体的伤害如下: 电伤:电伤是因为触电而使人体的外表局部受伤,有灼伤和电烙印等。这种触电往往因电火花或电弧的发生而造成,会引起刺痛的感觉。 电击:电击是指触电伤亡事故。当人体与有电导体接触时,有电流通过人体,电流产生的热将人体表皮烧伤,发生水泡,这样皮肤电阻骤然减低,电流加大;在大电流通过人体时,神经细胞受伤,产生局部麻痹,使触电人不能自我脱离险境,被电“吸住”;电流对人体的伤害进一步加重,至使有一部分电流通过心脏,引起心脏或呼吸器官发生麻痹,造成死亡事故。 1.3事故发生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