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投资是否与其它市属国有企业类同或重复;
(五)投资行为是否过于分散(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市国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五条[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当年度7月底之前将年度投资计划上半年实施情况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公司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回报情况、金融投资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与核准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单项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10%且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或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
6
第十七条[备案材料]属于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审意见; (四)投资协议书或投资意向书; (五)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备案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核准管理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或单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对企业发展或出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项目;
7
(四)根据国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国资委履行核准手续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核准程序和材料]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市国资公司应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凡涉及重大投资项目 的,由市国资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国资公司应在投资项目专家评审通过并召开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申请核准材 料: (一)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报告;
(二)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三)项目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四)企业近期财务报告; (五)投资意向书;
(六)有关合作方的情况介绍、证明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核准工作时间]市国资委自受理核准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市国资委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企业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核准意见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8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材料真实性]市国资公司应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证明的,市国资委在查实后,有权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或要求企业按程序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变动管理]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市国资公司应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市国资公司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或预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限]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市国资公司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废止。
9
第二十五条[其它申报事项]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公司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二十六条[投资决策评估]市国资公司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需组织投资决策后评估工作,出具投资项目后评估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或后评估]市国资委对备案、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则由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考核]市国资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公司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国资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市国资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10
第三十一条[限制投资层次]市国资公司(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或设立四级子企业。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国资改〔2006〕19号《关于明确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申报审批程序临时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