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3)

2019-08-30 20:01

第三十一条[限制投资层次]市国资公司(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再投资或设立四级子企业。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国资改〔2006〕19号《关于明确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申报审批程序临时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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