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试题

2019-08-30 20:13

中国政法大学1999——2000年度第二学期民法学期末试卷

一、选择题(含单项和多项)(共30分)

1. 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民事权利凡胜变动的权利,谓:( ) A.形成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抗辩权

2.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是:( ) A.民事权利能力 B.民事权利 C.年龄 D.精神状况

3. 某航空公司一架客机于1993年6月30日失事,乘客甲生死不明,若甲的厉害关系人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应于( )才可向法院申请 A.95年6月30日 B.95年7月1日 C.97年6月30日 D.97年7月1日

4.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 )法律效果。 A.婚姻关系当然恢复 B.与子女的亲属关系

C.返还被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 D.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不当然恢复 5. 某甲对某乙说:“张某要我告诉你,他有了一部使用了一年的25英寸松下电视机,拟以3000元转卖给你,你要不要?” 某甲的语言构成:( ) A.代理 B.传达 C.事实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6. 代理权授予是:( ) A.双方法律行为 B.事实行为 C.代理行为

D.单方法律行为

7. 代理权滥用,属于:( ) A.无权代理 B.表见代理 C.越权代理

D.有权代理的代理

8. 曾完梓先生向中国政法大学捐赠资金若干,作为对优秀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基金,称作曾完梓基金,曾完梓的行为属于:( ) A.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B.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C.为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 D.事实行为

9. 因违反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1年 B.2年 C.4年 D.半年

10. 根据《民事通则》有关规定,以下情形,行为人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 A.行为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B.法律行为不成立 C.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 D.违法的法律行为

11.我国法人的终止,以( )终止时间。 A.终止事由发生 B.清算完成

C.办理注销登记完毕 D.办理注销公告

12. 一下人员当然是未成年人的第二顺序的监护人:( )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兄、姐 D.曾祖父母

13. 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 A.土地与建筑物 B.锁和门 C.鸡和鸡蛋 D.抽屉和桌子

E.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14.( )属于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A.质权 B.所有权 C.地役权 D.典权 E.相邻权

15.甲在公园游玩丢失手表,乙拾得奖该表交有关部门。国家官署贴出公告,失误招领,在规定期限内,甲未招领。国家官署将该表拍卖,丙购得。某日,丙在商店购物,表被丁偷窃。丁将该表私下卖于戊,戊不知该表为丁所偷,以合理价格购得。依照民事善意取得原理,该表应为( )所有: A.甲 B.乙 C.丙 D.丁

E.戊

二、间答下列各题(每题5分,共20分) 1. 受欺诈行为的要件

2. 法人法定代表与法人代理的区别。 3.《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期限为一年的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

4.宣告死亡的要件。

三、论述题(12分)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四、案例题(共18分)

[案例1]张甲与张乙是兄弟关系,其父母早已亡故。二人都已成年,但未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1993年4月3日,兄弟二人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1993年5月7日兄弟二人便交清房款,拿到钥匙,5月12日住进,1994年2月3日在A公司协助下,以二人共同名义作了房产过户登记。1995年2月,张甲去深圳经商,1995年6月7日,张乙伪称已经其兄弟同意,并以一份伪造的张甲同意卖房的声明,骗取李某的信任,签订了将房产转卖给车某的买卖合同,并同样骗取房产管理部门的信任,于6月18日完成转卖过户。张甲1995年10月返回,发现该事。 问:

1)李某能否取得该三居室的所有权,为什么?

2)李某欲就张乙的伪造问题,主张因对方欺诈而转卖无效,你有何法律意见?

3)张甲于1998年3月与张乙结束共同生活关系,同时拟向法院起诉张乙的转卖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赔偿,你对此有何法律建议?

4)假设张甲时候标号四同意张乙的转卖,这在法律上又有什么不同意义?

[案例2]李某向刘某借款2000元,一星期后,李某用自己花2000元购买的10张无记名低息有奖存单抵偿其所欠刘某的2000元存款。一个月开奖后,李某得知其中一张存单中一等奖,奖金为5千元,遂向刘某索要奖金,但刘某予以拒绝,认为奖金应归其所有。李某诉至法院。

请用你所学的民法理论分析:抵债后的存单中奖,该奖金归谁所有? ........................

[案例3]甲公司代理人李某将一批次品以三等品卖给乙公司,乙公司知道后认为无关紧要。不料,该商品久久不能售出。18个月后,乙公司要求法院撤销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甲公司拒绝。 问:

1)乙公司对合同有无撤销权?为什么?

2)乙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五、法条解说(共4小题,20分)

注意:答题要求:应当从以下方面回答:

(1)立法目的(即说明所要解释的条文是针对何种问题所做的规定,意义如何)。

(2)条文含义的解释,主要对条文中核心的词予以解释。 答题示例:

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本条是关于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质押行为设计物权变动,其形式必须明白、确定,否则,容易在行为的内容及目的方面发生争议而无有效凭证,采用书面形式,则可避免这种现象。因而,法律上规定质押行为须具备法定要式方能生效,不具备法律规定行使得,不能发生质押的法律效力。出质物是动产,不转移占有,质押人即有任意转移、处分出质物之条件,难保质押权人的利益,故而物权法中要求必须转移占有。本条正式从维护质押合同的确定性,质押权的安全性出发了规定,物权法是强行性规范,凡不符合本规定的质押行为,不生质押之效力。 1.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伙这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但是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法第50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独自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券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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