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通航安全报告》编制大纲
在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业主单位应提交《通航安全报告》,《通航安全报告》结构及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第1章 概 述
描述水上水下活动建设情况,是否与已批准建设方案一致,如发生变更,阐述原因、理由和在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期已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2章 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及安全保障要求
说明水上水下活动对通航环境和交通组织的影响;活动水域安全保障措施及保障设施建设要求。 第3章相关问题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明确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对问题的整改和具体落实情况。 第4章结论落实情况
总结施工期通航安全维护与管理情况,说明施工期和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情况,施工期及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配备及监管设施同步建设情况。 第5章 营运期通航安全保障
明确活动营运期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要求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营运期安全应急预案;针对营运期间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降低或缓解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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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页:
附页一:有关岸线和水域的位臵图、布臵图、现状图等。 附页二:有关水上水下活动的各类批文及论证与评估审查意见等。
附件三:水上水下活动(工程)有关实测通航尺度和水下地形测量技术报告以及相关图纸、音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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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以下简称“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切实维护水上通航秩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通航安全核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一)通航安全核查是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部分的建设情况,确保水上水下活动符合海事监管要求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对维护水上通航安全,规范通航秩序、优化通航环境,不断提高海事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国航运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结合地区实际创新工作思路和模式,确保核查效果。
(二)通航安全核查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水上通航安全为核心,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通过开展通航安全核查,确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设施建设质量,消除通航安全隐患,为港口生产和海上航运营造安全和谐的水上通航环境。
(三)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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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落实核查基本条件,强化业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水上水下活动及其业主单位符合核查基本条件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通航安全核查。核查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全部完工; (二)水上水下活动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齐全; (三)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未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已得到妥善处臵;
(四)水上水下活动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五)业主单位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及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
(六)工程下列设计参数、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1.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已由质量监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2.相关水域已疏浚至设计底标高,业主单位已于申请核查之日前30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3.按要求设臵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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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码头附属设施配臵齐全,其结构、强度等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5.业主单位已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通航净空尺度进行了测量,并已出具测量报告(仅针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相关净空尺度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七)需进行现场海事监管的水上水下活动,已具备现场办公条件。
水上水下活动的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配合通航安全核查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有效规范核查标准及工作程序,确保通航安全核查效果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通航安全核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有关通航技术参数的批复文件以及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要求对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核查,确保通航安全核查工作取得实效。核查中发现存在有碍航行和作业的安全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暂停或者限制涉水工程投入使用。
各省级直属海事局要建立并完善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专业构成应尽可能涵盖当地水上水下活动涉及的专业类别。专家库应每年度调整一次,并报部海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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