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单位应在水上水下活动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三十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通航安全核查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申请书》;
2.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和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3.海事管理机构向施工单位核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相关文件;
4.通航安全报告;
5.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或鉴定报告;
6.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相关水域水深扫测报告及扫测图; 7.航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导助航设施效能核查材料; 8.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通航净空尺度测量报告(仅对桥梁等有通航净空尺度要求的工程);
9.其它相关文件、图纸、数据等资料。 通航安全报告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1.水上水下工程建设情况及各项技术参数或数据; 2.通航安全影响论证评估报告中有关海事安全监管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施工情况总结,总结中应重点体现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中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4.工程水域通航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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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运期通航安全应急预案;
6.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文件;
7.营运期通航安全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降低或缓解措施。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通航安全核查。通航安全核查一般应遵循如下工作程序:
1.成立核查组: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成立核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从通航安全核查专家库中选取,一般不少于5人;
2.下发核查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业主单位下发核查通知,明确核查时间、地点、方式及专家组成员;
3.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组赴现场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4.组织文件核查:核查组组织召开文件核查会议,重点对该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审查。文件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现场核查与文件核查合并进行。
5.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组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书。 6.出具核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核查意见出具核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工程投入使用。
7.公布核查结果:通航安全核查结果应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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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无法或不便于进行现场核查的水上水下活动,可不进行现场核查,业主单位应向海事管理部门提供达到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作为替代现场核查的依据。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完成的水上水下活动,业主单位可以对已完成并符合通航安全核查条件的部分提出分期核查申请。
(五)工程投入使用前,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将工程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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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核查简表
活动名称 法人代表 核查专家 名单 核查形式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通航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核查内容及情况记录 编核查内容 号 涉及海事管理机构的前期手续是否齐1 全 2 有无遗留任何有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况 求 核查情整改要 论证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 论证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 业主单位 联系方式 44
施工期发生的涉及本活动施工作业船3 舶的水上交通事故、沉船等是否已得到妥善处臵 是否已按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及海事管理机构要求配4 备了通航安全监管设施、设备并具备使用条件 是否已制定了工程营运期各项安全应5 急预案 是否制定了针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相6 关管理制度 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是否已由质量监7 督或检验部门完成检测,并已出具检测或鉴定报告 是否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扫测,8 并已出具扫测报告和扫测图 是否按要求设臵了导助航设施并已通9 过航标主管部门组织的效能核查 码头附属设施配臵是否齐全,其结构、10 强度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仅对码头工程)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