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民丰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
目。
四、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
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
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
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七、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401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
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
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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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
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
的劳务服务成本。
501经营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
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502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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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511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
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1经营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
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生产成本”、“应
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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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522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
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529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
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
品物资”、“累计折旧”、“应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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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
无余额。
四、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
的书面报告。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二)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
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
合作社应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
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
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说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
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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