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银行,那么汇出股息将不会被征收预提所得税。
中国跨国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控股公司,若其海外子公司位于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那么,海外子公司的股息汇到英属维尔京群岛时,较低或者零预提所得税率将会为子公司节约一笔税款。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控股公司将子公司汇出的股息,再汇回中国母公司时,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不征收所得税,所以从海外子公司得到的已扣除预提所得税率的股息,在不存储在当地银行的前提下,能够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此处假设股息从英属维尔京群岛立即汇回中国母公司,所以英属维尔京群岛不会以个人储蓄的利息所得形式对存储在当地银行的股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中国 (母公司) 无税收协定,30% A国 (子公司) 5% 不征收所得税税 无预提所得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控股公司) 图2国际税收筹划示意图 税收协定 若中国跨国企业的海外子公司所处的国家,没有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签订税收协定,没有规定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一个双层控股结构,即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一个一级控股公司,然后再在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成立一个二级控股公司(本文选取荷兰作为二级控股公司所在地),并由其控制海外N家子公司,其股息传导路径如图3:
股息 子公司 (1) 股息 股息 (3) 二级控股公司荷兰 一级控股公司BVI (2) 低价 母公司 市场价格 图3离岸控股公司结构图 过程(1)中,各子公司先把股息汇到荷兰二级控股公司。一方面,跨国母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分得利润,母公司居住国——中国,允许母公司就这笔外国来源所得进行外国税收抵免,我国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法。通过对不同税负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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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境外已纳税额的统一核算,可以最大限度实现跨国公司的税收抵免额;另一方面,利用二级控股公司所在国——荷兰的税收协定,上述(1)、(2)过程中涉及的预提税得到了极大的降低。
过程(2)中,荷兰二级控股公司再把这部分股息汇到英属维尔京群岛一级控股公司,利润保留在避税地。一方面,在给外部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可得到极大的所得税优惠;另一方面,剩余利润若不汇回跨国公司总部,不仅可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还可作为留存收益进行再投资,同样享受低所得税优惠,且有利于减少母国和子公司所在国外汇管制及投资限制对跨国公司结构的影响。
过程(3),则是在享受上述两个过程税收优惠后,由英属维尔京群岛一级控股公司把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从而完成了股息的流转过程。 2. 延期缴纳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所得税。
在控股公司所在国免征股息和资本利得所得税的情况下,控股公司可以作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孙公司之间的中间站,利用自己的免税条件发挥一种囤积或转盘作用,将子公司的股息囤积在控股公司而不汇入母公司,或将母公司的财产通过控股公司转让,其增加的收益不汇入母公司,以延期缴纳所得税。即使将股息作为个人储蓄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当地银行,以15%的比率对个人储蓄的利息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其占的比例也是相当小的。
离岸公司在国际避税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和良好的效果,在中国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的今天,充分运用离岸公司在国际避税方面所带来的便利,减轻进军国际市场的税负压力,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是非常有效的选择。中国税务当局在制定涉及离岸公司的税收政策,全国人大在制定涉及离岸公司的税收法律时,应该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决定税收政策或税收法律限制离岸公司避税的尺度,做到既能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减轻中国公司进军国际市场的税负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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