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解读(10)

2019-08-30 20:55

第215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26、127条。 意思分解: 租赁合同的性质:

1、 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1) 承租人获得的是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所有权,故别于买卖合同; (2) 承租对租赁物无处分权,故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 2、 有偿合同(第212条)

正是在这一点上区别于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双务无偿合同,借用合同可适用租赁合同规则(《民通意见》第126、127条)。 3、 诺成合同;

4、 具有临时性(第214条);

5、 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215条)。 不要混淆:

1、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0年的,并非合同全部无效,而是超过部分无效(第214条)。 2、 若甲、乙二人口头订立一租房协议,租期1年,则该合同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15条)。

另:租赁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有名合同,应予重点掌握。 六十七、重点法条: 第216条。 第220条。 第221条。 第228条。 第231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构成了出租人义务体系:

1、 第216条,交付义务,保证租赁物适租义务; 2、 第220——221条,维修义务; 3、 第228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4、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重点掌握第2、4项义务。 六十八、重点法条: 第217条。 第222条。 第223条。 第224条。 第226条。 第235条。 意思分解:

承租人义务是律考重点,应予重点识记。 1、 第217条,正当使用义务。 2、 第222条,妥善保管义务。 3、 第223条,不作为义务。应注意:

(1) 租赁权系债权,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为添附行为;

(2) 经地出租人同意,承租仍可为添附行为,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约定解决; (3)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擅自添附的,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 第224条,禁止随意转租。应特别注意:

(1)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此时同蛙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承租并未退出租赁关系;故转租不同于租赁权的转让。后者系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一人,自己退出租赁关系,第三人取代了承秀人的法律地位。

(2) 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承租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出租人与承租的租赁合同,但承租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可成为生效合同。

(3) 由于在转租情形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次承租人对于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基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第121条)。当然,若次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了对租赁物的侵梳,出租人作为物权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请求次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

5、 第226条,支付租金义务。了解支付租金的方法,类于借款合同支付利息的方法(第205条)。

6、 第235条,返还租赁物义务。 重点掌握第3、4项义务。 不要混淆:

第224条并未禁止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关系中,承租人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而牟利。 六十九、重点法条: 第218条。 第225条。 第229条。 第230条。 第234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18、119条;《担保法》第48条。 意思分解:

以上五个条文构成了承租人的权利体系。 1、 第218条、正常损耗免责权。 2、 第225条,占有、使用、收益权。 3、 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昆在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对受上人继续有效。这是债权抗所有权的一个特例,也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例外。与此法理相通,《担保法》第48条也规定抵押人抵押已出租的财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民通意见》第119条第2款)。

4、 第230条,优先购买权。应注意:

(1)《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前3人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230条则规定,出租人应?quot;合理期限的“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依《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可请求法院确认买卖无效。

5、 第234条,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权。《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亦有类似规定。 以上,重点掌握第3、4项权利。 七十、重点法条: 第219条。

第227条。 第232条。 第23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4条。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权几种情形,重点掌握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出租人解除的,应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 七十一、重点法条: 第23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0条、215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依“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而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系典型的合同成立的推定形式(第10条)。 2、 依本条及第215条,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两种情形: (1) 租赁期满,当事人以推定形式续订合同的。 (2)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3、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特殊规则即体现在第232条。此为一律考难点,切记。 七十二、重点法条: 第237条。 意思分解: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类型合同,应掌握其概念及复杂的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直的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拽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合同,这两个合同在效力上互相交错。

2、 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 3、 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要式、多务和有偿合同。 七十三、重点法条: 第239条。

第240条。 第244条。 第246条。 第247条。 第249条。 第250条。

相关当条:本法和241、242条。 意思分解:

融资租赁合同既为买卖合同与融资性租赁合同这两个合同交全的产物,我们应重点掌握其不同于传统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以上条文基本上涵盖了这些特殊之处: 1、 就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言

(1) 出卖人依约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第239条); (2) 出卖人违约时,承租人得依约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出租人应当协助(第240条);

(3) 出租人依承租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的,未经承租人同意,出卖人与出租人不得变更合同(第241条)。

2、 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性租赁合同而言

(1) 出租人享有的特殊法律利益:A出租人不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244条,注意例外情形);B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246条);C不承担维修义务(第247条)。

(2) 虽然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出租人的履行辅助人完成的。此时,承租人也可视为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出租人)受领辅助人来接受出卖人的履行。

3、 掌握第249条出租人的解除合同权。 4、 租赁所有权归出租人(第242、250条)。 七十四、重点法条: 第25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87条。 意思分解:

1、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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