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解读(9)

2019-08-30 20:55

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侧面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 五十五、重点法条: 第165条。 第16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4条。 意思分解:

第165条同第166条的法理是相通的,同进也与第94条第(四)项的法理相通,即严格控制合同非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故在分批交货买卖和标的物为数物的买卖合同中,某一秕货物工一物交付不符合约定的,原则上应就该批货物或该物解除。只有当某一批货物或一物,交付不当致使相应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为数批货物或数物解除以至全部解除。由此可见,以上两个条文采纳了根本违约的概念。 五十六、重点法条: 第167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本条分期付款买合同出卖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买受人未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1/5的,出卖人两个权利可贷选择行使:

(1) 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不再分期付款; (2) 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2、 分期付款买卖目前在我国常用于商品房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当事人常订立有所有权保留的合同,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保留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 不要混淆:

注意附所有权保留特约的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孳息归属概论的时间确定标准。 五十七、重点法条: 第168条。 第16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样品买卖,考生重点注意第169条榈本身存有瑕疵的处理。 五十八、重点法条: 第170条。 第171条。 意思分解:

关于试用买卖,应掌握:

1、 试用期间约定不明时,由谁确定之(第170条)。 2、 试用期间内买受人购买与否的选择权。

3、 试用期满,买受人沉默的法律意义(第171条)。 不要混淆:

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与买受人试用的行为不是交付行为,因而试用买卖期间的标的物风险应由所有权人即出卖人负担,而非由买受人负担。试用期满后买受人表示购买的,其交付方式应适用第140条的简易交付规则,但一定要明白在此之前无所谓交付。 五十九、重点法条: 第172条。 第17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5条。 意思分解:

招投标与拍卖是订立合同的两种竞争性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要约、承诺规则。考生应注意掌握这两种方式各个阶段不同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 1、 招投标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招标阶段

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第15条) (2) 投标阶段 投标人的投标书是要约。 (3) 开标、验标阶段。 (4) 评标、定标阶段。

若定标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即是承诺。 (5) 签定合同。

2、 拍卖分为如下程序: (1) 拍卖的表示

拍卖人的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 (2) 应买的表示 意买人应买表示是要约。 (3) 卖定的表示

拍卖作出卖定的表示即为承诺。 六十、重点法条: 第18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90条;《民通意见》第128——130条。 意思分解: 1、 赠与合同性质: (1) 单务合同; (2) 无偿合同;

(3) 诺成合同(《民通意见》第128条失效)。

2、 合同法通过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合同法采诺成合同说。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3、 因为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所以受赠人不要求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不要混淆:

依第190条,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此种义务不构成赠与人交付赠与物的对价,故不影响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 六十一、重点法条: 第186条。 第192条。 第193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88条。 意思分解:

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规定,为律考重点,应予掌握。

1、 第186条,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注意三类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第2款)。另外,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的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但须注意,赠与人若存在第195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2、 第192条,赠一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3、 了解第193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 不要混淆:

注意第192条第2款与第193条第2款的时效期间的不同。 六十二、重点法条: 第189条。 第191条。 意思分解:

掌握赠与人的两大法律责任: 1、 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

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瑕疵担保责任

原则上,赠与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1) 附义务的;

(2) 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的。 六十三、重点法条: 第19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94条。 意思分解:

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属于第94条第(5)项所指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 六十四、重点法条: 第196第。 第197条。 第210条。 第211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21——125条。

意思分解:

关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区分两类借款合同,一类是金融机构作为贷方的贷款合同;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两类合同在以下三方面均为不同: 1、 前者为要式合同,后者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第197条)。 2、 前者为诺成合同,后者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应为实践性合同。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自提供贷款时生效,所以它又是单务合同,而前乾为双务合同(第210条)。 3、 前者为有偿合同,这种有偿性不是体现在借款人的还本义务上,而是体现在付息义务上,后者原则上为无偿合同,即当事人无支付利息的特别约定,视为无利息(第211条)。 不要混淆:

第211条第2款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利息最高限额,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息的4倍为限。

另外,考生还应了解,我国法禁止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 六十五、重点法条: 第200条。 第203条。 第205条。 第208条。 意思分解:

以能上能下四个条文是关于借款合同地特别规定,应予了解,下面分别解析之。 1、 关于第200条。注意对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行为的处理;不是无效,而是按实际借款额返本计息。

2、 关于第203条。贷款人的监督权。注意贷款人的三项权利规定,是律考出题者出题的便利素材。

3、 了解第205条付息方法。1999年律考曾以多选题形式考查过,类似的条文还有本法第226条(承租人支付租金方法)。

4、 第208条鼓励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是本法第71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定情形之一。 六十六、重点法条: 第212条。 第2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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