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文件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发[1999]21号
各区、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关系到本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房改办公室。
1999年9月1日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1999年9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伙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衡过渡,结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
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全、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可出售现租住公有的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队退的可售公有往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人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另行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l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工,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往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对。划转工作,建立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住房补贴规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