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研究-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2)

2019-08-30 20:57

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会发现我国目前针对专利不侵权之诉的受理范围非常狭窄,如果专利权人未提出停止侵权警告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则权利相对人就无权提起不侵权之诉。

4 理论分析

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权利表现为对世权和绝对权。也就是说,专利权的义务相对人是在专利法行政区域内的不特定的任何公民和组织。要让这些权利相对人在提起不侵权之诉时,都具备上述前提条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那么,《解释》中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不侵权诉讼的制度本意? 4.1 专利法立法宗旨

专利法的终极目的是通过激励发明,进而来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专利法具有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6]。

对此,美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Mary Ann Holovac认为,“专利法在制定和执行中,一方面对保护专利权要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对专利权不能绝对的无限制地的保护,要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7]”。

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于2008年6月5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强调:“正确处理专利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尽快加入WTO,我国在某些领域作出了重大让步,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问题就属于其中之一。虽然,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创新研发能力都远不及发达国家,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却属于强保护体系,其对专利权人保护力度和范围已超出与我国科技、产业水平相对称的水平,这一点在医药产业尤为突出。新专利法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增加了若干专利权滥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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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但并未就不侵权诉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4.2 不侵权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

现行法律对专利权利人提供了实现权利的广泛途径,同时也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救济途径。相比之下,权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少有法律来明文规定予以保护,当权利人滥用权力时,相对人通常只能消极地等待,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例如,某公司计划使用某种制作方法生产产品,并正投资建厂时,收到其他公司提出“该公司的制作方法侵害了其专利权”的警告,如果不允许原告提起没有侵害专利权的确认之诉,那么它在作出决定公司命运的“是停止还是继续实施工厂建设”之决策上就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8] 确认不侵权的诉讼制度正是给被控方提供了这样一种救济途径,遏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滥用,使相对人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9]

因此不侵权诉讼的目的即在于提升权利相对人在诉讼中长期处于被动的地位,消除不确定状态,维护权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社会处于平衡运作的和谐状态。

故就不侵权诉讼受理条件而言,笔者认为应以实现其制度设计初衷为要务。过于狭窄的受理范围和过于严格的受理条件,都将会极大限度的限制不侵权诉讼制度的法律目的的实现。

比如,本文中若将受理条件中的“直接利害关系”界定为,“必须经权利人对原告发出警告或公开声明”,则大量权利相对人就无法用不侵权之诉进行自我保护。[10] 本文案例中康源有限公司若没有向一枝刘公司提出侵权警告(表现为提起侵权诉讼),则一枝刘就无法提起不侵权之诉,无法抉择进一步的市场战略决策,这势必会对企业的经营利益造成损害。

在笔者看来,权利相对人通过提起不侵权之诉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显示了权利相对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积极态度。同时明确其行为性质,从而放心大胆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法院认为构成侵权,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并不会影响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原告(权利相对人)有可能就此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日后被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其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也会因其主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减少。

因此,无论是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不侵权诉讼制度本意,还是国家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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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战略设想,都倾向于适当拓宽专利不侵权诉讼的受理范围。规定不侵权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甚至将该“直接利害关系”理解为“当事人(原告)应受到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警告,而权利人(被告)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这并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

5经济背景分析

药品专利是专利人独占市场、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补偿前期巨额研发投入的

手段,但也会阻碍仿制药的生产和销售,从而提高药品价格增加医疗成本,不利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在讨论药品专利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时应结合其特殊性并根据具体国情加以区别对待。

图1 2000~2006 年中国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数

图 1 表明,我国在入世以后,医药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比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均低于35%),这种强烈的反差说明了我国国内药企的自主创新能力匮乏的严重程度。据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统计,我国目前生产的药品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不到3%,而97%以上的国产药为仿制药,而外资药及合资药基本占据了原研药市场。[11]这也表明我国医药产业目前还是处于以仿制药为主的状态,大量拟批准上市的药品都处于专利法律权属不明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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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1-2008全国人均医疗费用增长率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对比分析

图2表明,我国医疗保健支出的增长率远远高于人均纯收入增长率(除2007年外),医疗费用过高,特别是药品价格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民众,适当鼓励仿制药品的发展,将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有助于解决我国看病贵的民生问题。

另外,根据预测[12],到2015年,销售价值高达1600亿美元的品牌药将面临

在欧美国家的专利期届满,这意味着全球仿制药行业将迎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在如此巨大的商业机遇面前,以仿制药生产为核心竞争力的我国医药企业更是应把握这一时代契机,有所作为。因此,在这样的国内外背景下,我国应尽快调整不侵权之诉的受理范围及受理条件,抓住契机,有效保护仿制药商的合法权益,稳定医药市场秩序,扶持我国医药产业发展。

6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角度分类,美国属于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已深入到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但这并不排除法律赋予每位权利相对人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从而有效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美国宣告式判决制度即是其中一种重要措施之一。[13]

美国的宣告式判决制度起源于1934年的《联邦宣告式判决法案》(The federal Declaratory Judgment Act),该法案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某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作出认定。[14] 美国宣告式判决法是被控侵权人提出确认不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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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之诉的主要法律依据。

按照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1999年“Amana冷藏公司诉Quadlux公司案(以下简称Amana案件)”中的裁决,若满足如下两个要求,法院即可依据《联邦宣告式判决法》受理“专利不侵权”之诉:

1.专利权人明确的威胁或者其他行为可以被“不侵权”之诉请求人合理地理解为自己将面临侵权诉讼[15];

2.“不侵权”诉讼请求人已经采取的行动或者它期望采取的行动可能使自己侵犯他人专利。[16]

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对于后续发生的类似案件具有相当的法律约束力。美国法院在Amana案件中判决表明,即使在知识产权强保护国家,其对于不侵权之诉受理范围的规定也是比较宽泛,而且具有较强弹性空间的。其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将潜在的被告从知识产权达摩克斯之箭的威胁之下解除出来,通过宣告式判决的诉讼对可能增加的损害提前采取行动。

正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Amana案件判决书中指出的⑨,“在《联邦宣告式判决法》颁布之前,专利权人可以肆意挥舞专利侵权诉讼大棒,威胁竞争对手,使对方处于不确定和不安全的气氛中,从而迫使对方屈从于自己利益。该法颁布后,权利相对人不再坐以待毙,他可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其行为或者即将作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而清除这种不确定的风险。”[17]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释【2009】21号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专利不侵权受理条件远比美国苛刻。这既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具体国情,也不符合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

7 结论

回到本文篇首所引入的案例,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该案涉及焦点问题,即正在或者准备申请上市某种药品的行为人,为了保护上市后药品的合法权益,排除暂时的不稳定状态,避免日后出现的专利纠纷,应当允许其提起不侵权诉讼。而不是严格限定原告(专利权相对人)和被告(专利权人)之间必须存直接利害关系,甚至要求原告只有在受到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警告,而权利人(被告)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时,才能提起不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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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制度都是要为其特定的经济基础所服务,目前我国在专利不侵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采用过于苛刻的受理条件,与我国创新能力较弱实际国情相背离,也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主张适当拓宽药品专利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达到鼓励创新与加快仿制、维护市场独占权与维持公共利益之间的有机平衡,从真正意义上落实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注释:

① ② ③ ④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不侵权抗辩原则》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 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⑥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6月5日 ⑦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数据库

⑧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2008 ⑨ See Case No. VEE-0054[EB/OL].[2010-4-01], http://www.oha.doe.gov/cases/ee/vee0054.ht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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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n.wikipedia.org/wiki/Declaratory_judgment

[16] 佚名.“不侵权”诉讼激活专利博弈活动[J].中国医药报.2005年10月11日. [17] 邓宏光.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J].企业经济.2006第6期.第184-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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