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代垫运费”增值税会计处理解析
一、“代垫运费”的增值税规定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属于价外收费,不并入销售额,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即图示中的运输部门将发票开具给B(俗称“抬头”是B)(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即图示中的A将发票转交给B。 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额。
税法同时规定:对于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运费,不属于“代垫运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价外收费,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价外收费都属于含税销售额,首先需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代垫运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关键问题
正确进行“代垫运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关键问题:(1)具体是谁最终负担了运费;(2)具体是谁在第一时间支付了运费;(3)运费具体支付给了谁,是如何支付和收回的;(4)运费发票具体给了谁,谁持有运费发
票;(5)到底是谁使用了运费发票;(6)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7)到底可以抵扣谁的进项税额;(8)可以抵扣的金额具体是多少,即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建设基金”;(9)运费发票是否被真实、合法使用;⑩价外收费、收入金额大小和相关的增值税税额如何计算。 三、案例解析
例:假设A、B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发票都符合规定要求。A销售一批货物给B,销售金额为100万元未收取。由铁路运输部门承运,合同约定由销售方A代垫运费1万元,另支付建设基金为0.17万元,合计为1.17万元。
A、B双方相关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代垫运费计算及其会计处理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1、同时满足条件(1)和(2),此时为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即:销售方A的代垫运费不并入销售额,不是价外收费,无须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代垫运费的发票由购买方B所有并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100×17%=17(万元)。该金额既是销售方A的销项税额,同时也是购买方B的进项税额。销售方A应向购买方B收取的全部销售款项(含代垫运费收回部分)=100+17+1+0.17=118.17(万元)。购
买方B实际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含负担的运输费用抵扣部分)=100×17%+1.17×7%=17.081 9(万元)。购买方B的原材料采购成本=100+1+0.17-1.17×7%=101.088 1(万元)。购销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拓展分析】对于销售方A而言,正常的代垫运费不是价外收费,无须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在正常的销售过程中产生,和销售价款一并收回,属于应收账款。 对于购买方B而言,正常负担的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1.17×7%=0.081 9(万元),具有一定的“抵税”作用。实际负担的运费成本降低了,为:1.17×(1-7%)=1.17-0.081 9=1.088 1(万元)。运费是构成原材料采购成本的一部分,按照抵扣后的金额计入原材料采购成本,会降低购买原材料的成本。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2、不满足条件①,满足条件②,不是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即: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A,由销售方A转交给了购买方B,税法规定此“代垫费用”是价外收费。销售方A要把“代垫运费”计入销售额,且为含税销售额,需要先按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另外,由于销售方A的运费发票已经转交给购买方B,
销售方A没有原始凭证,这部分运费也无法入账,当然也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运费发票虽然由购买方B持有,但发票是开具给销售方A的,并不是开具给购买方B的,也就是说不是购买方B的合法发票,购买方B当然也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
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100×17%+(1+0.17)÷(1+17%)×17%=17.17(万元),为销售方A的销项税额。销售方A应向购买方B收取的全部销售款项(含代垫运费收回部分)=100+1.17+17.17=118.34(万元)。购买方B的原材料购买成本=100+1+0.17=101.17(万元)。购买方B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购销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拓展分析】相比第1种情况,对于销售方A而言,第2种情况下的收款的金额多了0.17万元,多出来的这部分就是由于正常的代垫运费变为价外收费而增加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多出来的销项税额不一定会得到购买方B的认同,如果购买方B不认同,则会产生购销矛盾。
对于购买方B而言,由于未能获得合法的运费发票而丧失了抵扣进项税额0.081 9万元,会增加购买材料的成本。如果购买方B没有看清楚这张不合法的发票,成功申请认证通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查出,还会遭受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满足条件(1),不满足条件(2),不是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即:运费发票虽然是开给购买方B,但是销售方A没有把发票转交给购买方B,自己留用,甚至认为还可以抵扣自己的进项税额,这就大错特错了。同样,此代垫运费也是价外收费,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销售方A留用的发票并不是自己的发票,而是购买方B的发票,此发票无法入账,也不能抵扣销售方A的进项税额,此项代垫运费金额白白形成一项损失,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购买方B由于没有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不会承认也无法承担这部分代垫运费。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100×17%+(1+0.17)÷(1+17%)×17%=17.17(万元)。销售方A应向购买方B收取的全部销售金额=100+17.17=117.17(万元)。购买方B的原材料购买成本为1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购销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拓展分析】比较第2种情况,对于销售方A而言,收款的金额少了1.17万元,少出来的这部分就是由于正常的代垫运费变为价外收费,由于发票自用而无法向购买方B收取。销售方A相应地会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0.17万元,增加的这部分金额是由含税的价外收费1.17万元换算而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