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代垫运费”增值税会计处理解析(2)

2019-08-30 21:10

的。同样,这部分增加出来的销项税额不一定会得到购买方B的认同,可能会产生购销矛盾。

对于购买方B而言,由于未能获得运费发票,无须负担运费,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原材料的成本中不包含运输费用。如果销售方A没有看清楚这张不是自己的发票(或误认为是自己的发票),成功申请认证通过抵扣了进项税额,则也会造成“偷税”行为,一旦被税务稽查查出,也会遭受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4、两个条件都不满足,不是税法规定的“代垫运费”。即: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A,销售方A也没有转交给购买方B,而是自己留用,实质上是自己支付了运输费用,是价外收费。销售方A要把运费并入销售额,需要计算销项税额。由于销售方A的运费发票自己持有,是自己的合法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B由于没有运费发票,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无须负担这部分运费。

销售货物应收取的增值税=100×17%+(1+0.17)÷(1+17%)×17%=17.17(万元),为销售方A的销项税额。销售方A应向购买方B收取的全部销售款项金额=100+100×17%=117(万元)。销售方A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17)×17%=0.198 9(万元)。由于

抵扣了0.198 9万元的进项税额,所以实际的运输费用成本为:1.17-0.198 9=0.971 1(万元),计入销售费用。购买方B的原材料购买成本为100万元。购买方B进项税额=100×17%=17(万元)。购销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中国淘税网(公共微信cntaotax)-税收政策,纳税实务,税务稽查,税收筹划

【拓展分析】比较第1种情况,对于销售方A而言,收款的金额少了1万元,少出来的这部分就是由于正常的代垫运费变为价外收费,由于发票自用而无法向购买方B收取。销售方A相应的会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0.17万元,这部分增加出来的销项税额不一定会得到购买方B的认同,如果购买方B不认同、不支付这部分销项税额,也会产生购销矛盾。购买方A由于发票自用且合法,还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对于购买方B而言,由于未能获得运费发票,无须负担运费,也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购买原材料的成本中不包含有运输费用。

四、总结

税法中的很多条款,都是紧密结合现实工作设计的。理论教学者如果缺乏实际工作基础和经验,对流程不理解,就会出现很多应用性问题。教学相长,唯有真正将理论结合实际,精通税法,在现实工作中才会做到举一反三,提升自我工作能力,这也是进行税务策划的前提。

主要参考文献

马建强.垫付运费会计处理的异议.财会月刊(会计),2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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