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涂装排放VOC明细一览(2)

2019-08-30 21:36

4C4B涂层 ≤50 ≤70 ≤90 二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C5B涂层 ≤60 ≤80 ≤100 三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汽车涂料颁布了《GB24409-20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该标准把汽车涂料细分为两类:A类为溶剂型涂料,分为热塑型、单组分交联型和双组分交联型;B类为水性(含电泳涂料)。汽车表面涂装使用原料中VOC含量应符合表7要求。

表7 国家A类涂料中VOC含量限值

VOC含量涂料品种 (g/L) 底漆、中涂、色漆(效应热塑型 颜料漆、实色漆)、罩光≤770 清漆、本色面漆 底漆 中涂 单组分交联型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750 漆) 0.03 罩光清漆、本色面漆 双组分交联型 底漆、中涂 ≤580 ≤670 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量≤≤750 ≤550 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苯≤0.3 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量≤40 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限用溶剂含量(%) 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750 漆) 罩光清漆 本色面漆 ≤560 ≤630 注:1.涂料供应商应提供组分配比和能保证施涂的稀释比例范围,测试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限用溶剂含量项目时按组分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配制后进行测试。 2.汽车发动机、排气管等部位使用的耐高温涂料归入底漆类别;单组分交联型中用于3C1B涂装工艺喷涂的第1、2道涂料归入底色漆类别。 3.某个产品作为不同涂料品种使用,应执行最严要求,如双组分交联型涂料中既能作为实色漆也能作为本色面漆使用的产品,应执行本色面漆的指标。 2) 香港

2009年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空气污染管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条例》(即VOC管理条例),以实现VOC减排目标。根据修订内容从2010年1月1日起,分阶段加大控制力度,控制范围也将扩大到十四种车辆修补漆和涂料、三十六种船舶和工艺品油漆和涂料以及四十七种粘合剂和密封剂。采用的控制方法与美国加州相似。其中在车辆修补漆方面,规定了其VOC含量限值与生效日期,见表8。 表8 香港汽车修补漆VOC含量限值与生效日期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最高限值(g/L) 受归管汽车修补漆料 2011年10月1日生效 1 粘合促进剂 84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透明涂料(非哑光装饰) 透明涂料(哑光装饰) 彩色涂料 多彩涂料 预处理涂料 底漆 单级涂料 临时保护涂料 纹理及柔软效果涂料 卡车货斗衬垫涂料 车身底部涂料 均匀装饰涂料 其他汽车修补涂料* 420 840 420 680 780 540 420 60 840 310 430 840 250 3) 台湾

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发文(发文字号:环署空字第0940100938号),依据空气污染控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制定了《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使用的涂料及有机溶剂等应记录其购置、贮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每月做成报告书,向主管机关申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还规定了干燥室大气污染物去除率应达到90%,管道排放标准为60mg/Nm3(没经氧校正)以及汽车涂装相关作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110g/m2。

4) 北京——意见征求稿

北京市于2007年颁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了汽车制造涂装和维修保养过程,规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2014年10月31日,北京又公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意见征求稿,其中的限制标准见表9。

表9北京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 总量排放限值(g/m2)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 车型范围 限值(g/m2 车型范围 ) Ⅰ时段 Ⅱ时段 指GB/T15089 规定的M1类汽小汽车 45 20 车 指GB/T15089 规定的N2、N3货车、驾驶仓 55 30 类车的驾驶仓 指GB/T15089 规定的M2、M3客车 150 80 类车 注:根据GB/T 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 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M3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 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 说明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5)广东

广东省于2010年颁布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和汽车制造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限值见表10。 表10 广东单位涂装面积VOC排放总量限值

总量排放限值(g/m2) 车型 Ⅰ时段 Ⅱ时段 指GB/T 15089规定的M1类汽小汽车 40 20 车。 指GB/T 15089规定的N2、N3货车驾驶仓 75 55 类车的驾驶仓。 指GB/T 15089规定的N1、N2、货车、箱式货车 90 70 N3类车,但不包括驾驶仓。 客车 225 150 指GB/T 15089规定的M2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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