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行为。
第三章 监理日常工作
1、驻地办组建情况应按规定向省质监局、市质监站和业主报备。 2、认真执行项目公司的各项指令。
3、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单元)划分应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4、会议制度:
(1)、工地例会:每月定期主持施工阶段的工地会议,旨在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各方关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签发给各施工单位。
(2)、专业监理工程师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可为:检查上阶段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控制情况,提出解决措施,研究下阶段监理工作计划和重点,组织各监理人员学习技术规范、监理规程及工程图纸等。
(3)、技术交底会:一般在首件工程开工之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召开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会,并形成各分项工程监理控制要点,装订成册以备查。
(4)、驻地办内部考核会议:监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或奖罚制度,对每个监理人员定岗定职,并定期进行考核。
5、《监理月报》按时编发、主要内容齐全、数据准确。
6、工地各级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应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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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并应每月初进行分类归档,《监理日志》人手一册、每月一册,每月底统一上交驻地办存档,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具体表式附后)。 7、《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编制及时。 8、资料分类清晰、归档及时、完整并保管完好。
9、认真、仔细填报、审核各种表格及有关资料,并按时报送。 10.准时参加项目公司召集的各种会议,并准备好相关的书面资料。 11、签认了的开工报告,有质量、安全、环保措施,措施可行、可靠,无开工报告未经审批先施工现象。
12、对施工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能及时发现,及时发出书面指令,并按指令要求彻底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应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对整改结果现场检查并签认。监理指令的内容、要求、时间应具体明确,书面资料闭合、附件齐全。(后附监理通知反馈单格式)
13、驻地办接到的和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和投诉,认真、及时、彻底的进行查处。
14、驻地办应按合同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分包进行审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质量进度管理
1、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并层层落实。
2、认真审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并检查承包人的质保体系运转情况,对承包人质保体系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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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合同规定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合理、切实可行的施工总体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年、季及月工作计划,认真审查,并及时上报。 4、认真审查承包人机械进场计划表,如实对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进行考核;对承包人到场的施工力量做到心中有数,若力量不够及时指令增加人员、机械。
5、监理应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用量进行复查,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
6、全体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检验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 7、抓好关键线路上的每项工作,避免工程延期。
8、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或因其职员失职、渎职,业主将视情节处以相应处罚。
失职、渎职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员拒绝接受业主管理或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工程事故,或向施工单位私自安插施工队伍,或违反\十不准\条例者,或工作期间徇私舞弊者;
(3)、监理对施工单位未及时下达指令,或监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低劣的;
(4)、出现质量问题,不查清原因,不追究责任的;
(5)、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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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理未按监理规范要求实施旁站,或跟班检查,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检验申请未及时到现场,事后又没有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7)、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原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指令,造成承包单位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的。
9、监理单位应按监理程序下达监理指令且采取一定措施跟踪、监督检查监理指令执行,执行完毕后及时形成反馈资料。
10、监理单位能认真执行上级质量监督部门、项目公司的各项指令,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日常合同管理
一)计量支付方面
1.计量支付报表上报项目公司后,资料、签字应齐全。 2.计量方法应准确,实测数据能真实反映实际工程量。
3.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未经授权不能随意代签、签认不能超过规定时限、签认后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数据应真实。 4.严禁驻地办及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
5.审查时间:驻地办第一次审查14天内审核完成,退回后第二次审查时间为7天,再退回后第三次审查必须当天完成。无特殊情况不得超出规定时间。 6.驻地办认真审核工程数量,合同工程师每月必须对重点计量项目(特别是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并形成书面的抽检记录。(抽检记录表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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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驻地办应对所有计量项目进行独立平行计算复核。 二)变更方面
1.一般变更设计,在驻地办收到之日起3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
2.重要变更设计首先以工程技术联系单方式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告送驻地办审核,驻地办进行必要的测算并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承包人根据工程技术联系单批复意见向驻地办报送工程变更报告单,在驻地办收到之日起3天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上报项目公司。
3、对于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交通部2005年第五号和浙交办[2005]121号执行。
4、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规范及原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数量和变更项目是否成立进行核实。
5、工程变更应及时,原则上不允许先实施后补办变更。 三)资金管理方面
1、驻地办应检查承包人动员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并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2、驻地办应严格要求承包人在月底按时提交下月计量支付计划表和资金使用计划(后附表式),并检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
3、驻地办应定期对施工单位分包和劳务情况、机械进退场情况、主要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后附机械进退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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