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肃政廉访司研究

2019-08-30 22:36

元代肃政廉访司研究

肃政廉访司,俗称“宪司”、“监司”,其前身为提刑按察司。在元代地方统治结构中,廉访司“布诸道,抚临郡邑” ,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三大官府之一(另外两个是行省和宣慰司)。同时,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的二十二道廉访司,又相当于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关于廉访司,丹羽友三郎、洪金富、郝时远、周继中等在讨论元代监察制度概况、特点及分巡制时,已有所论述 。笔者吸收前人成果,拟对元肃政廉访司的建置沿革,分司出巡与总司坐镇,纠劾、刷卷、按问、刑狱诸职事,官吏选用,与其它衙门关系等,予以较系统的探研。

(一) 肃政廉访司的建置沿革

关于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建置沿革,丹羽友三郎认为,可以划分为创设期(至元六年一月——十三年十一月)、扩充期(至元十四年一月——二十二年一月)、整备期(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八年二月)、确立期(至元二十八年二月——大德十年六月),定制期(大德十年六月以后)等五个阶段 。丹羽友三郎的看法广泛涉及按察司创设、两次废罢、改称廉访司及遍布二十二道,其优点是细微周详,缺陷是稍显繁琐。笔者主张:从元肃政廉访司建置的根本性变化着眼,与其细分为五阶段,毋宁以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二月为界将其划分为提刑按察司和肃政廉访司前后两个阶段。

1、提刑按察司阶段

至元六年(1269年)正月,元世祖在设置御史台半年之后又建立了山东东西等四道按察司。关于这件事,《元史?世祖本纪》仅录下“立四道按察司”寥寥六字。《大元官制杂记》所载弥足珍贵: “至元六年正月,降旨谕西京、北京、开元路转运司等官司及军民,旨若曰:?大小所任官员,其庶务是否,其省察行之。命土怀秃、不鲁海牙往为按察司官?。复降旨谕河间、济南、大名、东平、益都等路及转运司官、诸 军民如前。命迷儿忽辛、陈 为按察司官。复降旨谕顺天、真定、南京诸官转运司官及军民如前,命兀忽呿、游显往为按察司官”。

“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东东西道,曰河东陕西道,曰山北东西道,曰河北河南道。”

从地望方位看,“西京、北京、开元路转运司等官”及土怀秃、不鲁海牙,属于山北东西道;“顺天、真定、南京诸官转运司官”及兀忽呿,游显,属于河北河南道;河间、济南、大名、东平、益都等路转运司官及迷儿忽辛、陈佑,属于山东东西道。唯河东陕西道所辖路分、转运司及按察司官人名失载。另外,陈 、游显至元六年分别担任山东东西道提刑按察使和河北河南道提刑按察使,还能在相关碑传中得到印证 。

关于按察司官的长贰、员额及品秩,虞集《御史台记》云:“至元六年初置各道提刑按察司,正三品,有使、副使、佥事、察判、经历、知事” 。《辍耕录》卷二《置台宪》也说:“各道提刑按察司,至元六年置,正三品。有使、副使、佥事、察判、经历、知事”。需要解释的是,第一,元按察司长贰官员数额、品秩及职事,大抵是对金按察司制度的袭用 。仅是在首领官中增加了经历一员。第二,尽管至元六年四道按察司设立之初,已有了提刑按察司官“分轮巡按”,“各许将带吏员二人”等规则 ,但察判二员系至元二十年(1283年)十月增设,二十三年(1286年)即废罢 。至元十四年(1277年)江南诸道新设按察司时,才出现了“使二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经历一人”、“知事一人”的明确员额记载 。可见,虞集和陶宗仪有关按察司官员数的说法不十分确切,至元六年正月之际,按察司使、副使、佥事及察判建置,并不完备。

至元六年以后,朝廷还在以上四道按察司的基础上陆续增设十余道按察司。如至元六年“西夏中兴等路设提刑按察司兼劝农事” ,至元十二年(1275年)四月该司易名为陇右河西道按察司 。至元八年(1271年)三月河东陕西道扩充为河东山西、陕西四川二道按察司,即“以平阳、太原、西京、隆兴、上都为一道,置司太原”,名曰河东山西道按察司;“自京兆至四川为一道”,曰陕西四川道按察司。又将山北东西道调整为山北辽东道按察司。至元十二年六月,又从山东东西、河北河南二道内析出燕南河北道按察司。至元十四年(1277年)正月,增设江南八道按察司,即江北淮东道、淮西江北道、山南湖北道、浙东海右道、浙西江南道、江东建康道、江西湖东道、岭北湖南道等,后

增江南湖北道等按察司。至元十九年(1282年)二月又将陕西四川道一分为二,置陕西汉中、西蜀四川二道按察司。翌年分置云南道按察司、海北广东道按察司、福建闽海道按察司。而后,随着山南、淮东、淮西三道改隶内台,中台十道、南台八道和西台四道的二十二道宪司体制就大抵形成了。需要提及的是,诸道按察司的增设和发展过程,不时受到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权臣的干扰。阿合马、卢世荣还利用官府省并和金代转运使兼按察使的旧例,分别于至元十三年底和二十二年二月奏准废罢按察司,或将其改为提刑转运司。后由于台察官及儒臣的极力反对,按察司旋得以恢复 。 提刑按察司的基本职司,是与其发展沿革相关联的。下面,笔者就以至元六年《提刑按察司条画》和至元十四年《立江南提刑按察司条画》为重点,大略考察一下至元六年到二十八年提刑按察司的基本职司。

至元六年《提刑按察司条画》所涉及的职事包括:监督有司捕盗,纠察边关贸易、漕运、驿站、仓库和买等违枉,审视重刑和推鞫疑案,监督路府州县官“公座圆问”,照刷宣抚司,路总管府、统军司、转运司及其他官府的文案,纠察官民私盐、酒曲及沮坏钞法,接受伸冤上诉,究治不务正业、告论官吏的凶徒恶党,体究军官取受财物、私放军人、冒名代替等事,究治隐占逃户、私取差发等事,劝课农桑,督促纳税,访察保举贤能,纠察官吏赃污及不称职,究治诸官府使用铺马不当及公使人非理骚扰,究治吏员间谍不和、沮坏公事者,督促有司修整津梁道路 。至元十四年《立江南提刑按察司条画》与此大同小异,只是将覆核重刑,监督有司鞫狱等置于前列,纠察有司贪赃不法仍居次要地位 。表明:提刑按察司的基本职司与其官名相吻合,即提调刑狱为主,兼掌按察不法官吏。这与金代按察司“掌审察刑狱,照刷案牍,纠察滥官污吏、豪猾之人、私盐酒曲并应禁之事,兼劝农桑”的职司 ,大抵是萧规曹随,一脉相承的。

此外,至元六年和至元十四年两个条画都规定了按察司与其他官府的公文往来制度:按察司与宣抚司、宣慰司、转运司“往复平牒”;与各路三品官司“今故牒,回报,牒呈上”与四品以下官司“并指挥, 回报申” 。以上公文行移制度体现和奠定了提刑按察司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监司地位。 从至元六年到十四年,按察司除了司印和使、副使、佥事、经历等各有职印外,还佩带金银牌符。如至元七年(1270年)姜彧由治书侍御史出任河北河南道提刑按察使时,佩有金虎符 。至元十四年(1277年)新设江南八道按察司,也规定按察司“使二人,三品,虎符;副使二人,四品,金牌;佥事二人,五品,金牌;经历一人,七品,银牌” 。此种金、银牌符,未见于江南行御史台大夫以下的官员,也未见于以后按察司及廉访司诸官的场合。另据《元典章》卷二九礼部二《追收军民官牌面》,至元十六年(1279年)元廷曾采取过一次“牌子每根底都收拾了啊,写了蒙古字,军官每根底逐旋换与了”的拘收金银牌符的措施。此项措施后,除军官外,其他官员极少继续佩带金银牌符了。这或许就是按察司官佩金银牌符仅见于至元十六年以前,至元十六年以后的按察司及廉访司官员不再佩带金银牌符的原因吧!换言之,至元十四年江南八道按察司官员所佩金银牌符,估计是沿用北方诸道按察司旧制。迄至元十六年朝廷拘收牌符之时,全国范围内的按察司官均有权佩带金银牌符。至于按察司官既有司印,又各有职印,这大抵是对御史台、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各有职印制的模仿,也适合按察司官“分轮巡按”、行移公文及纠劾的特殊需要。 2、肃政廉访司阶段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权臣桑哥被诛,台察对权臣的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于是,“内外宪府始得伸其职,遂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以振起之” 。关于改置肃政廉访司,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丙戌的一道诏书云:“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 。所谓“每道仍设官八员”,是指廉访司正官编制,即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正五品。其下还有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书吏十六人,译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 。与以前的按察司比较,廉访司官员建置主要是增设了佥事二员,其余变化不大。增设两名佥事的直接原因是,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大司农奏罢各道劝农司,以农事归宪司”,故“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 。其实,增佥事等员额,“兼职劝农水利事,”从按察司阶段的至元十六年(1279年)、二十七年(1290年)业已开始 ,至元二十九年的增设,则是在设置廉访司的情况下将佥事四员编制进一步确定下来。而后,劝农在佥事职司中仅是一小部分,其主要职司为辅助长官和分巡按治。正如王恽诗曰:“宪府覃覃尺五天,按临八道尽绳愆。乘时佐理疏明略,揽辔澄清愧昔贤。宽固可称须有制,事唯无詖乃能全。所行果计无尸素,放枕能安一夕眠 。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台备要》的一件公文中,浙西道廉访使脱脱木儿(蒙古人),还被特别称为“廉访司监司” 。这说明两名廉访司长官并非平等,估计蒙古人色目人任廉访使者为上,汉人次之。前者相当于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故有“监司”之别称。

另外,在宪司道数上廉访司基本沿袭原按察司的体例,除了至元三十年(1293年)增设海北海南道及大德元年九月、四年正月废而复立 ,至元二十九年复立江南湖北道廉访司,大德十年(1306年)复立淮西江北道廉访司 外,未见多大变化。一般认为,以大德十年复立淮西江北道廉访司为标志,二十二道廉访司体制就算最后确立下来了 。

《元典章》的一件公文说:“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御史台承奉中书省札付,奉圣旨:各道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其所责任与前不同” 。廉访司的“责任”与至元二十八年以前的提刑按察司究竟有哪些不同呢?

对这个问题,吴澄、方回等各有一番议论。吴澄说:“更名为肃政廉访,其意若曰:为治一于刑,待天下亦薄矣,是以不曰刑而曰政。政者,正人之不正也。政以道之于其先,导之而不从,则刑以齐之于其后,而岂专尚夫刑也哉?” 方回又说:“夫廉访司本一道风宪之寄,而以唐之台名冠之,可谓重矣。自检之谓廉,泛谋之谓访,则又合二义而加重其名焉。考典故而立名易,振风采而责实难。前乎是提纲刑狱者牵制于柄国之人时,则官可慎取矣,罪可慎免矣。廉访之职可举矣,肃其心而后政可肃,廉其身而后人可访,此名实之说也” 。

吴澄的说法,着眼于“刑”与“政”的义理阐述,一本儒家导之以道,齐之以刑的为政传统,对提刑按察司和肃政廉访司的特色作了描绘。方回则对肃政廉访逐字作了循名责实的阐释,还对照回顾了按察司“提纲刑狱”“牵制于柄国之人”的不正常状况。他俩对廉访司与按察司间差异的探讨,囿于“名实之说”的范围,对二者“责任”方面的实质性差异尚未论及。这里,我们不妨将元廷有关肃政廉访司条画与提刑按察司条画两相对照,以窥廉访司“其所责任”究竟在哪些方面与按察司相同,哪些地方又有些差异。我们认为,廉访司和按察司的基本职责是相同的。“提刑之职,一官吏,二风俗,三狱讼,四农桑,五学校,六文案,七人才” 。廉访司也与此类似。二者的差异又表现如下: 第一,提刑按察司的职司侧重于“提纲刑狱”,肃政廉访司则“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同时,廉访司与一般管民官的“分土列职,效一官,领一事”有很大的不同,即重在监治、体察有司所掌“民事钱谷”之“奸弊”。至元二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元世祖圣旨所言:“在先,一般做贼说谎弊悻勾当革了者,”“但是勾当里行的官人每交百姓每生受、要肚皮、坏了勾当的人每,肃政廉访司官人每体察者”;元人徐明善说:“圣朝地跨四海,官倍前古,虑郡县不恒牧而贼,不恒廉而墨,则改立肃政廉访司从纠治之 ”。都是在强调廉访司整肃吏治、纠察不法的基本职能。换言之,肃政廉访司已将监察纠劾奸弊放在首位,而不再象提刑按察司那样侧重于“提纲刑狱”了。

第二,按察司巡按,“各道里不住多时,一路的过去” ,其编制,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属于“随朝”官 。廉访司则“提调著各路监临坐地者 ”,还被正式归入“外任”官行列 。

第三,按察司长期实行按察使与副使、佥事等“分轮巡按”,半年一次,而且允许使用驿站 。廉访司则改行“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的方式。分司官必须“监临坐地”,赴“分定路分监治”。而且,在“分临监治置司去处,不须乘骑铺马”,只有在离开分司治所“巡历按治”时,才可“驰驿”及“关支分例 ”。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成宗元贞元年(1295)朝廷曾下令:将廉访司八员正官各佩一颗的职印,“收其三” 。所收为何?所留为何?史无明言,不得而知。但此后廉访司正官职印由八颗变为五颗,是显而易见的。仁宗延 二年(1315年)又欲给廉访司更换印信。《宪台通记》《复立陕西行御史台》说:“延 二年五月初一日,本台官奏:昨前廉访司里换与银印者,么道,几遍奉圣旨有来。到今不曾与有。省官人每这里有,可怜见呵,依着先了的圣旨交与的,上位识者,么道奏呵,上位宣唤帖木迭儿丞相至御前。奉圣旨:昨前廉访司里与银印者道来……” 。如前所述,廉访司的前身按察司既有司印,又有各正官所佩的职印。延 二年欲更换的印信,估计是司印而非职印。元制,正一品至正三品用银印,从三品以下用铜印 。延 二年朝廷欲给廉访司更换银印,表明这以前廉访司司印很可能使用的是铜印。不过,《大元官制杂记》又载:“延 二年奏赐银印,后不果行”。廉访司更换银印最终未能实施,其原因不详。另外,分司出巡按治定制后,还有了所谓“分司印信” 。

(二)肃政廉访司的分司出巡与总司坐镇

如前所述,廉访司的前身提刑按察司是以按察使与副使、佥事等官“分轮巡按”的方式,履行其使命,无所谓严格的分司和总司制度。自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五月“诏谕各道提刑按察司分司事宜” 和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所立“按察司巡行郡县法”中规定“除使二员留司,副使以下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 ,按察司正官开始有了“留司”与“分莅”的分工配合,这可以视作总司与分司的酝酿和准备。而至元二十八年改置廉访司时“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的诏旨 ,意味着廉访司总司与分司运作方式的进一步制度化。之后,肃政廉访司一直采取分司出巡与总司坐镇,实施其分道坐地监临的职能。

关于廉访司分司的官员数和所治路数,史书上缺乏明确记载。袁楠《浙东廉访司重建澄清堂记》说:“国家肇置廉访司浙之东,以婺(女)[州]为总治。而行部使者凡六人,谳审殿黜,循历于六郡。总治之使二人,坐镇于婺” 。浙东道廉访司所辖庆元、衢州、婺州、绍兴、温州、台州、处州七路,除婺州路为总司坐镇和直接按治外,其余六路数目与“行部使者凡六人”的数字相合。另,镇江路又专设“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分司”的官署,位于“北固山东,即旧府治便厅,屋凡八十一楹” 。其它史籍中又不乏“分司徽州”,“分治庆元”之类的记载。这很容易给人造成廉访分司官一人分治一路的错觉。然而,袁桷《玉吕伯里公神道碑》又说:浙东道廉访副使伯行“分治庆元”之际,有“同分治官跅弛”云云 。据此,廉访分司正官数或是一员,或是两员。所分治的路数又不限于一个,或是两个以上。所谓“分司徽州”,“分治庆元”,只表示分司所在路府,而不意味着全部分治、按治的区域。前述浙东道廉访司“行部使者凡六人”与“循历于六郡”,仅仅是数字上的偶然巧合,并非每个分司各按一路。其它各道廉访司所辖路数,或多或少,也不一律是七个。诚然,由于廉访司官或有阙员,常发生一名副使或佥事独领分司事的情况。如仁宗延 三年(1316年)海南道廉访副使哈只“到任随时出司,照刷石康盐课提举司文卷,所欲既厌,将分司印信分付随行书吏,于延 四年二月称病径归” 。副使哈只离职前将分司印信交付书吏,表明分司正官仅哈只一人而已。元人方回也有“以分司一员监临各路”之说 。另外,两员分司正官不乏互相监督和牵制。如浙东廉访副使伯行见“同分治官跅弛,日弄事,争上谒,出入无禁”,遂“手疏按之” 。分司官监治若干路的例子更为常见。如江东建康道“佥宪秦公从龙始下车,即分治饶、信” ,饶、信即江东建康道所属的饶州路与信州路。虞集《江西分宪张公盱江生祠记》又曰:江西“分宪”张珪“冬夏之交,历九江(江州路)、南康、临川(抚州路)以至于盱(建昌路)” 。“冬夏之交”,正是分司官分巡的规定时间,故“分宪”张珪所监治的又为江州、南康、抚州、建昌四路。江西佥宪郝源“尝巡历江、康、盱、抚” ,其分司出巡路分与张珪完全一致。另一名江西佥宪李彦古则“分司巡访吉、赣、南安”三路。还有“长沙部十郡”,廉访副使陆垕“按行其九”的情况 。估计这不可能是一年“按行”所及,而是任期内累年出巡路数的总和。分司官“分巡”“监治”路数较多,不仅因为某些廉访司所辖路总管府超过七个,往往又是某些廉访司正官缺员使然。后一种情况下,甚至“令副使、佥事守司” ,或以管勾兼照磨“摄使事行郡邑” 。所以,分司官监治三、四个路,“按治州郡皆不暇” ,也就不足为奇了。

分司官还可携带若干名书吏、奏差。许有壬所云:“分司之出也,官吏三、四人而已” ,即分司官及将引吏员人数之谓。如随从江西“分宪”张珪“行部者”有书吏曹祖仁、冯构,奏差武布 。史称,书吏赵毅随分司官“分司徽州”,“分治饶、信”,是被佥宪秦从龙“亲强之与俱”,后又为副宪赵成庆“力请”“自辅” 。足见,分司官对随从吏员具有较大的抉择权。仁宗延 年间还开始实施廉访司分巡、审囚“将引书吏、奏差”,必须回避原籍及“先役路分”的制度 。有了这样的制度,吏员随从出巡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与总司类似,分司同样难以避免“书吏权重”的弊端。由于分司正官多半不“熟于案牍,精于事情”,平素“高坐堂上,大小事务,一切委之于吏,可否施行,漫不省录”,遂使分司吏员率多“高下其手,舞智作奸” 。

分司官的职司颇为广泛。正如许有壬所云:“其副使、佥事分道出巡,所至词讼填塞,公务纷纭,推问不公,审判狱刑,照刷文卷,点视仓库及体覆体察一切公事” 。元人张观光《上廉访分司官》诗曰:“行部巡荒察吏奸,皇皇使命古刑官”;“肃政严持三尺法,恤民特放十分宽”。程瑞礼《赠廉访分司五首》诗又曰:“廉问奸贪胆自惊,持严宪幕盛贤能。光明可比照天烛,清彻端如出壑 冰。不惮驱驰遍咨度,久知声实已飞腾。共称治狱多阴德,会见子公后代兴” 。元廷往往把分司官的职司概括为“按治”和“录囚”两部分。“按治”指分司在“监临坐地”路分的监察活动,“录囚”则是按治照刷后再次外出审理各路罪囚。“按治”的有关资料十分丰富,“录囚”的史料记载比较少。《宪台通记?审

理罪囚条例》所载大德五年(1301年)公文云:“诸处罪囚,仰肃政廉访司官分行审理,轻者决之,冤者辩之,滞者纠之,有禁系累年,疑不能决者,另具始末及其疑状申御史台呈省详谳。在江南经由行御史台。仍自今后所至审囚,永为定制” 。这应是元廷对廉访司分司官录囚的基本要求。关于按治与录囚的详细情况,我们将在后面具体探讨。

需要强调的是,分司官的按治与录囚,无论空间抑或时间,大抵是分开举行的。如江西“分宪”张珪“自下车已虑囚上流诸郡,冬夏之交,历九江、南康、临川,以至于盱” 。张珪到职后,在“上流诸郡”的活动属于“录囚”,而在九江(江州路)、南康、临川(抚州路)、盱江(建昌路)则属于监临按治了。这项制度在多数情况下是被严格执行的。仁宗延 四年(1317年)应御史台官的奏请,朝廷才根据广东、广西、海北、云南四道“烟瘴重地”,不宜“暑月审囚”,特许此四道廉访司分司巡按与录囚一并进行 。关于分司官“按治”与“录囚”的时间,《元史?刑法志一?职制上》云:“诸廉访分司官,每季孟夏初旬,出录囚,仲秋中旬,出按治,明年孟夏中旬还。其惮远违期、託故避事者,以监察御史劾之”。孟夏即夏季第一月农历四月。洪金富考订:孟夏中旬始还司,初旬殆不可能“出录囚”,“孟夏初旬”四字恐误 。洪氏之说甚是。另,《宪台通记》《廉访分司出巡日期》载:“延 三年六月,钦奉圣旨作新风宪内一款,各道分司……审囚日期不过六月初间(旬)” 。前揭《元典章?巡按一就审囚》中也有“暑月审囚”可作佐证。如此,廉访分司官外出录囚时间不是孟夏四月初旬,而应该是六月初旬。刘基又说:“国家设肃政廉访司以平官政,举众务,瘳民瘼,执纠墨,以绳天下之曲揉不顺道理者。故录囚视牍,岁再出外,出必以隆冬盛夏之时” 。刘基之说也能证明:按治、审囚分两次“出外”,按治历隆冬,录囚历“盛夏”。

分司按治与录囚时间虽有固定制度,但并不是廉访司设置之日就已形成,而是经历了逐步修定的过程。我们注意到,在宪司分司制刚刚雏型的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分司官“按治”时间随之有了初步的规定:“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当年三月,又率先在江南行台范围内实行“八月巡行郡县”,“次年四月还司” 。成宗初一度改行“岁以五月分按所属,次年正月还司” 。迄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又实行“廉访司巡按刷卷行呵,五月里出司,五月里还司”。当年五月,御史台以妨碍农事为由,奏改为“九月初头出司,四月初旬还司” 。直到仁宗延 年间,“每年八月中分巡,至次年四月中还司”的制度才算基本固定下来 。对“惮远违期,託故避事”,不能遵守出巡、还司时间的分司官员,朝廷的惩办和处置十分严厉。即使身染疾病,也必须“守候百日”,等待宪司明文批准后,“方许廻还”。否则就要依“擅自离职例”论处。如至正八年(1271年)山东佥宪剌思八朵儿只分巡未遍,提前一月还司,受到监察御史脱火赤、楚惟喜的纠劾而罢职;至正九年(1371年)山北道廉访司辽阳分司佥事燕帖木儿则因患病擅还大都,被监察御史蒙速思纠劾、黜退 。因山北、四川、云南、陕西四道廉访司按治的“地面宽远,巡历遍不得”,延 四年(1317年)朝廷才作为特例,准许其“上年遍不得的去处,却交下年先行巡历” 。顺帝初,应江南行台、陕西行台奏请,朝廷又对云南、广海地面廉访司分司官出巡按治时间做了调整,特许其十月初出巡,次年二月末还司,以避“烟瘴肆毒” 。

廉访分司官分巡郡县,“霜摧电击,蠹朽皆折”,“州郡惴惴奉约束,惟谨褰,惟具瞻,有风动百城之目”。朝廷还有“每岁例用巡尉司弓兵旗帜金鼓迎送,其音节则二声鼓一声锣”的沿途仪仗护送制度。有些路达鲁花赤还特意“迎谒境上”,或建造分司官厅 。对路总管、同知等官,廉访分司可以“廉得其卖盐鬻狱等事,捕系其人”,“申行御史台停其职”,甚至不顾“分司不得按省吏”的定制,按治受贿的行省译史、胥典辈 。另一方面,分司官终岁驱驰,不离鞍马,十分辛苦,“所历有程限,疲精于某所,则足迹不能尽” 。宋濂《周府君墓铭》云:顺帝朝广东道佥宪周伯琦“乘传行海丰、揭阳,又南至海阳、程乡、兴定、长东、河源,复东历博罗、增城、东莞,又西至肇庆、德庆,踰年而还,周历所部二千五百余里” 。宋濂所言不无夸张之嫌,但也披露了分司官巡历所部的艰辛。尤其是岭南广海地区“烟瘴肆毒”,“错壤夷蛮”,“瘴乡蛊俗,上下山谷,至不可马或轿,以杖,殆数千里”。“出巡官吏多系中原,不服水土,刷按已毕,不敢辄廻,坐待日期,虚吃祗应。久处瘴乡,致有因而感冒成疾,死于边荒” 。难怪元后期广西、广东、海南、福建等道“率皆阙人”,“已除者托故不来,而到任者不久即去” 。分司官巡历末遍,敷衍塞职的,也不在少数。如世祖朝程钜夫所言:“每年按察司官名为巡按,其实未尝遍历,止于安静之地,迁延翺 翔,闻有小警,即行退避。至于偏远之处,旷数年未尝一到,其间小民被官吏苛虐,无所告愬” 。

廉访司的总司,通常由廉访使两员,首领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以及书吏、奏差、典吏、通事、译史若干组成。两名廉访使中,“其为头廉访使,当选圣上知识,根脚深重,素有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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