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蒙古人” ,实为首席长官,俗称“监宪”或“监司” 。“总治之使二人”,“坐镇”综领本道宪司庶务。岁终分司官“以其成牍归于总治”之际,总司官“定其可否”,“持综核之实,执与夺之柄” 。与分司相比,总司官“每岁循行不与,止受成牍,议轻重,职简且尊” 。按照朝廷规定,总司在接受部民“告言不公不法等事”时,或“受理”“亲问”,或“牒移”分司处理,也可以差委路府州县官讯问,但不得推诿和拒绝受理 。廉访使之下经历、知事、照磨组成的经历司,又称“幕府”。袁桷《王正臣浙东廉司经历饯行诗序》所云:“朝廷置廉访司总司……其属有三”,当谓经历、知事、照磨三员首领官。首领官“司其喉衿,执其輨辖,文书之详委,出纳之缓急,精审以赞画诺”,“参酌议论,持平上下之间”。有人甚至说:“群有司之事绳于一司,一司之吏牍总于幕僚”。经历等首领官“得以律令而权其重轻之宜”,相当于“宪府之总”、“司臬之要” 。尤其是首领官之长经历,格外“繁劳”、其上“大官八人,其同僚二人,吏十六人,书手又在焉。吏之治办与否,皆总于经历。经历固为之长,又吏所师也。日始出,即入幕府,督吏、手书分曹局治文书。凡一司庶务,与分司出按部郡邑,行事有疑不决,官吏受贿及稽违当殿降,讯治民狱,辞两造当论报,案既成,吏持来前求予夺可否,经历为之析疑似平,向背窜易,审定乃署以畀吏,得其情又不戾于律,始可信大官、服僚佐,而吏亦不得一摇手以轻重法” 。谢端所言或有夸张,但经历以秘书长的角色,掌总司之枢要,协调上下,日理万机,是显而易见的。书吏除随分司官“按行照刷,审理推问”外,有些还负责办理总司案牍。奏差“往来传达”,“凡部使者有事于行御史台及中台或四方各道”,均身当其任。“标译文字,译表章”,为译史之职。通事则替蒙古、色目、汉人官员“传达”沟通语言。由于“决事咸有议札”,吏员“谋谟赞画,能与宪府官相可否”,“官吏之贪廉聪黠,民情之苦乐忧喜,风俗之醇醨上下,皆与焉” 。其结果往往“权归曹吏”,吏员“虽不握事而事实由之”。为摆脱其牵制,廉访使程思廉还以“自判牍尾,某当某罪”等形式,充分行使裁决权,而使“吏皆束手” 。有些长官“驭吏尤肃”,“持文书”之吏“不敢仰视”,但对赵谦等“铁面”书吏又格外敬重和信赖 。
总司也需要兼掌所在路总管府等官府的照刷按治等,即所谓“廉访司使守刷按置司去处”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廉访司总司所在路府的文卷照刷及按治,是由一名廉访使专门负责的。经历、知事等首领官不得过问。而且,也执行类似分司官的“事干会议,移文总司”等规则。其结果往往造成该廉访使“专行”及不必要的“文繁”。顺帝至元六年(1269年),经御史台奏准,改以上旧制为“守司官员一同按刷,首领官书卷” 。于是,廉访司所在路总管府等官的按治刷转而由总司的廉访使及首领官集体负责了。
这里谈谈廉访司分司与总司的关系。由于分司官“巡行郡县,察奸黜贪,治狱冤滥,愈民瘼,按章程,检吏牍,钩校其乖违怠弛而罪之” ,很容易引起“权莫重于循行”,总司官“每岁循行不与”,“视听黜陟,专于一郡,而所部他郡不复考”之类的议论。其实,这类议论是片面的。廉访司总司与分司之间始终保持着综领与分巡,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同时也不乏见分司官责任重大,事权繁杂以及某些总司官不肯积极担当责任的情形。换言之,总司官能否利用手中的权力,积极行使其职责,是保持对分司官综领、节制的关键。倘若总司官“安于平素”,“以自全者为善计”,对“相率以告于总治”的冤民,“卒拒之以辞”,就会带来“视听黜陟,专于一郡,而所部他郡不复考”的不正常局面。反之,倘若总司官积极运筹,“一振举之”,结局自然是“岁之分治将悉心以究是,它郡之事,悉总于我” 。 首先,总司官可以号令督促分司的按治等活动。分司官出巡之前,总司通常要以“立案”方式,事先规定若干“候分司出巡施行”之事,其中包括支郡官吏文案稽违“所受引决”等事 。依据延 三年(1316年)六月“作新风宪”诏书,当廉访分司官“不依期出司及巡历未遍,托故廻还,或依期还司,不曾遍历,并应结绝之事而不结绝”时,总司有权申报御史台或行御史台“区处”。若遇“告言不公不法等事”,需要移牒分司处理的,总司必须即时“移牒” 。尤其是廉访使“职长一道,权总副佥,分司、总司,皆听处决” 。以廉访使为首的总司官较充分地运用上述权力,就能名副其实地发挥“持综覈之实,执予夺之柄”的功用 。如徐琰担任浙西廉访使,平时部民赴总司“诉讼”,“必历问其郡邑官吏臧否”,经核察后,分为“纯臧”、“臧否相半”、“极否”三等。分司官分巡按治时,“遂以畀之”,还亲自晓喻:“第一等,褒举之;第二等,勿问;第三等,惩戒之,使改过可也,慎勿罢其职役”。据说,徐琰的做法收到了“分司遵奉,一道肃清”的良好效果 。应该承认,廉访司及其总司、分司制度均为元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创新,有关总司、分司的运作规范并不十分完善。兼之,廉访司二使坐镇总司,“每岁循行不与,止受成牍,议轻重”等客观条件,这的确给总司官在本道行使其权力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浙西廉访使徐琰在朝廷有关廉访司总司、分司制度的基本框架内,主动添入廉察督责所部官的某些举措,既巧妙地指挥了分司官,又使一道“郡邑官吏”被置于廉访司总司官的统一监督廉察之
下。
其次,总司还负责对分司的案牍检核。廉访司总司不仅接受分司的案牍,议其轻重,而且,“分司廻还,亦有照刷之说” ,“各道总司检举分司文卷,已有定制” 。检核案牍,也成为总司督责分司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总司官在这方面做得并不理想,“上下相容,视为文具”者有之,“习于故常,狎于情好,终于付之不问”者有之。对“总司立案候分司出巡施行之事”,有些分司官往往拖延不予积极办理。回司前夕,“或以还司日近,或以巡历不曾到彼,或转行委官”,回牒总司,搪塞应付。“明年出司,又复如此。搬卷往来,有至二三年者”。尽管顺帝至正年间朝廷曾作出“今后总司苟有似前容情废法者,仰巡历监察御史体察纠言” 之类的惩戒规则,其效果估计不会十分显著。
再次,分司常以“会议公事”的方式,向总司请示报告,商议庶务。如泰定元年(1324年)淮西江北道廉访司佥事宋翼闻“是秋镇南王将出游历阳,观香菱塘”,立即移牒总司,以时值中秋,“稼未刈,王出,其 从之士骑必践伤病民”为由,“请尼其行” 。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六月颁布的《廉访分司断职官会议》条画又规定:“凡职官取受钱物,赃状明白,例合断决者,钦依元降圣旨,除受宣官员申台闻奏外,受敕官员移牒总司,会议断决” 。对这一条画,《元史?成宗纪一》记作:“职官犯赃,敕授者听总司议,宣授者上闻”。若依《元史?成宗纪一》的记载,这种“会议公事”似乎是分司无权断决受敕职官情况下的单纯请示,如何断决一概“听总司议”。实际上,“听总司议”四字来自《宪台通记》中“移牒总司,会议断决”。《元史?成宗纪一》缩写提练至元三十一年六月《廉访分司断职官会议》条画,稍欠准确。据笔者理解:在分司官“移牒总司,会议断决”之际,分司官同样是参与“会议”的成员,他们也需要以公牒形式事先提出“拟议”,最后由“总司”“拟决”。这才是“移牒总司,会议断决”和“会议公事”的完整含义。在此类“会议公事”中,元廷还要求“廉访分司凡有会议公事,议拟未当者,总司驳回,再行追问”,“果有差错,随即改正”,严格禁止分司官“饰非自是”和总司官“因循顾忌,不即拟决” 。分司官与总司官的“会议公事”,与元代诸官府圆议连署制的精神实质是并行不悖的,即同样要求廉访司多员正官(包括“守司”“坐镇”的两名廉访使和分司的六名副使、佥事)共同会议,处理公务。只是因为分司官多数时间出巡按治,无法圆座一堂共议连署,故不得不采取移牒会议的特殊方式罢了。另,廉访分司与总司的“会议公事”,同样能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以前提刑按察司分轮巡按中找到一些相类似的东西。如按察司巡按官“其有改正及行移公事”,须“报本司照验”,“如有不当,听本司会议改正” 。当时的按察司,尚未见“总司”、“分司”的划分,上述“会议公事”仅是在出巡官员与“本司”间进行了。
在廉访司总司“坐镇”,分司出巡及“会议公事”过程中,虽然不能象一般官府那样圆议连署,但彼此间的协同配合、争议牵制等还是存在的。如江西廉访使刘伯温等二使“合德”,副使、佥事“匡顺其成” ,可谓上下协同,共成其政的典范。较为常见的是,官员们的政见歧异与纷争。成宗初,“济南属邑获剧贼数人”,山东东西道廉访使陈天祥欲命杖杀于市曹,“同僚不可”,陈天祥以“朝廷罪擅杀,老夫自承”为言,才勉强照其意见办理 。英宗朝浙西廉访使朵尔直班在“同僚皆愕不敢署”的情况下,按问奸民“诳谳田”而诈取官幣事,“独署名达于御史台”。此为同僚不附合,长官执意行其是之例。顺帝时,浙西道廉访司“译史桑葛凭藉宪使之威”,欺辱正官,佥宪郑深纠劾之,“宪使持不下”,其“庭中人”反“以事诬”郑深 。此为廉访使嬖幸译史引起的同僚不和。山南江北道廉访使回回在任,“同列以贪墨相尚”,反恶其“独洁”,“语数侵”,回回被迫去官“谨避之” 。此又为清廉自守与贪墨放纵在宪司诸官中分野。有的宪司官遇“同寅有贪秽者”,或“抗章覈之于台”,或以廉访司的名义予以弹劾 。元后期,朝廷曾下令禁止廉访司官互相纠言 ,这并不能掩盖和平息诸官员内部的矛盾和纷争。
(一) 廉访司纠劾地方官吏非违不法
纠劾地方官吏非违不法,是廉访司最基本、最常见的监察活动。它涉及面广,几乎是以司县到行省的所有官府为纠劾对象。廉访司纠劾,多数情况下具有“霜摧电掣,蠹朽皆折”,“风动百城”的威力 ,同时又带有只是检举揭发和听从朝廷裁决的局限性,故常因朝廷内外政治斗争及皇帝对台察官态度等影响而成败相参。
早在提刑按察司设立之初,“察到职官污滥罪犯”,就被载入宪司“体察等例”之中 。此后,按察
司和后来的廉访司纠劾诸色地方官吏,屡见不鲜。江南提刑按察司佥事马煦行部吉州,“劾治其暴横者监州一人” ;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举劾前代州判官马哈答不花收敛阿只吉大王“拜年”钞,“剋落”中饱;福建闽海道廉访司纠劾前永福县主簿兀该贪污中统钞二定;广东道廉访司佥事张某按治增城县簿尉“残伤百姓,恣其贪暴”,“械系其爪牙”,严惩其元凶。 此为廉访司纠劾州县官。世祖朝王仁任江东燕南等道按察司佥事,举劾“饶之监郡乌伦赤贪污病民,顺德监郡朵罗带盗用官帑”,“皆伏辜” ;燕南道廉访副使宋崇禄“按劾真定郡守哈刺哈系、保守郡守郝囊加 不法”而罢其官 ;此为廉访司纠劾路级官吏。
宣慰司是仅次于行省的地方高级官府。按察司建立后的前十年,“宣慰司官吏奸邪非违”,是由监察御史负责“弹劾”的。至元十五年(1278年),经江南行御史台奏请,才转交按察司(及后来的廉访司)“就便”“施行” 。廉访司官在弹劾本道宣慰司时,表现得十分积极。如江南浙西道按察副使张础纠劾罢黜“贪暴,掠良民为奴”的宣慰使失里 ;山东东西道廉访司举劾宣慰使乐实“盗库钞百二十锭,买库银九百五十两,官局私造弓勒等物,受屯田钞百八十锭” ;山南道廉访副使秃坚董阿纠劾荆湖北道宣慰使别列怯都“威逼部民”及擅用公帑代偿“内府钞” ;山东廉访使盖苗纠劾“宣慰使骩 不法” 等等。
廉访司正式介入对行省的监察,始于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其先,台察官备受阿合马、卢世荣、桑哥等压抑打击,就连江南行台也曾受江淮行省节制 ,宪司自然不敢轻易对行省说三道四。按察司官对行省的弹劾揭发间或有之,数量也相当少 。如至元十四年(1277年)江北淮东道按察副使梁贞遇“行省有戾于法者,未逾月而三劾之,同列怀惧”;福建闽海道提刑按察副使曹世贵“至则纠闽省平章默勒贼民蠹政,下诏诛之,彼同列大为振肃”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权臣桑哥被杀后,御史台为首的台察官扬眉吐气,声势大振。他们以行省官吏贪赃狼籍和监察御史难以及时巡行“体察”为由,积极倡议:与行省治同处的廉访司可参与对行省官吏的监察。此议经世祖圣旨批准而正式实施。“察知”行省长贰、首领官“要肚皮”之类的奸赃事,向御史台呈上有关纠劾检举,就成为廉访司监察行省的重要职能之一。随而,廉访司弹劾行省官越来越频繁。如燕南河北道廉访副使僧家讷“劾罢河南省平章答海” ;海北海南道廉访使董守简“劾罢”“玩岁愒日”的“总兵官行省左丞”,“诸军肃然用命” ;吕思诚任浙西廉访司佥事,“闻行省平章左吉贪墨,浙民多怨之”,遂“奏疏其罪,流之海南” ;云南道廉访使朵儿赤“奏劾”“省臣受贿”和“起兵杀良民”者 。“行省臣有以采银为利献上”而使百姓“贵市入输”的,也在廉访司奏劾之列 。廉访司纠劾行省官吏定制后,有时还被行御史台长官用作打击行省政敌的工具。如南台大夫达识帖睦迩“与江浙省臣有隙”,一度嗾使浙西佥宪吕思诚纠劾之,福建行省郎中秦景容也曾被台臣“嗾臬司以飞语”中伤。此类嗾使多半能行得通,偶尔也会受到某些儒士出身的宪司官员的抵制 。
除行省、宣慰司外,廉访司对万户、蒙古军大都督府、都转运司、海道都万户、行宣政院等诸色官府均有纠劾权。如河北河南道按察副使王忱“劾罢镇南帅唐兀台” ,顺帝初湖南道佥宪李守仁劾万户刘荣捕徭贼“纵淫乐,逗留不进” ,福建道廉访使乌古孙泽“首劾万户马某、僧录赵某不法事” 等。甚至连中政院所辖私属人户散居外路者,一度也被各道廉访司依体例纠问 。不过,朝廷关于廉访司弹劾范围也曾作过一些限制。顺帝至正七年(1347年)禁止“越道弹劾”的圣旨条画,即将廉访司纠劾范围局限在“各自按治的地面里” 。
廉访司在纠劾方面拥有很大权力,几乎可以涉及本道和与本道有关的所有官府,但是,纠劾本身是一种向朝廷的检举揭发,究竟如何处理发落,权在朝廷。文宗初,还诏谕:“……廉访司凡有刺举,并著其实,无则勿妄以言” 。这比起唐代监察官的“风闻论事”显然多了些限制。又兼,肃政廉访司散处各地,远离权力中心,不可能直接上奏皇帝,他们的弹劾表章需要御史台的转达和严格审查。如系行御史台所属,则先呈行台,由行台大夫署字后咨送内台,“分拣奏事”。凡是内台认为“合奏的”,可以转奏皇帝。凡是行台大夫不署字或内台官认为“不合奏的”,就会胎死腹中 。这无形中增加了廉访司弹劾获得成功的难度。尤其是对宣慰司、行省等秩高权重官员的纠劾,并非轻而易举。为了增加成功率,廉访司官或“条其宿恶”,以个人名义弹劾,或以廉访司官府名义弹劾 。
廉访司的纠劾,通常有三种结果:一是纠劾成功,二是纠劾暂时受挫折,三是纠劾失败,廉访司官反遭迫害。总的来说,纠劾成功的数量相当多。有关史传中按察司或廉访司官一任内“黜官吏贪污不法者凡数十人” ,“下车未数日,所部郡长吏以下罢劾三十余” ,胡祗遹“百怪群妖集,千钧我弩强”;“弊久奸尤密”,“讼更十守令”的诗句等 ,都是宪司官纠劾成功的实证。有元一代,廉访司纠劾暂受挫折的,俯拾皆是。如世祖朝河北河南道按察副使王忱“劾罢镇南帅唐兀台,唐兀台结援大
臣,诬奏于帝,系忱至京师”,幸而“得面陈其事,世祖大悟,抵唐兀台罪” ;山东东西道按察司佥事李唐卿劾帖木剌思“贪墨”,“帖木剌思乃摭取为辞,告唐卿纵反者”。朝廷命中书省左丞郝祯、参政耿仁杰及按察使何荣祖鞫问其事,终于辨白李唐卿之诬,又“以失口乱言”杖帖木剌思 ;河北河南道按察司佥事冯岵“罪去官吏三百”,“蠹朽皆折”,一监州惧受劾,“逃讼于朝”,诬告冯佥宪十余事,后经御史鞫问,“无丝发得,抵其诬罪” ;浙西廉访使张珪欲劾盐运司奸赃欺匿罪,却被“窃位方面者”贿赂近臣,先诬以“厌胜事且沮盐法”,经“省台官同鞫”,才真相大白 。廉访司纠劾失败,反遭迫害的,也为数不少。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浙西道按察司佥事高源“劾常州路达鲁赤马恕夺民田及他不法事”,马恕逃归京师,贿赂权相阿合马,反以“不法四十事”诬高源。阿合马奏闻世祖,诏令二人“廷辩”,高源系于狱中,几乎被杀,幸亏邻居与“阿合马姻戚”者代为说情,才免一死 。成宗初,江东建康道廉访副使陆垕“纠弹甚众,人多怨者”,终被“用事者”“中以危法”,“寻降之官” 。大德六年(1302年)正月,廉访司纠劾广东道宣慰副使脱欢察“私置兵仗,擅杀土寇等事”,朝廷遣官鞫问认定“实非私罪”,反以其“收捕盗贼,屡有劳绩”,给予“赐衣二袭”的奖赏 。后一事的结局虽未见廉访司官受迫害的迹象,但脱欢察受奖赏本身就意味着廉访司纠劾的失败。
综观廉访司纠劾的三种不同结果,有两个客观因素对其成败发生着相当大的影响。首先阿合马、桑哥等权臣柄国。我们注意到在阿合马、桑哥柄国,极力压制台察的时期,按察司纠劾不法官吏往往阻力颇大,成功率较低。诸如高源纠劾常州路达鲁花赤马恕,几乎被诬陷致死的悲剧,就是由阿合马亲自插手而酿成的。其次,御史台和行御史台的支持,某种程度上是廉访司纠劾成败的关键。如至元十五年(1278年)时值阿合马当权,顺德路总管张文焕、太原路达鲁花赤太不花分别被按察司纠劾其奸赃。二人抢先“遣人”诣中书省“自首”,同时“反以罪诬按察司”。御史台臣出面上奏:“按察司设果有罪,不应因事而告,宜待文焕等事决,方听其诉”。此奏言获得世祖批准,避免了按察司官反受诬陷 。又如顺帝朝浙东廉访司佥事余阙鞫治“郡长燕只吉台肆毒残衢民”,行御史台臣“与其有连,反以事劾阙”,遂使余阙罢职归青阳山 。元朝后期,随着地方监察日趋严密,御史台还陆续将被宪司纠问革职的官吏不得摭拾反污元问官,控告言官必须“本宗公事结绝及自身上干净了”,严禁受劾罪官赃诬宪司官写入圣旨条画 。这无疑是对廉访司正常行使纠劾职能的一种法律上的有力支持,也有助于减少纠劾官与被劾官间频繁的互讼纠纷。
关于按察司和廉访司官是否能弹劾宰相等朝廷大臣,《元史》卷一三四《和尚传》云,至元二十六年(1289年),和尚之子千奴“迁淮西江北道提刑按察使。时桑哥秉政擅权,势焰熏灼,人莫敢言。千奴乘间入朝,见帝于柳林,极陈其罪状,帝为之改容。未几,桑哥伏诛,又上言其党犹布中外,宜早处分”。成宗朝“历江西湖东、江南湖北两道廉访使。时中书平章伯颜等固位日久,党与众盛,所任之人,徇情弄法,纲纪渐坏。千奴摭其实,上于宪台以闻,伯颜等皆被黜”。单看千奴奏劾权相桑哥、伯颜的记事,按察司和廉访司官似乎在弹劾宰相方面负有较重要的责任或义务。但是,还应注意如下两点:第一,千奴起初是由御史大夫、怯薛长玉昔帖木儿举荐而被特授其父原任江南浙西道按察使之职,其身份“根脚”很可能是玉昔帖木儿麾下的宿卫士。“千奴乘间入朝,见帝于柳林”,极陈桑哥“罪状”,并不合乎宪司纠劾惯例,倒象是怯薛“根脚”的内外官员之所为。千奴弹劾桑哥,与其说是以按察司“言官”责任而举行,毋宁说是凭藉其怯薛根脚随时入朝的特权。附带说一下,千奴后来弹劾宰相伯颜时“上于宪台以闻”,当是廉访司纠劾表章呈奏的正常渠道,只是伯颜等罢黜一事,千奴弹劾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值得斟酌。第二,有元一代,像千奴这样弹劾宰相的按察司、廉访司官只是少数,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元末,朝廷正式规定廉访司纠劾官员不法,仅限于本道 ,实际上等于否定了廉访司官弹劾宰相等朝廷大臣的职责和权力。
(二) 廉访司照刷案牍与按问处罚犯罪官吏
照刷案牍是廉访司担负的另一项监察职能。
许有壬云:“风纪之设,振肃纲维,宣明风化,镇遏奸邪为重,至于刷磨案牍,特簿书期会之末。然而,刑狱之重轻,金谷之出纳,舞弄于巧密之内,包括乎繁冗之中。故照刷之时,尤宜介意。且诸司文案,宪司得以治之,迟者,督之使行,错者,厘之使正,随其轻重而施其决罚。虽一检一札之失行,十日半月之稽缓,盖必较而不恕也” 。许有壬曾任廉访司经历和监察御史等职,所云廉访
司照刷案牍的内容及功用,相当全面。照刷案牍虽然是比较繁琐的文案检核,但它将行政监察贯彻于“簿书期会”之中,某种意义上应该是廉访司监察活动深入、细致的表现。
按察司和廉访司照刷案牍,起初所涉及的官府即有宣抚司、路总管府、统军司、转运司等,后来,宣慰司、行省理问所、徽政院所属两浙财赋府等案牍,陆续归廉访司负责 。
照刷案牍,大抵是在按察司或廉访司出巡按部之际一并实施的。按察司阶段,出巡大抵分上、下半年两次,照刷案牍也如此。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廉访司分司、总司制确定后,分司官负责的照刷案牍也是在八月至翌年四月之际举行。廉访司所在路总管府等案牍照刷,则由总司官兼管。宪司对转运司等钱谷官的案牍照刷,允许在年终实施。大德初,鉴于“金谷事繁,稽照难尽”,又将其照刷期限延至次年 。照刷的内容主要是稽迟和违错。稽迟,指不能按朝廷规定的大、中、小公事办集限期,及时办理的。违错,既指“改抹日月”、“文义差错”、“涂注字样”、“倒题月日”、“虚调行移”等文字伪讹,又包括“科差和籴和买已未支价”,“已断词讼有无偏屈”等政事过错。照刷时,要求在所发现的差错处,明确“标写稽迟或违错二字”,刷尾纸上要标写“照过”、“已绝”、“未绝”等字样。最后,在刷尾纸缝上加盖“刷讫”之墨印和宪司官印 。若发现违错案件需要改正,廉访司还可“指卷照刷” 。朝廷还规定,廉访司“追索”有司文卷,“限三日照勘了毕,即便发还”。拖延不还的,承办者典吏、书吏等要由宪司治罪 。
在案牍照刷中,发现“诈冒不实”,廉访司有权“究治”处罚 。处罚包括笞责和罚俸等方式。通常,稽迟六日以下可免罚。七日至一年之上,分别笞五下、七下、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重事者临时裁断” 。廉访司照刷“支郡诸司案牍,官吏合受稽违罪责,已皆取状”之后,年终即由廉访司官负责“引决”,或可临时由廉访使裁定:“立案候明年分司施行” 。关于罚俸,多是先由廉访司提出罚俸意见,“行各处官司”,并“照会申呈合干上司施行” 。武宗初,针对一概罚俸,“人多玩视轻犯”的弊病,朝廷应建康道廉访司申请,改行“事轻的交罚俸钱,事重的依著在先圣旨体例里要罪过” 。显然,对照刷案牍中稽违等处罚有所加重了。
廉访司照刷案牍,遍及地方诸官府,而且严格苛细,工作量颇重。胡祗遹曾有:“提刑职分刷稽迟,剖决如流尚恐迟”,“烦文虚检奸顽吏,错判乔批糊突官。宣化承流到如此,翻言照刷不从宽” 等描述。这既属照刷案牍本身的规定,又是官吏文案舞弊使然。权相桑哥曾引用“凡临官事者互相觉察”的太祖宝训,奏准实行宪司与“各路民官”互相照刷,“递相纠举” 。至元三十年(1293年)十一月,真定路达鲁花赤合散,又以“廉访司官检责民官太苛”为由,奏准重演桑哥之故伎 。这两次“递相纠举”措施的真实用意,不仅在于管民官想取得对宪司案牍的照刷权,最根本的目标乃是抑制廉访司,打击廉访司。表明廉访司照刷案牍在地方官府中引起的怨恨和不满是相当强烈的。
照刷检核案牍,涉及诸色地方官府所办理的庶务,使廉访司的监察职司在唐宋监察御史“六察”及金提刑按察司兼掌“照刷案牍”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和扩充。由此,廉访司也就成为名副其实地凌驾于地方官府之上并对其日常政务进行细致严密监督的“监司”了。然而,照刷案牍,繁重芜杂,事无巨细,悉查无略,不仅引起了有司的不满和抵触,也费去了廉访司官许多精力。这对廉访司纠察非违不法的基本职能,客观上也有些消极影响。
廉访司官还可在朝廷规定的范围内较独立地审查讯问,乃至处罚犯罪官吏。与纠劾、照刷相比,审讯处罚对地方官吏的利害影响似乎更直接,更能体现宪司的崇高权威。
提刑按察司设立之初,其按问处理犯罪职官的权力并不十分明确。至元十五年(1278年)才规定,按察司对“受省札人员”,“应断应罢”的处理权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改立廉访司后,上述权力逐步上升,先是规定,廉访司对受宣受敕的犯罪官吏均有权按问取招,对受敕官(六品至九品)的杖罚亦可“就便实施” 。还强调;廉访分司无权处理受敕官,必须行移总司“会议断决”,重者申禀御史台 。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廉访司又取得了对受敕官犯罪的较独立的按问权和处置权:“受敕官做罪过呵,廉访司官他每问的明白,招伏了,合要罪过的,合断罪的,依在先体例交他每行者” 。不过,以上规定只表示廉访司按问和处分犯罪职官可以达到的权限范围。通常,廉访司官仍须按朝廷典制法令办理。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廉访司同样需要申禀行御史台或御史台,听候上司批文指挥 。 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廉访司在介入对行省纠察活动以后,也获得了对行省“蒙古汉儿必阇赤、宣使人等没体例要肚皮勾当”“就便问”的权力 。廉访司获得按问行省令史等不法的权力前后,有些场合下表现得十分主动积极。世祖末江南浙西道按察副使陆垕分司杭州,“会织染局以贿败,事连行省译史及胥典十余人”。陆垕“移文”行省右司,“指名取之”。既至,“一夕款服”。后行省参政等谓“分司不当按省吏”,欲治陆垕“违制”之罪。幸而御史台众官营救,才免受罪谴 。这个事例说明,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