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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按发包人回复意见执行。
⑶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价款1?每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⑷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未经监理检验的隐蔽工程,不准进行下一个工序。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如有)。 五、安全施工
见补充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 方式确定。
⑴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见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执行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风险费用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长春市年度结算文件。 ⑵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⑶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签订合同时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3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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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⑶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无。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 ⑸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⑹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要求符合设计标准、质量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八、工程变更
如有发生,在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后生效。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在结算时统一考虑。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供发包人竣工图2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竣工1日,罚款合同价款1?,最高罚款工程造价的10%。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整改至验收合格为止,每项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罚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⑴ 请 调解;
⑵ 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无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无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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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 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拾贰份。 47.补充条款 47.1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3天前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47.2诚信担保(本项目无诚信担保)
工程道路及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及诚信担保返还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无误后返还。
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时,发包人对已完且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结算,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诚信担保不予返还。
47.3承包人应具备现代化办公标准:现场办公室(彩钢房以上标准、建筑面积满足使用要求),电脑上网,打印机、复印机,固定电话,数码相机(摄像机)及其他基本办公设施、用品;
承包人无偿为监理人、发包人提供办公室、办公桌椅、床、文件柜等基本办公设施;
47.4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7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47.5承包人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合同签订7日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47.6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
1.做好围蔽设施,实现施工封闭化。在车行道上作业,采用弧形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围蔽,围蔽必须是全新或经翻修后达到全新效果的设施,且牢固、安全、可靠。
2.设置施工标牌。施工标牌为蓝底白字,标牌的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米、高0.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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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标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施工期限、工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3.做好现场交通引导和警示设施。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必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具。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必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标志牌、交通导向牌和危险警示闪灯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4.材料和机械设备不得堆放在围蔽设施外,堆放的高度不得高于1.6米。
5.临时设施合理设置。施工现场原则不得设置宿舍、厨房、厕所等设施,以减少临占道路面积。确需设置的,经批准,应采用砖砌墙体、锌铁瓦盖顶和集装箱或可移动组合式临时房屋,其外观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搭建竹木结构的临时设施。
6.施工产生的污水必须经过有效沉淀预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放,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放。施工产生的余泥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等特殊路段,余泥应立即清运。确保周边道路平整和施工现场。
7.设专人负责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围蔽设施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标牌残缺、损毁或路面破损、排水堵塞等,要及时更换或维修,确保施工现场的道路平整、排水畅通、交通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洁。
47.7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按约定的内容,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47.8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7.9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期调整,但不予增加费用。 47.10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连续降雨 天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7.1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3000元/日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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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承包人保证在工程款未及时拨付的前提下连续施工。
47.13由承包人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材料、工程设备、现场工艺、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桩基础质量检测除外)。
47.14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47.15在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提及的,和在招标文件(含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均未列明,但按工程惯例属于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工程内容,均应作为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再就此单独计量支付。
47.16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3 份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合同签订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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