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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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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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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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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现行的有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吉林省、长春市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质监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施工图纸7套。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图纸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及监理授权书。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项目全过程的协调、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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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依据招标文件所定供应内容,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或根据使用需要适当调整)送至项目用地界限,承包人自行连接到使用地点。水费、电费、电讯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承包人开通并承担费用,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⑹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承包人提前2日申请,发包人委托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并承担费用。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最迟在施工前3日完成。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协调,承包人注意避让;如委托承包人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协助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报当期完成、下月进度计划及资金需求。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办公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0㎡,办公桌椅 、床、柜等基本设施齐备。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相关规定执行。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注意避让,如发生损毁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如委托承包人保护、发包人承担费用。 ⑻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文明施工,符合经开区城建和环卫管理规定。
⑼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施工前7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3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⑴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工期调整,但不予增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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