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3)

2019-08-30 22:50

第五章 业务档案的保管、移交与销毁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必须设臵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臵必备的档案装具。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等设施。如:消防器材、温湿计、吸尘器、空调器等。条件成熟的地区业务档案可由中心支公司集中存放管理。

第十九条 机构分立、合并、撤销或设立临时性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各门类档案,任何个人不得带走已归档档案或应归档的各类档案资料。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下列方法移交:

(一)分立机构的档案,应由分立后的机构主管部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二)撤销机构的档案,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移交。如被撤销机构业务划归几个部门时,其档案材料不得分散,由其中一个部门代管,并将档案内容、涉及机构等情况在移交报告中加以说明;

(三)合并机构的档案,一并移交给合并后的机构代管; (四)一个机构内部的一部分业务或一个部门划归其他机构,其档案材料留在原机构,需要时可复制或借阅;

(五)被撤销或合并机构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同其档案一起移交给有关机构整理归档;

(六)临时性机构的档案,移交给挂靠部门。

第二十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依业务种类而不同,有关

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如下:

(一)承保业务档案

1. 机动车辆保险单 5年 2. 财产、建工、安工保险等 5年 3. 责任险 25年 4. 意外健康保险 5年 5. 货运险 10年 6. 船舶险 10年 7. 石油保险 20年 8. 航空航天、核电保险 10年 9. 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包括退保单)

长期(保险期限+5年)

(二)理赔业务档案

1. 三十万元以下赔案保管十五年;三十万元(含)至一百万元赔案要保管二十五年;一百万元(含)以上赔案要永久保存。

2. 下列情况的赔案应永久保存: (1)共同海损赔案; (2)通融赔付赔案;

(3)有保险合同争议诉讼的赔案;

(4)关联交易方赔案(涉及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含***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案)。

3. 下列情况的赔案应移交至分公司保存:

(1)超分公司审批权限上报总公司审批的赔案; (2)拒赔案件;

(3)车险的机动车辆盗抢赔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超过保存期限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管理员应提交销毁申请与销毁清单,经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内控合规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意后,上报省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销毁工作应由档案管理员与本公司保密保卫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销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防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二十三条 销毁工作结束后,应生成“业务档案销毁报告”并装订成册,永久保存备查。

第六章 业务档案归档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要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保险业务和档案业务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员归属业务部门管理,并接受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原则上要求配备合同制职工并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如果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在离职前要办理好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的交接报告。在交接手续办理清楚后,才能退还风险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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