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2)

2019-08-30 23:39

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总体要求》(详见附件1、2),开展各领域分项评价指标的研制工作,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评价指标较为成熟的部门于2015年底发布第一批3-5个领域的分项评价指标,并逐年扩展其他领域的分项评价指标研制工作,加快形成我国整体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创新和完善智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工作机制和手段,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提升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工作成效。

(三)推动标准体系应用实施

宣传贯彻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工作思路,开展重点及核心标准应用示范,促进地方和城市知晓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和方向,了解智慧城市目前可用的标准资源。结合地方标准化需求,编制智慧城市标准应用指南,开发智慧城市标准咨询培训和标准服务支撑工具,支撑地方实施智慧城市国家标准。

(四)推动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实施

结合分项评价指标和相关标准制定,同步开展智慧城市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指标的应用实施,鼓励地方依据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工作,促进地方智慧化水平的提升。2015年至2018年,由相关部门依据所制定的分项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智慧城市分领域评价工作。2019年至2020年,国家统筹开展智慧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五)开展宣贯培训工作

加强智慧城市标准化的宣贯工作,积极开展智慧城市标准的培训活动,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宣传培训活动、高峰论坛、研讨会等,加大智慧城市标准及评价指标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

(六)大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

继续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结合我国已取得的国际标准化地位、国际标准研究等成果,发现并吸纳地方标准化领域的人才,向国际输送我国专家力量,使国家标准化工作与地方紧密结合。将我国智慧城市取得实效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优秀案例推向国际,与国际标准化工作顺利接轨,进一步夯实我国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国家“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部际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协调推进组”、“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组”及“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加强智慧城市标准化综合协调,形成从标准研制、宣贯、评价、认证的长期长效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

关政策及管理手段配合完成标准应用实施的推进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有关部门及地方在各类专项中给予智慧城市标准的配套资金支持,促进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多主体参与的格局。

(三)重视人才培养

地方积极配合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及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实施宣贯培训工作,选拔一批地方标准化工作人才参与智慧城市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研制工作。

(四)推进国际交流

支持有关单位参与和主导智慧城市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推进国际城市间标准化合作机制的建立,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附件:1.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2.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制定的总体要求

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试行稿)

按照《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为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各分项制定提供统一依据和参考。

一、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工作总则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能够体现智慧城市特点和特征,符合我国国情,经济适用、导向清晰,体现各部门管理及服务重点,满足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需求,并能适度与国际接轨,可用于合理、客观地评价智慧城市建设现实水平与未来方向,引导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不断深化。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设立原则应包括:

人本性: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强调以人为本,从城市主体-人的需求和感受出发,评价民生服务的便捷化、公共治理的精准化、生活环境的宜居化和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从而反映智慧城市的总体目标和方向。

科学性: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设立应理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反映出智慧城市中最主要、最本质与最有代表性的元素。指标体现市民、企业等用户主观感受,评价方法和技术角度应尽量创新,以能获取有关数据为导向,尽量避免非科学性和非合理性的因素。

系统性: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要系统全面,从多角度、多层次描述智慧城市发展程度。各指标之间具有逻辑关系,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生态、经济、社会子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态,反映生态-经济-社会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每个子系统由一组指标构成,各指标之间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构成有机整体。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层次性,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形成不可分割的评价体系。

可操作性: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具广泛代表性,方便操作,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要与我国的社会背景、物质基础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与文化相适应,易于实践推广。

可扩展性: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是开放的和可扩展的。对于原有其它领域内的评价指标与方法技术可以融合到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之中。同时,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技术也可以向其它领域或评价对象开放,在公开的使用环境中不断的成熟与完善。

二、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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