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09〕267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 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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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佛山市南海区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 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以下简称“金融高新区”)是省委、省政府建设金融强省战略七大基础性平台之首,致力建设成为辐射亚太地区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为加快金融高新区发展建设,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建设金融强省的若干意见》、《广东建设金融强省“十一五”规划》、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金融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经营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金融高新区内设立并运营的金融机构的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是指在金融高新区内注册运营或设立运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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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处理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培训中心、金融创新研发中心、银行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金融高新区注册成立的非隶属于金融机构且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提供商。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是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知识处理外包服务(K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研发业务外包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后台业务总部及服务外包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或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年纳税工资薪金在30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上述机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骨干人员是指年纳税工资薪金在12万元以上且依法完税的上述机构从业人员。
第二章 奖励扶持
第四条 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作为“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以扶持金融高新区发展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金融高新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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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后台业务总部的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补贴金融高新区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及服务外包企业自建、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支出;支持金融高新区建设的其他支出。专项资金支出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额给予奖励。
(一)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1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奖励;注册资本在5—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注册资本超5亿元的部分再按3%予以奖励;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2500万元。
(二)其他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注册资本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给予一定奖励,其中: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类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地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其他类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除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外,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的不同分支机构,及不存在隶属关系但有关联的公司,只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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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实行从高奖励。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给予奖励。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独立法人的:(一)注册资本在0.5~1亿元(含0.5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再按注册资本的1%予以奖励;(二)注册资本在1—3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超出1亿元部分再按1%予以奖励;(三)注册资本在3—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超出3亿元部分再按1.5%予以奖励;(四)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非独立法人的:(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3亿元(含1亿元,不含3亿元,以下类推)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超出1亿元部分再按0.5%予以奖励;(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超出3亿元部分再按1%予以奖励;(三)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8亿元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超出5亿元部分再按1.2%予以奖励;(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对注册资本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若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独立法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若金融机构后台业务总部为非独立法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除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外,对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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