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自建、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物业,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5年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或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
第二十五条 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服务外包企业,10年内若迁出金融高新区或抽走注册资本的,应退还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创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扶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奖励或补贴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南海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奖励或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为金融高新区的发展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表彰,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07年8月30日颁布的《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2007?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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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金融 办法 通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6日印发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