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

2019-08-30 23:52

于监制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和阻隔防爆储油(气)罐标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2号)等文件对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汽车加油(气)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20号)明确了加油站储罐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以下简称“GB50156”)、《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以下简称“AQ3001”)、《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以下简称“AQ3002”)以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对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所涉及的加油站安全距离核定、施工单位资质、阻隔防爆材料质量与规格、储罐设置铭牌标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阻隔防爆技术,都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要求进行推广和应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把国家和省的法规标准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

二、严格审查相关单位资质条件

为了确保加油站储罐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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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和使用安全,各级安监部门和阻隔防爆技术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施工、材料、储罐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施工质量、安全条件和产品防爆性能等技术指标应满足AQ3001、 AQ300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首先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提交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或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安监部门确认资质证明材料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后,留存复印件,并出具符合性证明。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凡是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施工单位一律不能进行施工。不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安监部门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

(一)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所需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1、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至少要包括: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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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备的满足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的主要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4、阻隔防爆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和防爆性能自检报告; 5、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阻隔防爆材料的检验合格报告;

6、说明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所需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1、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至少要包括: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橇装式加油装置的相关生产许可证以及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明材料;

2、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文件;

3、配备的满足施工质量、安全要求的主要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4、产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及相关组件的合格证明; 5、产品属压力容器,应具有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

6、橇装式加油装置防爆性能自检合格报告;

7、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整体装置防爆性能的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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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说明其他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阻隔防爆技术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

(二)严格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制度,确保阻隔防爆材料的材质、规格和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后储罐的各项安全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三)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施工技能。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施工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管理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备和器材,满足施工现场防爆、防中毒窒息等安全保障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进行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四、认真做好施工验收和储罐标记监制工作

各市安监局应督促阻隔防爆技术施工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的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施工验收和备案以及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标记、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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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防爆储油罐标记(以下简称“储罐标记”)的申领工作。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储罐标记的加油站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各市应进行统计汇总,并将统计表于今年12月底之前报省安监局。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取得储罐标记的加油站和橇装式加油装置,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市安监局提出补发储罐标记的申请,填写《储罐标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表3)。市安监局审核后向省储罐标记监制单位提出申请补发储罐标记的使用单位名单,并转报使用单位《储罐标记申请表》,省储罐标记监制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发放。有关施工验收和储罐标记发放管理工作,按照《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工程施工验收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详见附件)。各市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安监局危化处联系。联系人:王健,电话0531-81792206。

附件:1、阻隔防爆储油罐改造工程和橇装式加油装置安装

2、工程施工验收及储罐标记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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