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过被害人盈亏情况,虽未告知亏损的全部事实,但股市有风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损风险的情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瞒家人向亲戚朋友借款后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的情况。因此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三:张州南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5)筑刑二初字第1号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省建三公司,省建三公司借款给被告人张某某是基于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任;借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并未逃匿;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借款归还问题达成协议;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归还欠款能力并实际已归还了该款项。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双方之间的借款问题,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故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案例四:樊临福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同刑初字第9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樊临福在与陈贤安、陈敦华、金文孝签订协议,收取抵押金或订金时,被害人对煤矿状况是知情的,也在煤矿做了部分工程。被告人并没有虚构煤矿经营权、隐瞒煤矿生产状况,后因煤矿兼并重组无法继续合作而产生经济纠纷,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履约不当产生的经济纠纷,属民事经济纠纷。被告人
樊临福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无罪。 无罪案例五:符仁岩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新2925刑初第15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主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与浙江省义乌市安冬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被告人符仁岩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因被逮捕导致合同部分履行,期间没有用欺骗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符仁岩不构成诈骗罪。 (二)行为人虽存在诈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案例一:任某某被判玩忽职守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瓦刑再初字第2号 裁判理由:案外人刘一宁被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动迁补偿款而判处犯诈骗罪,刘一宁上诉后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不构成诈骗罪,改判无罪。现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一宁的欺诈行为没有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判决刘一宁无罪。 (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如“自愿”交付)处分财产的,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无罪案例
一:何某甲、薛某甲、薛某乙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榕刑终字第851号 裁判理由:本案的被害人是上薛村的村民,村民从一开始就质疑上诉人何某甲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何某甲的行为无法让上薛村的村民陷入错误认识,不能基于他人错误认识获得财产,亦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无罪案例二:鄢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0624刑初10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鄢某通过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富黄公司,意在获利,无非法占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款2093300元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成立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基于这种欺诈行为受到损害。欺诈行为表现向受害人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这种欺诈行为必须是能够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该局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是该局陷入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的直接原因。鄢某的欺诈行为,尚不足以使国土资源部门陷入错误认识。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
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故,若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我们无罪辩护提供了以下思路,在案证据不能确实、充分的证明行为人无罪,但可对控方的证据链条进行质证,在证据链条中发现问题,从而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例较多,此处仅提供案例索引,供参考: 1.周新南与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7号 判决理由:虽被告人赵某甲在场见两方交接该款,但并不能得出赵某甲占有该款的结论。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占有或与周某某共同占有上述款项证据不足。涉案款项均是被告人周某某向同案人苏某甲、吴某乙所索取,被告人赵某甲从未要求同案人向其交付任何款项;公诉机关亦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编造借口以协助周某某索取上述款项,更没有证据证实赵某甲明知周某某诈骗目的仍予以协助索款,因此,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综上,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参与诈骗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
甲不构成诈骗罪。 2.巩占武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2)同刑初字第157号 3.许某姣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42号 4.陆家平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姑苏刑二初字第0425号 5.谢某被判诈骗罪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淮刑重初字第00002号 6.张永怀被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4)哈刑二抗字第8号 7.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双刑初字第00174号 8.李树龙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蓟刑重字第2号 9.樊华被控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徽刑初字(2014)59号 10.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郑刑一初字第64号 11.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赵刑初字第00007号 12.吴焕洲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浙温刑终字第595号 13.赵某甲、盛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冀刑初字第77号 14.黄基(曾用名黄国相)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 15.郭某甲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锡刑二终字第3号 16.杨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