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4)

2019-08-31 00:12

判决书 案号:(2015)岚刑初字第269号 17.赵井田、隋尚志、李景文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黑7101刑初17号 18.苏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仓刑初字第563号 19.刘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延刑初字第347号 20.王军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冀01刑终763号 21.熊某某、胡某某被控诈骗罪等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高新刑初字第109号 22.何XX被判招摇撞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黑06刑终281号 23.王健被控诈骗罪等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陕0821刑初501号 24.赵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71刑终4号 25.韦玮、姚国强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浙06刑终362号 26.乌忠恕、房艳霞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辽14刑再3号 27.张伟华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 案号:(2016)内刑再2号 28.姚美阳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303刑初501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不能形成认定被告人姚美阳诈骗被害人戴某钱款犯罪事实的完整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美阳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五、特殊类

型的无罪判例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只是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 无罪案例一:李某被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新刑初字第4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925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李某、赵某诈骗罪的指控,因该部分事实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延续,应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故该指控罪名不妥,被告人、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成立。 (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 1.赵宗臣被判行贿罪、贪污罪、诈骗罪,王官直被判贪污罪一案再审判决书 案号:(2010)豫法刑再字第36号 判决理由:关于赵宗臣申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及意见,经查,二审判决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直接增加诈骗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赵宗臣的该项申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 (三)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 无罪案例一:迟某某被判职务侵占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3)蛟刑再初字第1号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没有如实起诉,

对部分事实的隐瞒属民事欺诈行为,但不是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只有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才构成妨害作证罪。没有规定当事人自己作伪证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从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是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使另一方自愿将财物交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从本案来看,原审被告人欺诈的是法院,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从客观方面来看,蛟河市医药总公司(蛟河制药厂)并非是自愿将财物交出,而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实现的。因此,从诈骗罪犯罪构成四个要件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不一致,缺少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迟某甲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案例二:张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5月16日) 案号:(2013)安刑初字第36号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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