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腐败的危害、成因与对策
引言
在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腐败现象不容忽视。
司法腐败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被突破,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严重削弱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严重阻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因而,必须把治理司法腐败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突出任务,从根本上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体系。本文探讨的司法机关仅限于法院和检察院,司法人员仅指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人员。 现就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危害、成因及特点以及解决对策作一探讨。
一、司法腐败表现形式及危害
(一)表现形式
毋庸讳言,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影响更大。如“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等等。但是令人震惊的是此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至少在当地是平常事,更为震惊的是在办案人员眼里是小事。在现实生活中比如:
1、利用审判权、检察权受贿犯罪占较大比例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为司法腐败人员提供了违规操作、违法执法的平台。这类案件突出表现在少数司法人员利用司法职权,以案谋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从作案手段看主要表现为:(1)利用主管案件审理、办理案件的司法职权为当事人或律师谋取利益。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昌尤在1997年至2002年,利用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十四次收受武汉晶都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红人服饰公司、武汉恒泰光电产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贿赂共计20.8万元,其买房时一次收受某律师“赞助”就达10万元。(2)利用执行权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贿赂。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王卫平、助理审判员田刚、执行裁判监督庭助理审判员董毅,采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中止执行、接受律师请托在案件执行中给予帮助等手段,为诉讼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烂尾楼工程复工和拍卖中谋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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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别收受贿赂29万元、161万元、124万元和69万元,均被立案查办。(3)利用委托中介组织评估、鉴定、拍卖、审计之机,索贿受贿。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裴洪泉受贿的事实都和他分管法院破产、房产审判业务有关,他在1996年至1998年,利用担任经济审判第三庭(原破产庭)庭长的职务之便,为广东省拍卖业事务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50万元、港币20万元。(4)利用司法职权为妻儿、情人、亲戚等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如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崇楷、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歧等都是此类情形。(5)利用司法职权形成的便利优势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内江市检察院原检察长陈世中,在任达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涉嫌收受达县斌郎乡副乡长刘福斌贿赂51万元,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成功竞买达县建设煤矿。[1]
2、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严重
有的司法人员在人情、金钱面前,经不起诱惑,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徇私枉法,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如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主任缪国平合伙触犯法律造假公证书,这样的机构必须保证绝对的公正,国家公证处代表着国家政府来执行法律证明的职能,可是他们合伙造假,互相串供包庇,联手制造假签名,假公证,假鉴定,篡改,灭失,掉包,栽赃受害人,三年多来到处举报,投诉,报案,他们互相推委扯皮,不督查,不立案,严重违规违法,徇私舞弊,认假造假,制造冤案!导致不法分子至今还消遥法外.
3、玩忽职守等不作为犯罪影响恶劣
有的司法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又犯罪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等事故。《检察日报》曾载文《从主诉检察官玩忽职守案中吸取教训》报道,湖南省检察机关的一名主诉检察官在办理岳某涉嫌抢劫、寻衅滋事案中,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没有严格掌握起诉与撤回起诉的条件,没有严格依照程序退回补充侦查,导致岳某被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又酿出一起持枪杀人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错误采信证据,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757000元的重大损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审判员李华乐在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不认真调查被查封财产权属状况的情况下,即违法结案,致使丰源公司的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2]
4、利用司法事务管理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时有发生
有的司法人员利用管理公款公物的便利贪污。2005年,号称“中国法官第一贪”
的吉林高级法院执行局前法官李承禧因贪污4500万元执行款,被判处死刑。1999-2001年,李在珠海办的一宗执行案中,402套总值过亿元的房产,被珠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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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拍卖、交付买主;之后,李承禧以吉林高院名义,对这402套房产重复查封、拍卖、成交,其中147套过户给新买主,其他房产至今处于争议状态。所得执行款,悉数落入李承禧个人腰包。有的利用管理基建工程的便利索贿受贿。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泽民在该院新建办公大楼基建工程招投标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收受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林贞平为感谢其帮忙而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于1998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请托人提供案件并为案件胜诉提供帮助的同时,还利用为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承揽法院审判业务大楼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提供帮助等手段,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张某等十余人给予的财物及侵吞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97.28万元,被判处死缓。有的利用掌握司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之便,将从外单位要来的“赞助款”、“返还款”和执行回款等公款,该入账的不入账,该上缴的不上缴,形成单位“小金库”,大肆侵吞、挪用。如,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在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天津市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1400万元挪用给天津市德祥有限公司使用。[3]
(二)危害
“打铁还得自身硬”这句俗语包含着两个方面的意思。一个是说打铁者要有力气。没有力气抡不起大锤还能敲打烧红的铁吗?另一个意思是说要懂得打铁的技能和技巧。一般的铁匠都是一个大师傅,一手拿着小锤,一手拿钳子夹着烧红的铁块儿。他用小锤子敲打,引导着那大锤的用力的砸。抡大锤的要听拿小锤的指挥,砸哪里、砸到什么程度,都要听从指挥。两个人要配合好,才能既把铁砸匀实了,还能省力气。所以,打铁先得自身硬。这自身硬工夫是要经过长时间的锤炼才能得到的,不是一日之功,更不是手到擒来,必须要流汗,尽力,用心。打铁是这样,司法干部队伍的锻造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当然司法腐败的危害不会如此简单,具体如下: 1、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致命残害,亵渎了神圣的法律
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劳动人民的意志,代
表了党和政府的宗旨,是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保障。但一些执法人员却执法犯法,置党和人民利益于不顾,藐视法律,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在一些人的眼里,法律犹如他手中的面团,想怎么捏就怎捏,想怎么摆布就怎么摆布,对法律任意亵渎。如四川绵阳市的特大贪污犯程秋菊被判处死缓仅仅入监一个多月,便浓妆艳抹,招摇过市地出现在大街小巷。原因何在?原因就出在四川省绵阳市管教干部高伦山身上。高伦山忘记了自己头上的国徽和肩上的重任,贪色枉法,亵渎神圣的法律,结果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此事件轰动全国,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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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国家财产蒙受极大损失
司法腐败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案件中,只能服
从法律,处于中立者的地位。腐败行为则会导致有法不依,偏袒放纵一方而限制约束另一方,使案件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果是误导人们对司法的认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社会上流传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子没进门,两边都找人”的说法。放纵犯罪,使国家财产蒙受极大的损失。司法机关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侵犯的专政机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犯罪,就会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及时追究,就会使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如一些执法人员充当内奸,为经济犯罪分子通风报信,致使经济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的事例常闻不鲜。通风报信的结果,使一批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受不到及时打击,使国家大量公款追不回来。[4]
3、动摇了反腐败信心
司法的重要性如西方哲学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笔者认为,归根结底,司法信任危机是由司法不公造成的。
4、司法腐败放纵犯罪损害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
腐败的最终结果是使社会处于不公正状态。有些司法人员包庇犯罪,为违法犯罪
者通风报信,对正当的诉讼当事人索、拿、卡、要,这不仅阻碍了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也导致了司法环境的恶化。司法腐败冲破了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人民群众获取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破灭,民众不再相信司法机关,进而对国家法律失去信任和尊重,法律也将不能被普遍遵守,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司法腐败直接动摇着法律权威,而法律权威是国家权威的基石,若其被破坏,国家权威就受到威胁,社会将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司法腐败的成因及特点
司法腐败是指行使司法权力的主体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不认真
履行法定义务,或者滥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管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违法、渎职行为。
司法腐败的产生既有社会历史根源和思想根源,更与我国现行的某些政治、经济和司法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笔者试从以下五方面分析司法腐败的成因,并概括司法腐败的特点,藉此寻求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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