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

2019-08-31 09:32

AC3309003-2009-006

沪国资委统[2009]15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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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国企 财务审计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市审计局、市财

政局、市国资委归口管理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上海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校对:张培艺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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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范改制审计行为,保证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5]6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改制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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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委托主体)

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委托方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第七条 (选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按照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执行。 第八条 (资质要求)

承办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人; (二)拟在改制完成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股权受让对象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三)2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四)拥有从事企业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并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任务;

(五)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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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费用)

改制财务审计费用由审计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审计费用从其约定。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计依据)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基准日)

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

改制财务审计的范围为改制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或《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指审计基准日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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