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3)

2019-08-3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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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成本和利润;

(十四)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有附加性限制条件的,应同时披露附加性限制条件。对政府补助限定了用途及会计处理的,也应做出说明;

(十五)对于抵押、担保、票据融资、票据质押、贴现及其他或有事项等相关信息进行完整披露;

(十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改制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改制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企业类似权力机构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企业类似权力机构在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过程中,应对提供的与改制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新老股东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监事会责任)

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应当监督指导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内审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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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审机构在改制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子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委托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改制财务审计工作程序;

(三)对于改制中涉及的特殊子企业或难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境外子企业,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改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责任)

市国资委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程序进行抽查,并对重点企业的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限入制度)

对在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从事本市国有企业各项审计工作,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后续监督)

对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中反映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追查责任)

对在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国资委或企业集团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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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暂停企业改制工作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特殊行为)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对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其他行为)

国有企业其他非改制行为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6]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备案表

2.改制财务审计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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