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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计量单位、项目工程量。
11.6人工、机械台班及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价由投标人自行确定计入投标报价,但报价不得低于企业自身的成本价。投标人须在工程项目清单中列出所报的设备、材料等的生产厂家、品牌、规格等。
11.7本工程风险范围含项目综合单价、材料单价(三材除外)、机械单价、人工费、挖填方及淤泥工程量与实测的误差、正常天气造成的影响等,在实施期间均保持不变,市场波动、政策性价格调整、施工方案变更等均不予调整。具体为:
①各投标人须将围堰、导流、抽水、临时租用土地、便道、交通围护等临时工程或措施等费用列入综合单价内,今后不再调整。
②现有青苗、树木、耕植土、障碍物、地下废弃管道管线、井、废弃构筑物等清除运输费用应列入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中,今后不再调整。
③各投标人的报价应考虑取弃运土点,及挖方、填方、淤泥、垃圾、材料等的运距。 ④挖方、填方、淤泥工程量与实测的误差列入综合单价中,今后不再调整。 ⑤正常天气具体指日降雨量150mm以下或风速11级以下。
11.8如对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须于2006年1月7日北京时间16:00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经核对后,将提出修改通知;中标公示后一个月内,如工程量少算、多算、漏算部分超过中标价±3%以上,仅对超过±3%以上部分给予调整,±3%及以内部分不调整;在实际施工中,中标人均须严格按图施工。
11.9本工程拟于2006年2月8日开工。因本工程道路施工正抓紧组织,将对景观绿化工程全面开工造成影响,投标人须考虑其影响,今后招标人将不会对此进行补偿。
11.10本11条款是对投标报价进行说明。如本条款与本招标文件内其他条款有不一致,以本条款为准。
12.投标文件有效期
12.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算,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载明的天数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做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要求,而不会因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否的规定仍然适用。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13.2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有关的银行汇款单据复印件放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正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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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第12.2条的规定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3.4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3.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予以退还,其期限最迟不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28天。
13.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提交了履约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退还。 13.7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5条和26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书,企图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
(6)投标人在投标过程所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 14.选择方案 无技术性选择方案。 15.投标文件的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均应采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若有加长或加宽的图表可折叠)。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其中:
15.2.1商务文件正本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按招标文件具体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应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中,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书。
15.2.2商务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页应由投标人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预算员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应提交该签署人员的造价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查)。本项目对造价执业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执业资格证书所在单位为准。如执业人员资格变更的,则以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为准。
15.2.3招标文件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则施工组织设计正本第一页密封处应有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在改动处盖章或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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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招标代理)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投标文件的送交
16.投标文件的装订、包封、密封和标志
16.1投标文件的装订须符合前附表第16项的规定,但招标文件有要求投标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其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须符合本须知第16.3条《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装订和标志的规定。
16.2投标文件之投标函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本须知第16.1条规定的要求装订,其包封、密封和标志规定如下:
16.2.1将投标函文件和商务文件的正本、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将投标函文件和商务文件的副本、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并在内层包封上分别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再将两个内层包封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16.2.2内层和外层外封都应写明:
(1)写明招标代理单位(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名称; (2)标明本须知前附表所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
(3)并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在前附表第19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6.2.3在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6.2.4上述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和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16.3《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装订和标志规定详见前附表第17项规定。
16.4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装订和标志的规定详见前附表16项规定。 16.5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代理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
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
17.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由招标代理机构签收。
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可以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7.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招标代理)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18.1在按本须知第17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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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代理)将予以拒收。
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9.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签收。
19.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送交。
19.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定标办法》第5章第2节的规定办理。
19.4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3.7条的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 开标与评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既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并主持进行。
20.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经理应参加开标会议,同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项目经理随带本人身份证、项目经理证。开标会议上有关部门查验身份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经理不能出示以上证件、资料的,视为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0.3开标会议程序
(1) 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 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 (3) 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和名单; (4) 主持人宣读开标及评标的工作纪律等有关事项要求;
(5) 由有关部门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0.2条规定,并由招标人公布查验结果;
(6) 由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共同查验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且按照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的逆顺序,当众宣布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修改或撤回通知以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最后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7) 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8) 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休会,投标人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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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评标
详见附件:《评标定标办法》。
(六) 合同的授予
22.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招标文件附件评标定标办法的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23.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评标委员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保证金将退还给投标人。
24.中标通知书
24.1定标后,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等备案资料各一份,并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
24.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5、合同签订
25.1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与招标人协商合同事宜,并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5.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5.1条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向第二中标候选人授标。
25.3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5.1条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对中标项目施工的部分项目如果需要分包给他人完成须经招标人同意,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此种情况下,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25.5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6、履约担保
26.1本工程提交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不含预留金部分)。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不允许开具银行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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