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的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尊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指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
2、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3、行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人有意识的活动。
4、人身。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更、发生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分类: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
如合同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是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中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章和国际条约。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分类:
1、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做的分类。 2、 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做的分类 3、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所做的分类
4、 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做的分
类
5、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根据法的主题、调整对象和渊源所做的分类 6、 公法和私法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其次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我过现行的法律体系大体可划分为七个主要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的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做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和民事诉讼都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之间选择一种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以法定
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的仲裁: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案件: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的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主要是针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违约金是约定的,是指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敬业禁止的约定而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补偿。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违约金的支付只能是劳动者,赔偿金的支付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8%
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本人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月均工资的60%缴纳;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月均工资的300%缴纳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方法: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计算法
●年度计算法计算公式
至本年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率*1.083*?)
●月积数计算法公式
至本年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上年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基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本年记账月积数=Σ{n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个几张月份,1≤n≤12)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数
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发月数 个人养老金计算方法: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
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按15个月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按18个月累计病休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累计病休计算;24个月按30个月累计病休计算。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工作中或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遇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专用存款账户适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基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公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均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时,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首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发地产开发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4、面粮油的收购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政、团、工会经费等专用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临时存款账户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票具责任:票均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想支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检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想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付款: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等。
票据行为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等规定的,其签章无效,单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背书分为背书转让和非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转让;
非背书转让是指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背书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形式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行其职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和期后背书。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应于商业汇票。
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力承担、记载承兑事项等。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担保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票据追索分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呗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