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可并理解其负有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责任的事实,注册会计师仍然可能认为,为提醒管理层而需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本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事项。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
2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而异。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包括的有关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信息,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确定。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规范了如何描述管理层的责任。除本准则第十条要求列明的事项外,审计业务约定书还可能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1)详细说明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
(2)对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3)说明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得到恰当的计划和执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4)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审计项目组的构成; (5)管理层确认将提供书面声明(参见本指南第13段);
(6)管理层同意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提供财务报表草稿和其他所有附带信息,以使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完成审计工作;
(7)管理层同意告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注意到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事实;
(8)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9)管理层确认收到审汁业务约定书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24.如果情况需要,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 (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2)对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安排; (3)在首次审计的情况下,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存在)沟通的安排; (4)说明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可能存在的限制;
(5)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6)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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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附录1和附录2列示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 组成部分的审计
25.如果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同时也是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向组成部分单独致送审计业务约定书: (1)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2)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3)与审计委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母公司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5)组成部分管理层相对于母公司的独立程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参见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26.在本指南第22和第27段所述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某些条款,注册会计师仍需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获取管理层认可并理解其负有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的书面协议。然而,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层的责任与本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效果上是等同的,则书面协议中可以使用法律法规中的措辞。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27.规范公共部门审计的法律法规通常对注册会计师的委任作出规定,并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和权力,包括接触被审计单位的记录和其他信息的权力。如果法律法规已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作出足够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仍可能认为签订与本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相比更全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有益的。 四、连续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28.注册会计师可以决定不在每期都致送新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书面协议。然而,下列因素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条款或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1)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2)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3)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 (4)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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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7)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 (8)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五、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
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
29.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于下列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 (1)环境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2)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3)无论是管理层施加的还是其他情况引起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理由是否合理,特别是审计范围存在限制的影响。
30.由于环境变化导致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或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性质存在误解可以认为是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合理理由。
31.相反,如果有迹象表明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的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该变更不能认为是合理的。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就应收款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审计一单位要求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则该变更是不合理的。
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的要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32.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前,接受委托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除考虑本指南第29段至第31段提及的事项外,可能还需要评估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的影响。
33.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审阅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具有合理理由,截至变更日已执行的审计工作可能与变更后的业务相关,相应地,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的工作和出具的报告会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相关服务业务出具的报告不应提及下列事项: (1)原审计业务;
(2)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
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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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执行的程序。
六、业务承接时的其他考虑
(一)相关部门对财务报告准则的补充规定(参见本准则第十八条)
34.如果相关部门对涉及财务会计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从运用审计准则的角度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既包括被认可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也包括这些补充规定,但前提是这些补充规定与被认可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不存在冲突。例如,相关部门规定了除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之外的其他披露,或缩小了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可作出选择的范围。
(二)相关部门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影响业务承接的其他事项(参见本准则第十九条)
35.相关部门可能规定审计意见中使用“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等措辞,而注册会计师认为相关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不可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报告中使用的规定的措辞可能与审计准则的要求存在明显不一致(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三)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的规定(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一条)
36.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除非注册会计师遵守了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否则不应声称遵守了审计准则。如果相关部门规定的审计报告的结构或措辞与审计准则要求的明显不一致,并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在审计报告中作出的补充解释不能减轻可能的误解,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审计报告中声明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对公共部门实体的特殊考虑
37.在公共部门领域,法律法规可能对公共部门审计提出具体要求。例如,如果被审计单位试图限制审计范围,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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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参见本指南第23段和第}4段)
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本附录为注册会计师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供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参考格式。本约定书不具有强制性,仅作为一种指引,注册会计师可结合本准则中概述的考虑事项使用。本约定书是针对单个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而起草的,并且需要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作出修改。如果拟用于连续审计(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则需要予以修改。就拟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否适用,注册会计师可寻求法律建议。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ABC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 x会计师事务所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20 x 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x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x1年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20x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x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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