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指南》(4)

2019-08-31 10:5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行审计工作,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然而,我方将以书面形式向贵方通报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除下列情况外,我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贵方信息予以保密:(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层的责任

我方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是贵方已认可并理解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二)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向我方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1.允许我方接触与编制财务报表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 2.向我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其他信息;

3.允许我方在获取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我方认为必要的ABC公司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作为审计流程的一部分,我方将要求贵方对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我方期待在审计过程中与贵方员工进行通力合作。 四、其他相关信息

[插入其他信息,如收费安排、计费方法和其他特定条款(如适用)。] 五、审计报告

我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如果贵方完全接受本业务约定书的条款,谨请在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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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约定书上签名并盖章,并将其中一份经签名并盖章的约定书交回我方。如果贵方对本业务约定书的条款尚有疑问,或者希望对某些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与我方联系。

ABC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xxx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二Q x二年x月x日 二Q x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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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附录3:(参见本指南第10段)

确定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本附录为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提供指引。

1.正如本指南第10段的解释,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未规定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当被审计单位在该国家或地区注册或经营时,管理层需要确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这些国家或地区,通常的做法是使用本指南第8段所描述的某一准则制定机构制定的财务报告准则。

2.值得指出的是,可能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存在着既定的会计惯例,这些会计惯例被普遍认为是在该国家或地区内经营的某些被审计单位在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果采用这种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这些会计惯例综合起来能否视为构成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如果会计惯例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已得到广泛使用,则该国家或地区的会计职业界可能已经考虑过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可接受性,而注册会计师不必再考虑。另外的情况是,通过考虑会计惯例是否表现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表现出的特征(见下文第3段),或通过将会计惯例与现有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比较(见下文第4段) 注册会计师可以确定会计惯例的可接受性。

3.为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预期使用者有用,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表现出下列特征:

(一)相关性:指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与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和财务报表的目的相关。例如,对于一家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企业,根据信息是否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对共同财务信息的需求来对相关性进行评估。这些财务信息需求通常是通过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列报而得到满足的。

(二)完整性:指能够影响依据财务报表得出的结论的交易、事项、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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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11号》

和披露不存在遗漏。

(三)可靠性:指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反映了事项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只是其法律形式(如适用) 并且在相似的情况下使用这些信息,将会得出合理一致的评价、计量、列报与披露。

(四)中立性:指在财务报表中提供的信息不存在偏向。

(五)可理解性:指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清晰、易于理解,且不会产生严重的理解分歧。

4.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将会计惯例与现有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进行比较。例如,注册会计师可能将会计惯例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比较。对小型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可能将会计惯例与经授权或获得认可的准则制定机构为此类被审计单位专门制定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进行比较。如果注册会计师进行这种比较并识别出差异,在确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惯例是否构成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对这种会计惯例的采用或在财务报表中对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描述是否导致财务报表产生误导。

5.如果为满足个别偏好而将多种会计惯例汇总在一起,不能视为编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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