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

2019-08-31 11:48

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鲁安监发[2006]95号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储存安全监管督查组在我省的督查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迅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管理力度。交通部门要会同安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力度,要结合年度审验全面审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不合格的人员要接受重新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业务;要督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事故隐患、事故处理等各种台帐;要督促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设施;加强证、卡的使用管理,随车携带的证、卡要齐全,严格落实出车前检查制度。对发生的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采用先进技术,改善监控手段。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和《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要求的GPS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和安全监控系统,否则,交通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年审手续。公安部门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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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爆炸和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控,督促有关企业按装符合要求的GPS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否则,不予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已经安装的车辆,为确保其发挥应有的效能,待国家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接口标准出台后,尽快完成改装升级。

三、加强联合执法,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安监、公安、交通三部门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充装单位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在三季度部署开展一次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承运人的安全检查。安监部门要从强化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主体责任入手,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突出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剧毒溶剂充装单位的整治,重点打击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严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审查关,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交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坚决收缴其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要认真核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托运人的有关资质、承运企业许可证项目、专用车辆类别及技术等级状况等进行认真审查,通过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路检路查,规范托运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各地安监、公安、交通三部门要加强协作,抓紧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卸载基地,尚未确定的要抓紧确定,已经建立的要尽快完善条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

(四)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处置能力。各级安监、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施救机制,加强路面事故状态下应急处臵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确保应急预案的可靠、有效。同时,要建立完善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有关专家等信息库,一旦发生事故,确保应急救援物资、施救队伍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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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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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臵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 和重申规定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六)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臵措施、应急电话以及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还要提供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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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承运人必须取得交通部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二)承运人必须定期将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为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臵器材和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3—2005)要求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要安装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的安全标示牌。

(三)承运人必须为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应经交通部门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随身携带上岗证件。

(四)承运人应查收托运人提交的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臵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不提交的,不得承运。

(五)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索取公安部门核发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七)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并随车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定期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姓名、托运单位名称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九)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剧毒化学品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向本单位负责人、托运人报告,并及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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