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法人
一、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定义:出资人,对所出资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本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链接】法人的独立人格 独立财产 独立责任
1、独立人格——即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同于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机构等) 2、独立财产——即法人单独享有所有权,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出资人——不同于合伙和分支机构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而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责任财产
3、独立责任——即法人的所有责任都自己独立承担,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财产为限,也正因为此,出资人才享有有限责任。
常见命题1、:法人是否能承担有限责任?
答:只有当法人作为出资人出现时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比如:王某与正理拖拉机厂共同出资,组建了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聘请张某担任总经理。问:各主体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独立责任;王某和正理拖拉机厂承担有限责任。 常见命题2:总分与母子公司的比较
总公司——分公司,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一个主体! 母公司——子公司,如吉利集团公司——吉利大学,两个主体!
常见命题3:公司何时不能承担独立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0-8】李某与合伙企业“大木采石厂”出资组建法人“大木采石有限公司”。聘请陈某担任经理。谁承担“有限责任”? A、“大木采石厂”对合伙企业债务 B、“大木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债务
C、李某与“大木采石厂”对“大木采石公司” D、陈某对大木采石公司 答案: C
【2008-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本题B选项正确。 答案:B
二、法人的“出生”与“死亡”
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相当于出生;终于注销登记,相当于死亡。 对于此,司法考试中有三种可能的命题点: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同一性,即在时间上同时存在,这一点和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对于法人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 2、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法人是否还是民事主体?当然是!只要没有注销登记,法人就没有“死亡”,就是一个民事主体。 3、清算中法人的能力问题。清算中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如何表述是恰当的?对此四种说法,一定要精准掌握: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正确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错误 三、法人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同
1、性质上的限制 ①享有人格权
②不享有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身体权、健康权、身份权及继承权等
2、法人的经营范围 要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超过进入特许、限制经营行业外,有效【合同法解释(一)10】
但经营范围对法人内部有用,能对相关责任追究责任。
3、目的事业的限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否?
只要不违法,即是有效的。因为这样符合合同对于当事人自己意思的尊重,也符合生活常识。
【2002--15】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知识。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包括三项,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题中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甲乙的买卖行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属于有效法律行为,虽然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但是并不影响该行为的合法成立。 【答案】:A (二)民事行为能力
1、开始、结束和范围与权利能力一致——与自然人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分离的,权利能力人人都有,而行为能力则需要一
定的条件: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正常!
2、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两者是一个主体,只要是以法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后果一律由法人承担。
关于这个点的考察方式通常如下,有必要精准掌握: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错误 3、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
要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相对人是善意,有效【合同法50】 内部授权对内有效。
【2006-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此,只要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规定,只要第三人为善意,也应认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责任。所以选C.对于A项,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企业法人的授权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项错误。
【答案】C
(三)责任能力(内外有别)——本部分最重要的考点
1、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包括越权行为 2、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包括侵权行为
3、对从事的非法活动负责——超越经营范围、抽逃资金等
4、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对于债权人不生效力,正所谓内部约定,不得对外!不管债务在内部如何分配,对于债权人依然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该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乙丙公司对于债权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分立时的债务承受
【2009-30】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
答案:A
四、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 公益法人
传统民法 社团法人
如,公司、学会、俱乐部 私法人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如,基金会、捐赠而成的寺院、图书馆
重要: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财产的来源 成员出资 社会捐赠 是否有成员 出资者为其成员 无 是否有赢利性 赢利性、公益性 公益性 【链接1】我国的法人分类: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1)判断标准——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行使国家权力 (2)依法设立——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
(1)大多为国家拨款,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但其性质仍具有公益性! (2)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成立时即获法人资格;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获法人资格。
(3)对其财产的权利——类似所有权——占有、使用和有限制的收益、处分 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不是传统民法中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 常见的关于这个知识点的题目设计,需要精准掌握: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错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错,一定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时获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完全相同。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错
D.非企业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错,还有机关法人
【链接2】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分类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重点要掌握私法人。 私法人又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人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这里的社团法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两者既有重合,又有区别。
比如公司是社团法人,但不是社会团体法人,因为在中国的法人分类中,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的一种。
再比如,基金会之类的组织,是中国的社会团体法人,但是,不是传统民法中的社团法人,而是财团法人。
五、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掌握这一点重点是把握法人机关的性质——简单概括就是: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于法人而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同时,法人机关的三种类型中,并不是任何一个法人都必须齐备,即并不是每个法
人机关都是必设的。具体如下:
权力机关,也叫意思机关,非必设;并且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有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必设,因为没有了执行机关,法人没法进行正常的活动。 监督机关,非必设。
权力机关(意思机关,由“出资人”组成;或由“出资人”授权)
法人机关 执行机关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 监督机关
要点1:财团法人,无权力机关(意思机关)
要点2:执行机关为必要机关,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属于其中 要点3:监督机关非必要机关
法人机关的性质——要点:法人的“组成部分”(并不独立于法人) 【2005-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考点】法人机关
【解题思路和依据】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我国法人本质采用法人实在说,因此法人机关与法人视为一体,因此法人机关的行为视为法人行为。故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依附于法人人格。故选项A的说法正确。由于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财产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无成员,只是表现为独立的财产。因此财团法人只是管理机构,而没有股东会等意思机关。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多认为是法人机关的委托代理机构或者受雇佣机构,因此分支机构并非法人机关的一种。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民法理论认为,监督机关并非所有法人必设机关,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答案】ABD 第四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实体系
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 合法民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行为) 确定无效 合同、处分权利、非法民事行为(效力瑕疵)
可变更、可撤销 行为 婚姻、收养、遗嘱 效力待定 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先占、创作、发明、侵权、违约 1、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有5种:合同行为\\处分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遗嘱行为,这要求有行为能力。
(2)非法民事行为:无效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 2、事实行为(除5种民事行为外都是事实行为):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先占\\创作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