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2)

2019-08-31 13:39

第十三条 综合分析是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分析、判断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清偿债务意愿及是否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 分析经济环境对担保项目和借款人的影响,主要包括:项目产品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经济寿命期;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场风险程度及政府的管制程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借款人的未来发展趋势。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1. 偿债能力 (财务杠杆比率、流动比率); 2. 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 营运能力(效率比率); 4. 资产质量; 5. 资金结构;

6. 预测近3年的发展趋势。

现金流量分析是要预计在未来的还款期间内,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偿还银行借款。 (四) 分析反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重点分析担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质押是否合法合规,与抵押物、质物的流动性相关的预期变现难易程度、交易成本和价格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五) 基本风险度分析。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结束,责任人须向评审会提交《担保调查报告》。《担保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况;

(二) 项目基本情况;

(三) 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四) 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六) 反担保情况;

(七) 与银行往来及或有负债情况;

(八) 综合分析该项目风险程度;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 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有不良信用纪录、出具虚假资料、违法违规等问题,或借款人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致使初审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责任人应在《担保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中止担保项目处理表》,担保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责任人将处理结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暂缓处理影响项目初审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初审自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如超过5个工作日,责任人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 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十七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包括两个环节,即部门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将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交的各项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提交担保部,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对上述资料进行评审。部门评审的重点是项目资料和《担保调查报告》。

部门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 对反担保措施提出意见;

(三) 对报审资料从法律角度加以审核;

(四) 对项目的风险度进行评价;

(五) 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价。

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担保项目评审书》的一至八项。

部门评审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条 部门评审完毕后,将《担保项目评审书》连同其他资料按照规定权限一并提交有关审批人审批,需要会议评审的进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组成,特殊情况监事列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 评委会全体成员;

(二) 项目责任人和协办人;

(三) 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工作程序

(一) 评委会至少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资料有责任人负责提交。

(二) 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会议人员未达应参加会议人数的半数,则会议改期进行。

(三) 责任人报告项目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协办人作补充说明。

(四) 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审核意见。

(五) 评审委员会和参加会议人员质疑,调查责任人和协办人答疑。

(六) 参加会议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七) 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与会大多数人的意见后提出总结性评审意见。

(八) 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加会议评审人员须在《担保项目评审书》的第九项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九) 按照公司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意见填列《担保项目评审书》第十项。会议评审和审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 担保审批权限,包括担保额度、担保展期、担保逾期及撤保的审批:

(一) 担保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担保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三)担保额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 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表决,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对部门审核、会议评审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评委会指定专人记录,内容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对项目的意见及评委会主任最后综合意见。会议形成的文书、资料归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需进行复议

(一) 公司评审委员会否决(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不同意),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二) 多数评审人员质疑,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的项目;

(三) 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3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复议仅限一次。对复议的项目,自项目初审程序开始办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确定责任人。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评审通过后,由责任人通知借款人、贷款人和反担保人办理有关签约手续。

责任人要确认贷款人的承贷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担保部安排专人办理签约手续,一般情况下责任人为经办人,签约程序如下: (一) 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资料。

(二) 由担保部、综合部审核上述合同文本,对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合同条款应及时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谈判,将修改意见填写在《合同审核表》中,报总经理审定。

(三) 责任人登记《担保项目合同登记表》,确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编号,填写合同内容并在经办人处签字。 须注意的事项:

1.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的“其他约定”要注明“本合同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办妥抵(质)押手续后,保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收到保证人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需要抵(质)押人对抵(质)押物进行保险的,保险期限至少要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投保总值不得低于抵押物、质物总值,保单要注明我公司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须存放我公司。

(四) 对填写完内容的合同文本再进行一次审核,方法与本条第(二)项相同。

(五) 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等签字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必须当面签字、盖章,公司至少应有2人在现场。 (六) 法人代表、公司签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完签约手续的项目资料由责任人负责管理。重要合同和证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质)押登记证件等须单独重点管理。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担保必须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力质押、保证金、保证等。

公司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反担保人提供抵押物、质物的范围,按《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责任人负责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应取得抵(质)押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力证书》或经抵(质)押登记部门签章的《抵(质)押登记表》等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60%;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40%;动产质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等权利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三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三) 连续3年(含当期)以上盈利;

(四) 企业资信和经济实力要优于借款人;

(五) 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保险。 第八章 担保收费

第三十四条 担保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担保费实行一次性收取。

每宗担保业务收费计算低于2 000元时,按不低于2 000元收取。

对过桥担保项目,按担保额的2%一次性收取担保费。

第三十五条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公司签署《放款通知单》之前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 1 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2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若逾期支付,按应缴担保费的20%收取违约金。代偿后的资金占用费按《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签署《委托保证合同》时,应确认担保费率和担保费金额。

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责任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督促借款人缴纳担保费。

担保费由担保部负责计算和催缴,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核实和收款。

收到担保费当日,责任人填写经办人填写《担保费收缴确认表》,担保部和公司财务部门核实后报总经理核准。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缴费后,责任人填写一式2份《放款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已经与反担保人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请贷款人见此通知后为借款人放款”字样,送担保部、综合部核对抵押登记手续完备情况,报总经理签批后送贷款人。

贷款人签收《放款通知单》,为借款人放款。

责任人将《放款通知单》(银行已签收)和向借款人索取的借款借据复印件存档。 第九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担保项目后期管理(保后管理),是指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放款至担保终结的过程的管理,包括担保项目检查、展期、逾期及撤保项目的处理等。

第四十条 担保项目的检查由担保部负责。检查前要制定检查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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