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习题 -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 - 图文(2)

2019-08-31 13:43

性行动可以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的顺利进行,达到相应的谈判目标。区域贸易协定(RTAs)构建基础的拓展和深化使得更多的国家在诸多方面都有了共同利益。一方面,广大的成员基础意味着多边贸易谈判实际上不是在100多个国家间进行,而是由几大区域国家集团主导;另一方面,成员间广泛的共同利益能更有力地保障区域内部的一致行动。 (4)区域经济作为多边贸易的先行者,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奉行“最惠国待遇原则”,而实行“非互惠原则”,并体现“授权条款”的精神,这样的理念使得经济合作组织内的国家更易于达成协议,开展自由化贸易,从而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发展。(5)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行动一致性推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 我们在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WTO提出的挑战:

(1).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成员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更加难以妥协。一方面,国家个体的谈判自主性因其背后区域集团的存在而受到限制,身份的交错重叠也使单个国家面临更复杂的利益取舍,谈判立场趋于保守;另一方面,几大国家集团实力相当,一旦形成对峙,多边贸易谈判就很容易陷入僵局。(2)WTO中的“授权条款”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之间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时,可利用“授权条款”的规定给予区域内成员更优惠的待遇。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有时可能成为规避多边贸易体制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工具,削弱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多边性。(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具有潜在的干扰性。传统区域贸易协定的区内外歧视待遇与WTO非歧视原则的矛盾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日益复杂并深化。(4)区域经济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

国待遇原则。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5)区域经济一体化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6)区域经济一体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贸格局中的差距

一体化组织还是加入WTO,都是各国出于国家利益,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做出的对外经济贸易选择。当前大多数国家前所未有的参与到两大趋势中来的现实表明,多变主义和区域主义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两者都存在缺陷,都需要在矛盾中寻找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契机,也正是在这种冲击磨合中,WTO才能不断完善自己。

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越来越深。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一国在制订某种经济政策时,不仅会影响到本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对它国产生影响。同样,它国制订某种经济政策也会产生类似的双重效应。所以,各国之间在政策选择上存在着利害关系,它们在进行某一经济决策时,不能不考虑到彼此的反应。对策论正是以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研究对象,世界经济一体化不过是各国在开放政策方面从利益相互冲突走向协调的结果。这是应用对策论进行分析可能得到的一个结论:当今各国经济相互依赖已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各国间存在利害

冲突,但任何寄希望于它损的企图,只会导致共同的更大损失。所以各国可能会尽量避免选择引起与它国冲突的决策,从而走向合作与一体化。

总而言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其正面的积极影响是主要的,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是次要的,。因此,WTO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经济集团的监督和约束,协调好各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改进和完善其倡导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同时,各区域经济集团也要不断扩大自身的对外开放程度,将自身运作纳入WTO的监控范围,充分发挥集团经济的优势和特长。只有如此,才能尽量消除或减少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负面影响,使区域经济一体化进一步发展,成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3 世贸组织中的反补贴措施是对那些实施补贴来促进积极发展的国家的经验的否定吗?

对《SCM协定》(SCM: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法理解读与思考

内容提要: 《SCM协定》通过对成员方专向性补贴行为的规范与制约,要求成员方政府在补贴问题上应确立起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与规则平等适用、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以及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念。它既通过规则的严格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贸秩序,也通过对平等自由竞争观念的弘扬,推动国际社会能够内在生成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与道义准则。同时,更通过对成员方经贸关系的利益协调与规则调整,实现着其所特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

一、 主体平等与公平竞争:

《SCM协定》并不是对成员方主权范围内的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它调整和规范的乃是成员方所采取的可能会给国际贸易秩序带来不利影响的专向性补贴行为。其基本功能在于“建立对扭曲国际贸易之补贴的多边纪律”,[7]要求那些明确承诺“一揽子接受”WTO法律规则的成员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时,应在补贴问题上保持克制与自律,严格遵守《SCM协定》的相关规则。从其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来看,其内蕴之法治理念主要包括: 其一,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与规则平等适用的理念。 其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的理念。 其三,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理念。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少数发达国家之间在经济实力上客观存在着巨大差距,使得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18]为了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竞争,《SCM协定》对发展中国家运用补贴手段刺激本国经济增长的行为给予了明确肯定,其第27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补贴在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这一认识,《SCM协定》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了特殊照顾的政策,其第八部分专门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作了规定,其中第27条具体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详细规定了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反补贴条款。比如第27条第2款规定,《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规定的出口补贴禁止不得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禁止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得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成员,8年内不得

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此外,第27条第410款还具体规定了对为了将扶持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经济发展,促进其对外贸易额大幅提高的立法初衷落到实处,《SCM协定》规定在涉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反补贴诉讼中,应实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诉讼举证规则,加大发达国家的举证责任。发展中国家成员给予特殊照顾的情形。

三、利益协调与规则调整:《SCM协定》之制度功能

WTO规则作为以弘扬公平竞争理念为导向调整国际贸易领域内补贴与反补贴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得以发轫的深刻根源在于各成员在国际市场竞争的格局下所形成的个别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对立统一。WTO各成员作为在国际社会分工条件下进行市场竞争的平权主体,作为国际市民社会的普通成员,其参与国际经贸交往和市场竞争的直接动因在于实现各自的个别利益,这使得国际市场实际上成为各成员通过商品交易而形成彼此既相互对立又不可分离的“利益和需要的体系”(黑格尔语)。而国际市场得以运行的内在机理在于:正由于国际市场主体中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24]就是说,当国际市场主体都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时,“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25]由此也就推动了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推动着国际贸易组织及其法律规则的建立与完善。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条件下,各国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国际经贸交往和市场竞争建立起了彼此紧密相联的关系。作为具有自身独立利益的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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