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习题 -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的绊脚石还是垫脚石 - 图文(3)

2019-08-31 13:43

体,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表现为全部行为的动因的共同利益,虽然被对方承认为事实,但是这种共同利益本身不是动因,它可以说只是在自身反映的特殊利益背后,在同另一个人的个别利益相对立的个别利益背后得到实现的。”[26]换言之,在国际贸易与市场竞争中,各成员间所存在的这种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辩证互动关系,决定了国际社会只有以主体平等和交易自由为原则架构起严密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使各成员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公平竞争实现各自的个别利益。这就必然要求国际社会应能够形成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交易规则,以法律牢固确立起平等、自由、公平自愿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际市场交易秩序。

WTO作为各成员从事世界经济与贸易活动的国际共同体,WTO法律规则就必然成为各成员赖以实现其自身利益的维系力量。《SCM协定》通过对成员方政府补贴行为的调整,将各成员的市场竞争行为严格限定在WTO法治的范围内,从而有效地防止成员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其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的法律设定,使得那些违背《SCM协定》规则的败诉成员方不得不为自己的不守法和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从而有助于成员方政府培养起遵守规则的意识。《SCM协定》和WTO诉讼机制标明成员方政府尽管享有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主权,但其行政行为应当要按照WTO规则依法行使,而不是可以脱离一切约束的恣意妄为。从成员方国内法制建设来说,成员方政府在运用补贴政策时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平等对待以及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仅有利于维护WTO规则的权威性和规则统一性,也有助于排除不当行政权力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非法介入与干

预,从而反过来有助于成员方政府自身确立起诚信公正的形象,有助于成员各方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摆脱“囚徒困境”,建立起友好合作的经贸关系。 国际市场经济作为国际竞争主体以商品交易为纽带实现其私人利益的经济运行模式,参与国际分工和世界竞争的各成员之所以会产生主体地位平等和交易自由的强烈诉求,在于它们只有获得包括WTO法律在内的国际法规则的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享有法律上的契约平等与自由,才能真正通过国际公平竞争最大化地实现自身利益。《SCM协定》对成员方政府设定禁止性补贴义务的目的,在于确保市场竞争规则的严格适用,确保市场机制对国际贸易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从而使国际市场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和对国际市场走势的基本判断去从事国际市场交易行为。由此可见,包括《SCM协定》在内的WIO法律规则对国际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和公平竞争等权利的保障,对于整个世界经济的安全有序运行,有其特定的价值指引和规则调整功能。

《SCM协定》反复强调各成员方不应将反补贴措施作为贸易报复的手段,而应在于“抵消扭曲致使其他国家的竞争企业受损的政府补贴”。[27]而WTO设立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规则同样是“为了促进纠纷得到公正、迅速、有效的解决,而不是为了发展诉讼技巧”。[28]所以说,以公平原则贯彻始终的《SCM协定》及DSB机制对于国际市场竞争秩序的建构有着深刻的法理意义:国际社会只有形成对各成员方均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从事国际贸易的市场主体才能获得一个安全稳定的相互尊重对方主权与利益平等及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才能真正依据市场竞争规则和交易自由相互成为交易

对方利益实现的手段,才能在相互尊重与平等合作中实现各自的交易目的。这种统一适用的非歧视的贸易规则,可以使各成员在尊重竞争规则的基础上减少经贸纠纷与摩擦,同时使拥有独立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各成员方政府能够真正意识到在国际经贸交往过程中的普通市场主体身份,意识到除了遵守世界贸易规则外,不能采用其他歧视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SCM协定》之所以在国际经贸领域具有现实强制力,并非由于WTO具有凌驾于成员方主权之上的政治干预力,而在于国际贸易交往和国际市场竞争本身具有内在强制力。这种“强制力”是指国际社会各成员为了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和文明发展,为了各自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及各种私人利益的顺利实现而不得不使自己加入国际经济圈,参与国际社会分工、市场交换与竞争。要做到这一点,要求各成员首先应相互承认和尊重交易对方的主体平等地位,运用市场公平交易而不是使用强权与暴力与其他成员进行贸易往来。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国际贸易与竞争规则既对国际市场和贸易共同体的保护,更是对国际社会各成员和市场主体交易平等与自由竞争权利的保护。《SCM协定》所昭示的法治理念充分表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交往日益密切以及彼此利益关系紧密相联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只有形成稳定明确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国际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最终形成,才能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最终实现。

所以,尽管《sCM协定》因其涵括较多的妥协与利益平衡内容而显得并非尽善尽美,甚至存在诸多模糊和漏洞。但正如所有的国际法律规范都是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主权国家和地区)为协调与平衡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而

所达成的共同遵守的规则—样,《SCM协定》同样是在尊重成员方利益要求的基础上经各成员长期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因而真实地表达了WTO各成员的利益诉求和共同意志,反映了国际社会建构反补贴法治秩序的努力与愿望,而各成员保持本国立法与之接轨与沟通,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自觉遵守这一规则,应当说是一切负责任的成员所应尽之法定义务。

4 对WTO规则的认识

WTO的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世贸组织的核心条款规定在成员国之间及在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之间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向来自任何其它国家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任何国家不得向另一国家提供特别的优惠或进行歧视,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的活动所带来的利益。

这一条款也有一些例外,有适用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例外。此外,最惠国待遇条款一般来说都要保证发展中国家及其它经济力量薄弱的国家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谈判时都能自由地享受到最好的贸易条件。

非岐视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被称为“国民待遇”,它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原则。

WTO各成员国承诺通过谈判加快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具体措施为:更多地开放各国的国内贸易市场、进一步降低关税、减少或取消现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产生新的贸易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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