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对原作业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 (二)现场需要采用与作业规程规定的不同工艺; (三)采煤工作面以及运输巷、回风巷加强支护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需要进行变更;
(四)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五)《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制进作业规程: (一)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二)改变了原巷道规格和支护形式; (三)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四)改变了原采煤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五)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预见性、针对性、可行性,编写人员必须先到现场勘查工作面实际情况,掌握现场施工条件。安全专项措施编制必须同时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作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写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过较大的断层、褶曲构造、老空、瓦斯异常、透水等。
(二)遇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冒顶区、应力集中区等; (三)施工过程中遇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等; (四)在火区附近、注浆采区下分层威胁施工安全; (五)施工现场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形式发生变化,与作业规程不符;
(六)施工水仓、临时钻场等措施工程; (七)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具体或未包括的内容; (八)其他可能受到威胁的施工现场;
(九)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煤柱、过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
(十)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 (十一)炮采工作面进行安装及回撤;
(十二)石门揭煤提前10m编制防瓦斯突出专项措施; (十三)炮采工作面老塘顶板悬顶面积超过5×10m2(两隅角除外),必须编制强制放顶措施;综采工作面老塘悬顶宽度超过支架支护顶梁长度2倍或支架工作压力达到35Mpa以上,顶板不能自动垮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并编制强制放顶措施。
(十四)试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十五)《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要求的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一)施工方法、工艺、工序安排等; (二)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
(三)生产系统与原规程不同的,在措施中说明;
(四)工程的规格尺寸等,要有附图; (五)其他与措施有关的内容; (六)措施及插图一律用电脑打印。
第十七条 巷道贯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一)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的规定; (二)在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等;
(三)工作面加强顶板支护的支护方式;
(四)贯通前长探短掘,明确探眼位臵、角度、深度、数量,并附炮眼布臵附三视图;
(五)制定爆破制度,设定警戒线,对有关设施及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水、火、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处理办法; (七)贯通前通风、贯通后调风方法,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示意图;
(八)有水患的巷道贯通,必须制定探水、防水及排水的方法。
第十八条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二)防突措施的选定; (三)注水措施技术参数; (四)预测指标和临界值的选定; (五)预测方法;
(六)操作要求;
(七)安全防护及防止灾害扩大的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编号,作为作业规程的附件。
三、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程序
第二十条 作业规程在开工前20天由矿牵头组织科室下达编制通知单,相关科室及单位在开工前20天提供编制作业规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3天提供1份书面作业规程交牵头组织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单位、矿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及总工程师等人员,并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3天内组织会审,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并将原稿件交牵头组织科室进行存档。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各矿井要进行统一编号,必须在2日内(以总工审批日期为准)报送相关科室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7天由矿牵头组织科室下达编制通知单,相关科室及单位在开工前7天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5天提供1份安全技术措施交牵头组织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单位、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等人员,并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2天内审批完毕,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完毕后的措施复印件在2日内(以总工审批日期为准)报送相关科室和区队,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矿临时安排的措施工程或突遇未预测到的地质构造需要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但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及流程进行运作。
四、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完成作业规程编制后,应征求区队负责人的意见,获得同意并签字后,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矿井应明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牵头组织科室,并根据各科室的业务分工,明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内容,各科室审批人员对分管内容审批后,必须在作业规程与措施相应的页面下部签字。
第二十五条 作业规程必须会审,会审时间由牵头组织科室提前通知各单位和编制人。牵头组织科室通知参审人员时,必须说明会审题目、具体时间及地点,参审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审批人员(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签字,不得找人代签,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一旦由于审批不严而导致事故的,将根据已划分的科室负责审批内容与职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作业规程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意见必须打印,统一编号,严禁出现手写稿,参加会审人员要统一签字,签字日期要统一,严禁在会审意见下标注会审单位及人员姓名,并将会审意见附在作业规程正文前页。会审完毕的作业规程由编制人对会审意见逐条进行落实,并提出落实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和主管矿长签字后方可实施,总工程师或主管矿长出差期间可由矿长指定的分管矿领导代签,总工程师或主管矿长返回工作岗位后2天内应补签。
零星工程和矿临时安排的措施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