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 恢复供电。
2.3.3 向市区供电的220千伏变电站应有同一个供电区域的二个不同方向的主供或者备用电源,当失去任何一个方向电源时,另一方向电源能够保证供给全站所需电力。
2.3.4 110千伏及以下电网应具有转移电力负荷的能力,并在进行电网规划时做出变电站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负荷转移图。
2.4 中性点接地方式 220千伏 直接接地; 110千伏 直接接地;
35千伏 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电阻接地; 10千伏 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电阻接地。
2.5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
2.5.1 电网的无功补偿装臵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负荷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的无功平衡。分(电压)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供电)区就地平衡的重点是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无功补偿配臵应根据电网情况,实施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电网补偿与客户补偿相结合,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满足降损和调压的需要。
2.5.2 各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应合理配臵适当规模、类型的无功补偿装臵。所装设的无功补偿装臵应不引起电网谐波明显放大,并应避免大量的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35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
2.5.3 对于大量采用10千伏~220千伏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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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 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臵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臵。
2.5.4 北京电网应保证有足够的无功备用容量。当电网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在枢纽变电站配臵动态无功补偿装臵。
2.5.5 为了保证系统具有足够的事故备用无功容量和调压能力,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新建机组应满足功率因数0.95(进相)运行的能力。
2.5.6 客户应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适当的无功补偿方式和容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在电网负荷高峰时原则上不从电网吸收无功电力。
2.6 短路电流
为了取得合理的经济效益,电网中各电压等级的短路电流应该从网络的设计、主接线、变压器容量、阻抗、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以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得到合理配臵。
2.6.1 500千伏变电站一般不大于下列数值: 500千伏侧50千安,经计算校核后可采用63千安; 220千伏侧50千安,经计算校核后可采用63千安。 2.6.2 220千伏变电站一般不大于下列数值:
枢纽变电站:220千伏侧50千安,经计算校核后可采用63千安; 负荷变电站:220千伏侧40千安; 110千伏侧31.5千安; 35千伏侧25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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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 10千伏侧无馈电出线时可达到20-25千安,有10千伏出线时16千安。
2.6.3 110千伏变电站一般不大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侧25千安; 35千伏侧20千安; 10千伏侧16千安。
2.6.4 35千伏变电站一般不大于下列数值: 35千伏侧25千安; 10千伏侧 16千安。 2.7 电压偏移
2.7.1 为保证电网电压质量,规划设计中电网电压允许偏差值标准如下:
正常运行方式下: 220千伏: -3%,+7% 110千伏:-3%,+7% 35千伏: -3%,+7%
2.7.2各级电压电网容许电压损失值的范围, 按照【导则】规定执行。
2.8 谐波控制 2.8.1谐波电压
2.8.1.1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见表1。 表1、公用电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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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 电网标称电压 电压总谐波畸变率 (千伏) (%) 0.38 6/10 35/66 110
5.0 4.0 3.0 2.0 各次谐波电压含有率(%) 奇次 4.0 3.2 2.4 1.6 偶次 2.0 1.6 1.2 0.8 2.8.1.2 对接有大谐波源的变电站母线,应配臵符合国标GB/T 1454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要求的谐波测试仪进行监测。
2.8.2谐波源控制
对于集中型新建或现有的大谐波源,应按GB/T 1454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和地标DB11/078-97《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值》的规定,控制其产生的谐波量。
对于分散型的小谐波源,如居民家用电器,为保证电压质量,在设计无功补偿装臵时应考虑谐波的影响和抑制。
谐波超标治理工作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或静止无功补偿器进行治理。
2.8.3电容器谐波抑制
在电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时,应对电容器组可能产生的谐波进行计算、测试和校验,根据计算确定配臵串联电抗器的容量,以防止谐波谐振或谐波严重放大。因电容器组的投入引起的母线谐波电压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5~2.0倍。
2.9 发电厂接入系统
2.9.1 单机容量50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应接入500千伏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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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 2.9.2 单机容量100-500兆瓦(不含)的发电厂,应接入220千伏电网;
2.9.3 单机容量20-100兆瓦(不含)的发电厂,宜接入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需要视当地电网条件确定。
2.9.4 单机容量10兆瓦(不含)以下的机组,根据具体情况可接入10千伏及以下电网。
2.9.5 接入50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的发电厂,其厂内一般不设两级电压间的联络变压器。
2.9.6 220千伏和110千伏负荷变电站应尽量避免发电厂接入。发电厂的接入一般考虑仅与一座220千伏或110千伏变电站母线直接连接。
2.9.7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发电厂母线直配地区负荷。 2.10 分布式小电源接入系统
2.10.1以可再生和清洁能源综合利用为前提的燃气、光伏、燃料电池等,单机容量一般在1000千瓦,总装机容量8000千瓦以下的小容量,以自发自用电为主、分散布局的小电源,需要与电力系统并网运行时,根据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负荷一般可接入10千伏或380伏电网。
2.10.2 分布式小电源并网运行,其发电机或发电装臵应配臵高周、低周、低电压等解列保护装臵 ,当电力系统发生任何形式的停电时,立即与电网解列,以防止向系统返送电源,造成扩大事故、人身伤害、机组烧毁等重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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