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3)

2019-08-31 14:45

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办法,由同级劳动保障、人事和财政部门制订。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

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

(三十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深化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质量监管制度,制订公共就业服务标准,统一公共就业服务程序,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十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街道(乡镇)和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向“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七、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五)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组织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十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事关发展全局的“民心工程”来抓,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完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省人民政府每年依法对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有关部门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十七)加大促进就业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积极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和积极吸纳就业的用人单位,树立先进典型,弘扬技能创业、技能就业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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