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出现了削弱城市规划执法的情况。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重要性越来越大,可执法力量却越来越弱。在政府机构改革之时,不少地方或砍掉规划部门,或不适当地减少规划人员,造成了规划执法软弱无力,甚至出现了执法真空。于是凸显了要加强规划执法力度与规划执法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
同时,还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机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与检查”,这说明规划的监督检查也是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然而在现行体制下,该部门难以发挥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制约作用。目前,对规划管理监督的形式主要是舆论监督,但它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当问题出现并已经达到很严重程度之后,才会曝光。媒体舆论确实能制止一些违规建设项目,解决一些问题,但有些违规项目虽然得到了制止,其损失却永远得不到挽回了,比如,前述对历史古迹和文化遗产的破坏,我们已无法恢复其本来面目,其经济社会效益的损失也是无法用金钱来估算的。
2.3规划决策的封闭性。我国城市规划决策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工作系统。长期以来,规划从编制、修订、审批到通过,都视为行政部门同步的操作过程,绝少向外界公布,规划的制定仅限制在由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形成的一个小圈子里。就目前而言,权力权威远远大于知识权威,在制定规划决策时,在很大程度上是决策主体(即领导和部门)单方面作用于决策对象(专家及相关人员),几乎不存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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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专家处于决策的第二线。而且规划决策全过程充斥着政见和利益冲突,影响着规划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当前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来解决,因此各部门为获取更多资源而相互竞争,而在资源分配过程中行政主体并不能做到不偏不倚。因而地方主义、宗派主义在决策过程中普遍存在,也就是说城市规划没有起到协调各利益集团的作用,出现利益主体诉诸于暗箱操作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个人“寻租”、集团“寻租”也就不可避免。然而个人、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代表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代表公共利益的城市规划无法体现、发挥公平原则和作用。
2.4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度不高。按照S·R·安斯汀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分成三种类型和八个层次的观点来看,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还处于告知性参与阶段,参与的程度还处于低层次上。这不是公民对城市规划的热情不高,而是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很少向社会公布有关规划信息,公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规划的决策,即使公众能够设计出可行的规划方案,出于多种原因,规划主管部门拒绝接受他们的成果,使公布规划信息流于形式主义。如《南方周末》2003年4月3日报道,郑州市民任俊杰响应市政府征集规划、改造二七广场的号召,设计出了二七广场改造方案,规划方案通过“地下隧道穿行,地面外环辅助”等手段,可对拥挤的交通进行有效疏导,使原来的六条马路交汇口,变成了一个50000平方米的市民休闲广场,其设计理念得到专家的认可,更是得到成千上万市民的支持,但规划等部门认为他“没有规划资质”而嘲弄、侮辱他,否定了他的设计方案,准备启用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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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家设计单位的方案。虽然,现在不乏负责规划的有关部门要求一些非规划专家和代表共同商议规划大计,但专家、代表不好违主人之意,随声附和,最多解决一些不伤感情的技术问题,再者这些专家和代表能否代表和反映公众意志还很难断定。公众对城市规划的参与度不高,对规划的执行监督几乎无从谈起,使得大量社会资源流向了“面子工程”。
3、解决对策
目前,入世使我国城市环境面临机遇与挑战。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策略,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为此,提出对策如下:
3.1确立新的我国城市的环境战略和目标规划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速度要求,全国城市分布特征、地区经济的不平衡和因地理条件带来城市环境条件和环境要求的差异,综合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确立按层次分类的城市发展的环境战略,指导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新的城市发展环境战略,制定不同类别城市发展环境目标规划,用于修订和完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行动,达到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2建立合理的城市体系和城市结构,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和人口增长,合理开发中等城市,积极并加快发展小城市。
3.3制定严格的城市规划和科学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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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工业在城市发展;转变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落后的城市能源和资源利用方式。
3.4积极筹资,加强和改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控制水体污染的基础设施建设,普及和完善城市供排水系统,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步伐。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箱式收集、密封清运;建立家庭和社区分类收集体系,实行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建设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市政道路建设,提高道路运行能力;适度发展立体交通,实现街巷路面硬化。对城市进行生态重建(EcologicalRebuilding),推行以绿化为主的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和恢复野生生物的生境,加强旧城、城市废弃土地的生态恢复,建设立体绿化示范工程,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3.5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强制性监管,限制小汽车数量,完善并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开发利用电能、磁能及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逐步取代汽油。
3.6积极开展城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技术研究,推广国外新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地解决城市环境问题。
推行集中供热,普及型煤,积极开发燃气和清洁能源技术,重点解决烟尘污染。研究推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使生活垃圾资源化。推行节水和污水治理技术,使废水资源化。研究和推行城市绿化技术,增加绿地覆盖率。在工业企业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在工业生产全过程中控制污染产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的目标。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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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提高城市工业污染防治和基础设施水平的科学技术,保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雄厚的技术能力和较高科学水平。
3.7建立健全城市环境法规,适时地推出《城市环境法》和有关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和试行城市环境审计制度,制定强制性的环境管理规定和措施,实施依法管理和保护。
3.8制定政策,鼓励个人、企业参与城市环境保护与建设。 3.9提高全体人民的环境意识,积极加强公众参与;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法律的要求和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应取得的环境权益;公众监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行为,运用法律制止城市环境的恶化。
4、建议
4.1建议国家出台强制性政策,在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形成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主渠道,从而加大城市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投入力度。
4.2积极开辟城市污染治理资金来源,如发行环保福利彩票、开征居民生活污水治理费和城市污染税等,形成稳固的城市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融资渠道。
4.3研究和适时推出《城市环境税法》,提出城市的企业法人和全体居民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义务和享受的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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