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工桥[2008]25号 关于印发《桥隧设备检查监测和质量控制管理(2)

2019-08-31 15:32

第14条 春检检查的内容

1. 对桥隧设备排水、泄洪及渡汛防护设施和下交桥积水等进行检查。

2. 检查桥涵上下游积冰及涎流水情况、隧道泄水洞积冰情况。

3. 对长大、技术复杂、B级及以上劣化桥隧设备、桥隧长期慢行处所进行检查。

第15条 秋检检查的内容

1.对所有桥隧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铁运[2005]128号)进行评定。

2.对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综合维修设备进行工作量调查。 第16条 春检检查的要求

1.桥隧检测工区对管内所有桥隧的排水、泄洪及渡汛防护设施和下交桥积水及其B级及以上劣化桥隧设备全面检查。

2.桥隧车间主任(副主任)对管内A1级及以上劣化桥隧设备检查一遍。

3.工务段段长(主管副段长、主管工程师)对AA级劣化桥隧设备及桥隧长期慢行处所、汛期防洪危险地点重点检查。

4.工务处有关人员对AA级劣化桥隧设备、桥隧长期慢行处所、汛期防洪高度危险地点重点检查。

第17条 秋检检查的要求

1.桥隧检测工区对管内桥隧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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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并依据《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铁运[2005]128号)进行桥隧劣化状态评定。

2.桥隧车间主任(副主任)对管内劣化桥隧设备全部检查一遍,并对劣化评定等级、数量进行全面复核。

3.工务段主管副段长(主管技术人员)对管内A1级及以上劣化桥隧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4. 工务段段长对管内AA级劣化桥隧设备全面检查一遍。 5.工务处有关人员对AA级(提速线A1级)劣化桥隧设备、桥隧长期慢行处所全面检查。

第18条 春检的信息分析、反馈

1.桥隧车间组织对《桥隧设备检查信息反馈表》进行分析,将反映出的问题汇总后填写到《桥隧设备检查问题库》中,并将分析结果及建议上报工务段。

2.工务段对桥隧车间上报的《桥隧设备检查问题库》及分析结果进行核对、核实,对危及行车安全的处所立即采取保证行车安全措施,并按轻重缓急排序上报工务处。

3.工务处根据工务段提报的信息及检查情况,督促工务段及时制定确保行车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向相关处室提出桥隧设备大修、更改建议。

第19条 秋检的信息分析、反馈

1.检测工区对每座桥隧设备检查后均要填写《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记录表》,凡劣化桥隧建筑物必须填写《桥隧建筑物状态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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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明细表》,劣化评定必须准确,记录表、明细表为一式两份,一份报桥隧车间,一份留存备查。

2.桥隧车间组织桥隧检测工区按照《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标准》(铁运[2005]128号)对所有的评定记录表进行分析,核定评定等级,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实,达到劣化评定准确、数量无误后,填写《桥隧建筑物状态报告表》(工桥-4)上报工务段。

3.工务段必须对《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记录表》、《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明细表》进行审核、分析,必要时可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核对,并进行汇总,提出病害产生、发展原因,上报工务处。

4.工务段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桥隧设备必须拿出保证行车安全措施。

5.工务段应根据秋检结果确定下一年度桥隧综合维修计划,并由桥隧车间组织桥隧检测工区进行综合维修工作量调查。

6.工务处每年十月份组织各工务段进行秋检汇总、分析。对提出的危及行车安全处所及保证行车安全措施认真进行审核,监督工务段保证行车安全措施执行。

第五章 水文观测及检算

第20条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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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流量、冰凌等情况的桥梁,各段均应进行河床断面、水位、洪水通过时流速、流向、结冰及流冰情况的观测。

其他有洪水通过的桥梁和涵洞,只需观测最高洪水位。 工务段应确定需要进行河床断面、水位、洪水通过时流速、流向、结冰及流冰情况的观测的桥梁,每年12月25日前报工务处备案。

其他有洪水通过的桥梁和涵洞,由桥隧车间观测最高洪水位,并报工务段备案。

第21条 河床断面测量:

1.测量时间——至少每年洪水后测量一次。

2.测量地点——一般在桥下及桥梁上下游各25m的三个断面上进行,每次测量的断面应固定。

3.测量范围——桥梁全长范围内。

4.测点位置——应能明确表示出河床断面,每隔10m左右一个测点,必要时应增加测点;每次测量应在固定的测点上进行。

5. 在必须了解墩周冲淤变化时,应以桥墩中心为圆心,—定距离为半径,测量该范围内的水下地形。

6.为了解翼墙、护锥的冲刷情况,应在其周围另加测点或潜水摸测。

7.每次测量结果,应结合大桥略图在图纸上绘制,用不同色笔绘制历年冲刷总图,每五年更换一次。图上应绘有各种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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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底、墩台顶、基底、河床的标高以及水深、墩台中心线及河床断面。

第22条 凡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用油漆画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

水标尺的起点须与国家水准基点高程相联系应标出历史最高洪水位和发生年月日。

第23条 水位观测:

1.设有巡守工的桥梁,应在汛期每日上午八时观测水位一次,并填写水位观测记录。在主汛期水位上涨时,应增加观测次数,找出当年最高水位及其发生日期。

2.其他排洪桥涵应设洪峰观测水尺,指派专人记录当年最高洪水位。

工务段应根据水位观测记录,定期绘制水位曲线图。 第24条 洪水通过情况的观测:

1.洪水通过时,应观测水流流向、流速,以及有无旋流,斜流、流木、漂浮物等情况,同时应监视墩台、调节河流建筑物、防护设备和桥头路基是否正常。对排洪能力不足和墩台稳定有疑问的桥涵,应特别加强观测。

2.对冲刷严重的墩台,可在该处设置自动记录的测深装置或在洪水通过时使用铅鱼进行测深,必要时使用仪器测深。

洪水过后,须立即检查河道、河床、防护设备、调节河流建筑物和桥头路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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