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条 结冰及流冰观测:
1.结冰初期,须观测结冰时间、封冰情况和气温、水温、风力及风向。
2.结冰期,须经常观测冰层厚度、河面及河岸处是否结冰、有无冰槽(亮子)及水温、气温。
3.解冻期,须观测水位、冰层厚度、冰色及冰槽(亮子)的变化;冰层初期移动时间,流冰密度等;并测水温风向,以判断流冰的可能及流向。
第26条 水文检算:
1. 工务段必须按照路局的要求制定桥涵水文检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工务段应配齐足够的水文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测量仪器、工具和计算机等设备,并配齐相关地图、地形图和历年气象、水文资料。
3. 工务段按水文检测年度计划组织水文检测人员进行外业调查,做到外业测量数据准确,收集到的资料翔实可靠。
4. 工务段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外业调查数据选择合理的检算方法进行水文检算,形成可靠的水文检算报告。
5. 水文检算报告必须上报工务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务段将水文检算报告及相关气象、水文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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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27条 限界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按照线路等级和年限进行检查,对铁路桥隧建筑物及由工务段管理的跨越铁路建筑物限界进行测量,重要线路的桥隧限界每五年、其它线路每十年检查一遍。并根据铁路局限界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区段、单桥的桥隧综合最小限界汇总,形成工务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表,上报工务处并同时归档保存。
当发现建筑物有变形或修理加固有可能影响限界时,工务段应立即检查该建筑物的限界,并对检查结果上报工务处,对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要立即采取措施。
第28条 挠度和拱度测量:凡跨度在40m及以上的钢桁梁、20m及以上的钢板梁,由工务段组织至少每三年测量挠度和拱度一次,检测应按照《铁路桥梁检定规范》使用相应的仪器,做到测量数据准确;对有病害的桥梁挠度和拱度测量由工务处桥梁检定室进行检测,各段每年年末将测量结果上报工务处桥隧科。
第29条 墩台变形测量:特大桥及病害严重的桥梁,对其墩台均应进行下沉或位移观测,一般由工务段每年观测一次,特大桥应设置固定墩台位移观测装置。对病害严重的桥梁必须根据墩台变形的特点在相应季节进行观测,记入《桥隧病害观测记录簿》内,并定期进行分析,掌握墩台变形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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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 混凝土梁中性化检测:各工务段对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C35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圬工梁每10年检测一遍。每座桥检测1孔,每孔分为左片、右片,每片在内侧、外侧的梁端、1/4跨处、跨中各测1点,梁体裂纹或经常有水处加测1点。同一座桥架梁年度不同的圬工梁各检测1孔。各段将检测结果汇总后于每年第三季度与桥隧建筑物秋检状态评定汇总一并上报工务处。
第七章 临时检查
第31条 临时检查是当设备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时,为及时得到结构物状态的信息而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由工务段组织,必要时由路局组织。
第八章 检查重点
第32条 各级检查人员必须按照《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第四章第七节要求的检查重点,进行检查。
第33条 对多年冻土地区的桥隧还应重点检查:
1. 桥涵上下游河道、周围环境的状态,是否存在多年冻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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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化现象。
2. 桥梁墩台、涵渠基础是否存在融沉现象。 3. 隧道泄水洞是否存在积冰现象。
第九章 桥隧设备关键部位质量控制
第34条 工务处控制的关键部位
1. 速度160km/h级以上区段A1级及以上劣化桥涵设备。 2. 桥隧长期慢行处所、AA级劣化的桥隧设备。 3. 汛期桥隧防洪高度危险地点。
对以上关键部位,工务处处长(主管副处长)、桥隧科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35条 工务段控制的关键部位
工务段应根据本段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关键部位,同时,分别确定主管副段长、技术科长、安全科长、主管桥隧工程师、桥隧车间主任(副主任)、桥隧检测工区工长的检查时间、定量和责任。除工务处的关键部位必须列入本段的关键部位外,还应列入以下关键部位:
1. 病害发展变化较快的设备。 2. 建国前修建的超期服役桥隧设备。
3. 浅基桥、桥涵孔径不足、河道变迁、墩台及防护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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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冲刷严重处所。
4. 汛期桥隧防洪危险地点。
第十章 桥隧设备隐患控制
第36条 桥隧设备隐患定义: 1. 桥隧长期慢行处所;
2. 桥隧设备状态评定以下项目提速区段达到A1级、其它区段达到AA级劣化的桥隧设备:
⑴ 桥面劣化;
⑵ 钢梁裂纹、异常变位、铆栓失效劣化; ⑶ 圬工梁拱劣化; ⑷ 支座劣化; ⑸ 墩台劣化;
⑹ 隧道衬砌、冻害、渗漏水劣化; ⑺ 涵渠开裂、下沉、错位劣化。 第37条 检查周期 1. 京哈线、哈齐间
⑴ A1级劣化桥隧设备:主管副段长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遍,桥隧车间主任(包括副主任)每季检查不少于一遍,检测工区每月检查不少于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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