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市**区委办公室文件
*办发〔20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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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委、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区辖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全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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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
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推进公务接待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发〔2014〕5号)、《**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发〔2014〕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办发〔2014〕14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4〕17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及全区各部门的公务接待行为。
公务接待内容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接待来访、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招商引资、外事接待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坚持统一规范、统筹协调、严格程序、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制度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外事礼仪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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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单位和部门接到上级部门派出的专案组、检查组、考核组、巡视组、宣讲团、报告团等重要团组通知,要第一时间形成书面客情信息,对口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根据情况报区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客情信息应包括接待对象姓名、职务、抵离方式时间、活动主要内容等,并附派出单位公函。
第四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需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协调接待对象单位补发公函。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安排。公务接待需拟定接待方案,如实报告接待事由、行政级别、随行人数、日程安排等,报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安排群众迎送、献花仪式。接待对象对路况不熟的,接待单位可安排1台普通公务用车前往辖区内指定地点对接引导。
公务接待要轻车简从,严格限制陪同人员,坚持对口接待原则,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国家级副职以上领导同志、省部级领导同志、省厅级领导同志到我区考察调研,只安排1名负责同志陪同。接待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负责同志到我区考察调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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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人员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严禁其他工作人员围观、拍摄。负责同志在第一个调研点陪同并负责介绍情况,不准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讲解员)讲解。调研时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到基层调研,除路途较远或调研时间超过半天外的,不应在当地用餐。
第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严禁安排与工作内容无关的项目考察、场馆参观。严禁封闭清场,避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场馆正常参观秩序。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消费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除外事接待以外的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区食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陪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陪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不具备安排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但应注意节俭,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奢华接待场所、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涉及到外事接待、招商引资、接待离退休老领导及海外华侨华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标准提供地产酒,严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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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酒,其他情况一律不允许饮酒。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房间不摆放鲜花及高档生活用品。 第八条 公务接待活动的出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警卫工作。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九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如需安排汇报会、座谈会、会见签约等,应尽量安排在办公楼内进行。会场不摆放鲜花、绿植、水果等,严格控制与会人员,避免无关人员参会。上级无明确要求,不贴挂会标标语、不制作背景板,不互赠纪念品。 第十条 因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工作需要,接待海外、港澳台、国内来我区的知名人士、实业家、企业家及财团、银行要员等因公出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控制经费总额,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一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科学制定公务外出计划,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数及食宿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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