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和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内容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活动、费用等内容,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方案拟定单位是接待运行监督责任主体,接待过程中全程参与、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各项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接待方案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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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四个班子办公室、区生活服务公司、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定期对全区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和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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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区委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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