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约定与公司章程冲突的效力认定(2)

2019-08-31 15:42

联合大道公司的第一份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有如下内容: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和出资方式如下:联合集团认缴出资人民币245万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持股比例为49%;五冶建设认缴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51%;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名;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名以上董事通过。该份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落款的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同年8月21日,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五冶建设签订了联合大道公司章程附件一份,该份附件载明:经公司投资者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对联合大道公司章程补充附件内容如下:公司成立之后,在对灵石路XXX号地块开发项目中,甲乙双方对该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比例为甲方以部分土地价款投资,占实际投资比例的60%,乙方以现金投资,占实际投资比例的40%;在灵石路XXX号地块的项目开发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际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7年12月25日,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五冶建设作出股东会决议:为配合乙方上级单位中冶集团上市工作,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并表决通过,同意修改联合大道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一、联合大道公司利润按照甲乙投资

比例分配;投资比例不作为股东会表决方式;二、联合大道公司董事会由原甲方推荐三名董事,改为甲方推荐两名董事;余下三名董事由乙方推荐;三、同意乙方由五冶建设变更为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成工”)。同日,五冶建设向联合集团出具承诺函一份:“我公司与贵公司在2007年12月25日形成的联合大道公司股东会决议,仅作为我公司配合上级单位中冶集团上市工作需要所用,有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我们将依然本着诚信原则,按照贵我双方在谈判成立联合大道公司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共同努力促成灵石路XXX号地块的房地产开发。”。

2008年1月27日,联合大道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七条内容,即将“联合集团认缴出资245万元、持股比例49%,五冶建设认缴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51%”的条款内容,变更为“联合集团认缴出资490万元、持股比例49%,五冶建设认缴出资255万、持股比例25.5%,中冶成工认缴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25.5%”。2008年5月11日,联合大道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再次修改公司章程,原章程中第五章第六条的内容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637.50万元”;第六章第七条的内容修正为“联合集团认缴出资382.50万元、持股比例60%,中冶成工认缴出资255万元,持股比例40%”。

2008年8月,联合集团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冶成工再次签署联合大道公司章程,该章程载明有如下内容:第七条,股

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和出资方式如下:联合集团认缴出资15,480万元,持股比例为60%;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认缴出资10,320万元,持股比例40%;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在对灵石路XXX号地块进行开发的项目中,甲乙双方对联合大道公司的投资比例定为:甲方占投资比例60%、乙方占投资比例的40%;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甲方占49%,乙方占51%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名,其中甲方推荐2名,乙方推荐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乙方推荐,董事会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上述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落款的时间为2008年8月9日。 2009年4月3日,中冶成工向联合集团发函,标题为“关于38丘桩基工程开工及《补充协议五》签署事宜的复函”,该函载明有如下内容:三、注意到贵司对签署《补充协议五》的关切,本司也愿意在紧急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一并讨论和解决此问题;四、请贵司能注意到去年的《补充协议五》草稿原表述为“重大事项”而非“所议事项”,建议双方均对“重大事项”的概念和范围提出初步意见,以利于在会议上双方进行协商。2009年11月3日,董事长周某及其他两位董事以联合大道公司名义向联合集团发函,标题为“对2009年10月30日来函的复函”,

该函部分所称内容为:第四,补充协议五问题,补充协议五不能签订,责任完全在联合集团一方;在去年第三次股东会暨一届四次董事会召开前,股东方中冶成工与联合集团反复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五表述为:“股东会表决方式为重大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表决方式为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投赞成票方可通过”;2008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三次股东会暨一届四次董事会已经表决通过了这份补充协议五的表述;然而,联合集团却置上述已经由双方协商一致的事实于不顾,将协议文本中的“重大事项”修改成“所议事项”后送交股东中冶成工盖章,最终致中冶成工表示不予同意,这直接导致了股东间信任度的降低,也阻止了董事会的召开。

2010年5月31日,联合大道公司又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第七条,即将“联合集团认缴出资15,48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418.05万元,持股比例为60%;五冶建设认缴出资10,320万元,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10,320万元,持股比例为40%”的条款内容,变更为“联合集团认缴出资15,48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418.05万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实缴出资15,061.95万元,持股比例为60%;五冶建设认缴出资10,320万元,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10,320万元,持股比例为40%”。2011年6月28日,联合大道公司又再次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原章程中第五章第六条的内容修正为

“联合集团认缴出资15,480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418.05万元,持股比例为60%;中国五冶认缴出资10,320万元,以货币方式实缴出资10,32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再查明:中冶成工作为甲方、五冶建设作为乙方和作为丙方的联合集团曾共同签署关于灵石路XXX号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合同主体变更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载明: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在本备忘录生效之前乙、丙双方签订的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合同主体均由乙方变更为甲方;二、本备忘录签署生效之前,乙、丙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甲方承继。

又查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载明:中冶成工是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属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联合大道公司开发的汽车广场属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建项目,该公司在项目中的权益为37.72%。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在H股股票招股意向书中载明:联合大道公司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附属公司,拥有其37.72%的权益,联合大道公司开发的汽车广场纳入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物业估值范围内。2009年、2010年、2011年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中冶成工(自2010年后为中国五冶)为该公司子公司,上海闸北区联合汽车广场纳入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中。

还查明:2010年6月,中国五冶吸收合并中冶成工。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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