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进企业检查必须征得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县主管领导审批,否则企业持卡人有权拒绝检查。
3、公安护航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设立项目警务区,由公安局派出干警进驻施工现场,专门负责处理项目建设遇到的治安和纠纷案件。 三、优化发展环境
(一)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一门受理制”和服务“零距离”的原则。在项目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有关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有关手续。需报市以上审批的事项,没有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全部办结。县开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跟踪领办督办。
(二)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进场“零干扰”责任制。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优化环境第一责任,立足全县发展大局,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相应职责,全力配合项目建设。
(三)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与相关部门、乡镇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项目审批、进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乡镇,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管领导引咎辞职。县开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跟踪、协调、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场施工。
(四)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主体地位。严厉打击干扰、破坏者,彻底查处企业投诉案件,维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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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秩序,对在建项目实行封闭运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向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加重企业负担。 四、引资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为我县引进项目资金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单位及个人均给予奖励;为我县企业争取到上级土地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于引进县外5000万元(3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3‰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1亿元(5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2‰确定奖励金额;对于引进1.5亿元(1000万美元)以上资金投资兴办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1.5‰确定奖励金额。
2、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乡镇积极引进上级专款的,奖励以上年为基数,基数内按1%奖励,超上年部分按超出部分的5%奖励;对引进国家、省、市规定应分配我县份额以外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确定奖励金额,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确定奖励金额。
3、为我县企业争取到上级土地指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乡镇引进的项目,不在本乡镇辖区内建设的,税收实行分税制,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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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上项目有功人员,只要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引资确认
1、引资确认的程序:引资人要与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资协议,确定引资人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以此作为引资到位后兑现奖励的必要依据,同时报发改局备案。引资到位后,由项目单位或引资人带有效证件及引资手续提出申请,所在乡镇或部门初审,发改局、财政局、工商局、商务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把关,报县长办公会批准。
2、引资确认的依据: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确认以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直接资金到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间接资金到位,提供银行部门转帐凭据或进帐单证明;境外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海关和商检部门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提供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引资人和受益企业共同出具);县直单位或乡镇争取上级资金凭财政文件或入库单确认,统一由发改局审核。
(四)奖金来源
1、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人员(或单位)的奖励。
2、由县政府按照奖励标准,兑现奖励资金。 (五)奖励兑现
1、各项引资奖励,均在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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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兑现。
2、引资如有外币,奖金按资金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3、获奖的乡镇和部门所获奖金的10%用于奖励乡镇和部门党政一把手,20%用于奖励其他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其余用于开展招商引资和补充办公经费。
4、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蠡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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