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商集团物资三库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4)

2019-08-31 16:16

交叉口距离应不小于35米;支路与次干道相交时,支路上机动车开口与交叉口距离应不小于30米;支路与支路相交时,支路上机动车开口与交叉口距离应不小于

25米。

* 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2)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 机动车出入口的设定应符合“道路交通控制”的要求;

* 除了“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外的其余路段,原则上都可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 当地块与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相邻时,机动车出入口应设在次一级道路上; * 居住区内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规划对各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方位作出明确规定(详见分图图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在实施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与城市交通发生冲突。

2、配建停车车位

停车车位配置按下表规定执行。

停车车位配建表 类 别 单位指标 小型汽车 自行车 住宅(含公寓) 车位/户 1.0 1.0 经济适用房(拆迁恢复楼) 车位/户 0.25 2.0 商务办公 车位/100平米建面 0.8 2.0 图书、展览馆、文化中心 车位/100平米建面 0.5~1.0 1.5 中小型体育场 车位/100座 2.5 12 安徽省徽商集团物资三库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影(剧)院 车位/100座 4 10 中学50 中小学校 车位/100师生 0.4 小学15 医院 车位/100平米建面 0.8 1.2 商场 车位/100平米建面 0.8 1.0 农贸市场 车位/100平米建面 1.0 10 餐饮、娱乐(包括旅馆、车位/100平米建面 3 2 酒店配套餐饮娱乐) 旅馆、酒店 车位/客房 0.3-0.5 0.1-0.3 9.5 控制要素

9.5.1 配套设施

地块配套设施控制,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一方面落实街区控制所提出的配套设施,另一方面完备规划地块自身的配套设施,其中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来细化配置。各地块均制定地块配套设施控制一览表(详见分图图则),包括各类配套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位置和建设控制要求等。

9.5.2 公共开放空间 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规划根据地块的区位环境特点,对公共开放空间的围合类型、用地面积等提出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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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合类型:分为半开敞和开敞。一般居住用地内小区或组团级的公共绿地属于半开敞空间,其余属于开敞空间。

用地面积:对于城市公园和城市广场的用地面积,应符合街区控制的相关要求;对于居住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应满足人均公共绿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和组团)不少于1.5m2/人。 9.5.3 建筑形态

建筑形态通过建筑形体与色彩、屋顶形式等要素来体现,是城市各种建筑功能的外在表现方式,应加以适度的引导和规定,使城市整体建筑空间健康有序,并通过特定的建筑空间给市民提供丰富多彩的活动场所,表述城市文化内涵。

1、建筑形体与色彩

(1)行政办公建筑、图书馆和中、小学教学建筑,建筑造型以水平线条为主,开窗简洁,细部处理精致。建筑色彩上应强调协调,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调。幼儿园教学建筑则应造型活泼、色彩明快。

(2)娱乐休闲建筑在造型上要求形象突出、个性鲜明,不必强求协调关系,空间处理也可灵活多样,体量的大小完全根据需要而定。在色彩的使用上也可见仁见智,以突出个性和场所标志性为主要目的。

(3)医疗卫生建筑,应符合建筑本身的特定属性,建筑体量不宜过高过大,造型宜简洁,建筑色彩宜采用淡雅、偏暖的色调。建筑本身应与周边绿化景观相映衬,以塑造出和谐优美的诊疗康复环境。

(4)商业服务建筑:鼓励建筑形式的个性化,由于商业服务建筑在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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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可籍有特色、易识别的建筑形式,增强城市肌理的丰富多样性,但同时也应保持建筑彼此之间形式的协调与对话。建筑色彩可采用相对明快的色系,不必强调一致,但在色调上应有一定程度的协调或对比关系。

(5)居住建筑群以多层、高层为主,在建筑布局上应错落有致,建筑形式可根据不同的开发意向采用不同的风格。建筑色彩上也可以市场认同为准绳,但在组团之中宜保持相同或相近的建筑风格及色彩。

2、屋顶形式

(1)主要采用坡屋顶或平屋顶。建筑可根据功能与景观需要、选择适宜的屋顶形式。

(2)除地标建筑外,建筑的屋顶形式应考虑协调、呼应,反对各自标新立异。 9.5.4 特殊要素

1、广告、标识

广告、标识不应损害建筑与环境特征,其形状、尺度及形式应与建筑、环境协调。

(1)位置:开放绿地及主干路道路分隔带等场所禁止设置室外广告;行道树,桥梁、道路隔离栅,邮政信箱、电话亭,路灯、交通指示牌等物体禁止设置室外广告。广告、标识可分别设在屋顶、墙面、开放空间;屋顶广告、标识不得损害主体建筑屋顶造型与建筑群天际线形象;开放空间独立设置的广告、标识位置不应妨碍交通,影响景观及其它公共活动。

(2)尺度:同一建筑设置若干广告、标识,尺度要求一致。设置在同一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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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灯箱广告,尺度形式要求统一。

(3)形式、色彩:妥善处理广告、标识要标新立异、吸引注意力的要求与城市景观要求协调整体性的矛盾,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标识禁止使用色彩强烈,形式怪异的设计。不同路段的小型广告、标识,形式、色彩应不同;同一路段的小型广告、标识,尽可能形式比较统一。

2、建筑小品

建筑小品是指布置在城市街头、广场、绿地等处室外环境中的小型建筑设施。建筑小品大部分除具有使用功能外,还具有观赏或装饰功能,以及造型上的艺术性。建筑小品在城市建筑中虽然不是主体,但以其特有的实用和观赏功能而成为城市景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建筑小品的类型和形式随着城市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发展而变化。现代城市的建筑小品大致可分为五类:

(1)生活服务设施,如商业服务亭、书报亭、饮食摊亭、饮水器等; (2)美化环境的设施,如雕塑、喷水池、花坛等;

(3)市政公用设施,如交通岗亭、候车站、自行车棚、地铁出入口、加油站、路灯、交通标志、邮亭、电话亭、废物箱等;

(4)文化宣传设施,如画廊、广告牌、招贴柱、阅报栏、展览橱窗等; (5)游憩设施,如休息廊、休息亭、供路人休息用的桌椅坐凳等。 规划针对不同地块,根据功能与景观需求,设置适宜的建筑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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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1、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经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统一建设基础设施,严格按国家政策实行土地使用有权有偿转让,加快土地开发速度和土地潜在效益的发挥。

2、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方可组织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3、规划范围内所有村民建房须服从本规划,开发过程中,村民安置遵循“统一组织,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一建设”的原则,按规划要求进行集中成片开发。

4、规划范围内每宗居住开发,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建议不低于2万平方米。同时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商业、集贸市场、幼托、停车、环卫等设施。

5、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应搞好土地平整和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6、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公示制,对土地出让、划拨、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进行公开展示,接受市民监督。

7、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及“一书两证”制度,从建设选址到项目交付使用,各个阶段均应纳入规划检查和审核审批。

8、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制,在工程交付验收前均先进行规划验收,凡达不到规划设计条件的,均不得进行工程验收和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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